提離職了,公司要求我把接替我的人教會才能離職(最少三個月),這個要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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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離職時,站好最後一班崗,將工作認真做好交接,這是良好職業素質的體現,既是對公司負責,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個人職業聲譽負責,對自己負責。

越是要走了,越要踏踏實實工作,不可虎頭蛇尾。把工作交接好是離職人的義務。尤其是在被迫離職時,如何做好交接,更能看出職業素養。此時,不要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事不對人,要以良好的職業品格,善待自己的工作,敬畏自己曾經的工作崗位,在乎職業聲譽。不可耍脾氣,使性子,更不能搞破壞。骨子裡的自律,高尚,會成就你以後的事業。一如既往地做好能做的,不管別人如何待我,我是在為自己幹。


公司要求你教會接替你的人,這個要求基本是合理的。說是三個月,你教的越好,對方學的越快,時間可以縮短。

排除公司故意刁難,離職時新手接手,原任予以適當地培訓,也是工作交接內容之一,是工作交接常態。如果公司要你教的不是具體業務技術,如財務,如電工等,而是介紹崗位工作流程,熟悉基本業務,掌握常規的工作方法,那都是可以的。與人方便,自己方便。誠心誠意教吧,爭取早點走。假如是專業技術,那就不必了,一是超出工作交接範圍了,二是一般人三個月也學不會,這是強人所難,一般公司不會這麼要求。如果是,那就採取其他措施,早點離開這個公司吧。


紅楓詩箋


注意:1、如果您只是口頭和公司說要辭職,那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合情合理;2、如果您是以書面辭職報告(辭職申請)的形式提出的辭職,那這個問題的重心根本不是“是否合理”!這一點千萬不要搞錯了!

一、只是口頭上表達了自己要辭職,公司的要求或者請求無可厚非

既然只是口頭上說自己想辭職、要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老闆或者你的領導完全可以和你商量或者給你提出要求。因為你並沒有實質性的辭職舉動,你就是公司的一名員工。

既然是公司的員工,那要求你培養並且教會接替你的人很正常。不僅是“合理”,還合情、合法!

如果你只是口頭提出的,那麼當公司提出這種要求時,您別覺著不公平,也別生氣!否則就屬於嚴重的缺乏職業素養與職業常識了。

二、如果你是以書面辭職報告的方式向公司提出的申請,此時您不應該考慮是否合理!

1、書面辭職申請提出後何時可以走人,法律是有規定的。有法律管著呢!根本不用去深究是否合理!

《勞動法》對於員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之後多久可以離職是有明確規定的。因此,公司要求的三個月期限,根本不是合理與否的問題了。不合法的事情,你還研究他合不合理幹什麼?

2、以自己目前的現狀作為思考、判斷、決策的前提——這才是你應該關注的!

你提出了書面辭職報告之後,有法律規定的最後期限管著呢,因此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第一位要考慮的是一些現實因素,以現實因素來決定你的後續行為!

例如,你是否已經找好了“下家”?新的企業要求你多久必須上崗?(當然如果新的企業要求你立刻馬上上崗,而現在的企業不放你,你得掂量掂量,很可能要承受一些損失)

再例如,你是否已經實在難以忍受在企業中壓抑的氛圍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如果確實因為企業中的某些人事物現象,自己一天都不想忍了、不想看見了。那你可以拒絕公司三個月的要求。怕啥?法律在你身後!況且,即使你到時間了自動走人也是可以的。

這個時候,首先不考慮合理與否了!要先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吧!

3、永遠記住,身在社會、職場,單單靠“講理、講法”是遠遠不夠的!

其實這種事情已經超越了“理”的範疇,也不至於非得牽扯到“法”的層面。更多時候還有一個因素:情、情分、情義、口碑、社會影響

當然,既然決定辭職了,也提交了辭職報告的情況下,可以不管不顧,可以不考慮什麼合理與否直接拒絕。反正到了時間自動離職都沒問題。

但是,如果自己現在並沒有找到理想的下家、沒有新的企業要馬上聘用自己,那應該考慮一下有關情分的因素!反正找工作也不用像全職工作那樣的去進行。如果誰認為只有辭職了全力以赴的找工作才行,那老鬼只能笑話他的。

所謂的情分就是:你願不願意幫這個忙!這全在你個人了!因為這不需要考慮是否合理!

注意哦!在你提出辭職後,公司沒有挽留你!而是給你提出這樣一個要求,說明公司對你也沒抱什麼希望了!這個時候,就看你自己講不講情分、講不講感情了!

講或者不講,問題其實都不大。最重要的是要看你幫或者不幫的話,對自己有好處、壞處。自己做些權衡就好。

覺著即使幫了這個忙,也沒有任何人念自己的好,只是瞎耽誤功夫,那就算了。如果通過幫忙,能夠讓老闆或者某個部門的領導對自己留下很好的印象,甚至未來還能繼續聯繫、溝通,甚至還可能成為朋友,那就花幾個月時間也無妨!

當然,每個人所在的企業不同,所面對的現狀、人事物也差異非常大。就看自己的選擇了!

老鬼只提醒一點:身在社會上一定要看長遠。——以此為基礎做權衡就好。這家企業從長遠來看對自己絲毫沒有幫助,那您就自己決定了。只要自己想的夠長遠、夠研究,自己做決定就好。

三、“法”是根基、紅線,“理”是基礎、前提,考慮“情、長遠利益權衡”才是一個人最硬的軟實力

法、理等等很容易辨別,很容易得出比較客觀的結論。但是隻是考慮到了“理”的層面,往往會讓自己陷入窘境。因為這個世界單單靠“講理”真的不夠!如果這個世界單靠“講理”就能走遍天下,那一切都變的簡單了。老美還經常不講理呢!

因此,藉助此問題老鬼強調一下有關“情”的重要性,也要提示大家一下站在更長遠的角度來權衡利弊、分析可能的影響。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非得講理、講法,你就是不願意帶新人。有可能這家企業的老闆不是個東西,導致他在行業裡、區域內到處散播你的壞消息!你在這個行業裡求職真可能遇到倒黴事兒!畢竟他是老闆!——老鬼用這種極端的情況是為了引起大家的重視!如果到了這個時候還死摳著道理,你會發現沒地方、也沒人給你機會去解釋啊!

因此,做人應該增長更多的智慧為好。


以上供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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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不用理會。你教會新人是情分,不教也是你的本分。公司故意拖你三個月,你可以不用理會,走人了事。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書面送達,不管公司是否批准,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崗了。但是公司提出讓你帶出新人再走,雖然有點合理,但是有點強人所難,你要勇於拒絕,不要影響你到新東家入職。

第一,你辭職之前要進行交接工作,不包括培訓新人。當然了,必要的工作流程的知識,你要教會新人。純技術純業務性質的經驗和知識,你沒有義務教會新人。這不屬於工作交接的範圍。出於對公司有感情,在條件允許下,你可以培訓新人幾個月。如果影響你去新單位入職,這個要果斷拒絕。

第二,三個月培訓新人,超出了合理要求。你提出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公司應該早一點安排接替人選。你有義務在一個月內交接完畢,同時對新人進行必要的講解,主要講解的還是工作流程,而不是工作技術和業務本身。工作技術,也不可能在三個月內教會。你既然要離職了,也沒有義務要培訓新人。

第三,公司提出這個要求,一是公司沒有選好接班人,二是公司故意刁難你。正常情況下,一個月內可以辦完離職手續的,培訓新人工作流程也用不了幾天。公司非要你培養新人三個月,這個要求超過了正常需求,故意刁難你的可能性很大。


職場火鍋


按勞動法規定是不合理的,但如果我還沒有選擇好單位那教會接替你工作的人,和原來老闆,領導友好協調又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如果將來有機會也可能會彼此合作。當然如果你已經選擇好工作又接受不了那麼久就一個月應該可以離職了。我提離職申請表,老闆一而再再而三找我談話,我是一再堅持離職,但還是希望有人接我的工作,最後搞到六個月後才離職。但現在和舊同事,舊老闆等還非常友好。也合作一些項目。


李春159903545


這種情況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你只是口頭提出辭職,然後公司則認為先緩緩,等招到人並把她教會了才提交離職書;另外一種是你已經提交了辭職申請書了,但公司先擱置,並讓你教會新人再批。


這兩種情況的性質不一樣,處理方法也不同。


一、口頭提出辭職,未正式遞交申請書

在8月初時,公司安排了我部門另一個同事去其他崗位上班,這明顯是逼她走的意思,因為新崗位需要每晚加班,而且工資比現在的低。看到公司的安排,我的同事想到了辭職。


她跟人事主管提到了自己想辭職的想法,但主管讓她先別衝動,要不要試試新崗位再說?同事開始有些猶豫不決了,就在這時候,主管知道了她有去意,就暗地裡趕快招人。招到人後,主管讓同事教教她,把工作全部交接給她。


我的同事心地善良,也沒多想,就一心一意去教新人。等到教會了新人,主管也不提辭職的事,同事覺得自己本分、情義都做足了,就再提出辭職。這時,主管也沒有多挽留,直接批了。


如果是這樣情況,這不怪誰,只能怪自己沒有堅決的態度,讓公司利用最後的剩餘價值。但換個角度去安慰自己,權當為了維護好同事之間的關係,併為日後的人脈做鋪墊吧。


二、已提交辭職申請,但公司不批

這種情況說明題主已經去意已決,並按照規章制度去執行,只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辭職後一個月內即可離開。那麼,只要日期夠了,就可以離開了。無需再有義務去幫公司教會新人,而且,公司不敢不放你走或者拖欠你工資的。


我也有一個同事,他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對待,於是他提出了辭職,但是他的崗位很重要,並不是一時三刻就能交接完成。但他去意已決,在提交辭職申請書之後一個月內,他做好本分去交接工作,到了日期馬上走人,公司也不能拿他怎麼樣。


因此,題主可以看看自己是屬於哪種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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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少爺觀點】

不合理,更不合法,期限到了,可以直接走人,不用理會。

為什麼不合理?

1、法律不允許

2、公司還沒找到合適人選,故意刁難你

我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的時候,就遇到類似這種情況,當時,公司人不多,加上老闆也就15人左右,而且是公司的同事都是皇家國戚,幹活的永遠都是那麼幾個人,當然包括我。

我早就看不慣這種公司氛圍,有著跳槽的打算,在網上投了幾個簡歷,沒過幾天,就有HR打電話通知我面試,面試過程中,老闆及HR對我都很滿意,叫我儘快上任。

第二天,我回到公司,遞上辭職信,如我所料,受到百般阻攔,一開始不願簽名,後來,磨了幾天,才肯簽字同意,這都不算,最過分的要求,竟然叫我把這幾年的設計配方經驗分享出來,不然,我離職後,這崗位一時間,沒人能勝任。

我拒絕了,因為,我已經簽了書面的辭職信,到了法定期限,我就頭也不回地走了。

回到題主問題,提離職,公司要求你把接替你的人教會,才能離職,這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一、法律不允許

離職要走正規流程,離職信要本人、HR、直屬領導等部門負責人簽字,這些大家都是爛熟於心了,就不多說。

一般簽完離職信,按照標準離職時間就好,但如果不夠幸運,遇上霸王公司或者領導,強行“扣留”你,就是不放人,更不籤你的離職申請,也別急。

按照勞動法,其實不存在老闆不讓走。

只要乙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員工就有權在30天后離開。

如果你的工作無需交接,提出書面申請後,第二天就可以離開公司。 如果你的工作很重要,公司沒有替補,通常就要盡到30天的義務。而按照題主所描述的,要教會接替的人,而且可能需要3個月的時間。

站在情義的角度,如果老闆待你不薄,但是,你又由於私事,不得不走,那你也可以考慮留下來,幫他度過這難關;站在法律角度,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本不用理會,法定期限一到,可以馬上走人。

二、公司還沒找到合適人選,故意刁難你

公司想你教會接替的人,那是因為你崗位比較重要,而且相對的人才,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很難找到合適人選。因此,故意刁難你。這些都是一些公司想留住離職人才的慣用手法,只要自己是合法離職,而且遵守公司規章和勞動法的約定,只要到了法定限期,大可放心離職。


溫少爺


我經歷最長的離職手續就是在群創,聽說和富士康是同一個老闆。去辦公室人事部遞交辭職書,說越級了處理不了。去找車間經理還是說越級。找了組長說要寫辭職申請表(再幹一個月才能走的那種)找他要不給我,我就找了別的車間的領導要了一張,自己寫好了內容,找他簽字還是不給籤,託了差不多半個月,他說讓找產線線長簽過再找他籤(我不歸線長管,這裡就開始為難我了),線長說我不歸她管不可以籤,有次趁他們幾個人在吹牛,剛好組長線長都在還有幾個一起幹活的,我就拿著單子讓他們籤,線長沒話說了給簽了(這裡又一個多禮拜了),組長說找課長先簽,我說這樣又要說我越級了,要去和我一起去,反正你們都要籤,他就和課長打電話問能不能籤,那頭說什麼我也沒聽到,完了組長就說我再幹一個月就給我籤(又多了一個月),再幹了一個月還是不情不願的,我就說了,我們一起工作幾年了,是不是當我好欺負了啊。他驚訝了一下,立馬給簽了。再去找課長那還是和組長一樣。估計是他們看我這麼老實,以為我不是真想走只是為了加工資,就說讓我再幹著我平時表現他看在眼裡,我回他,我工作又不是用來表現的,現在不想幹了,就放我走,別搞的我幹你(我是真來氣了說了老實人不該說的話)。反正怎麼著就是不籤,平時每天進車間好幾次的。每次一進來我只要看到他,第一件事就停機(私自停機屬於重大過失,每臺機後面還有好幾臺機器作的流水線,前面停後面都停,平時有事也是前面的全年不停機後面的可以堆積,異常搞完就能恢復生產。前面的每次停機再開機就不好開了,運氣好沒事,運氣不好有可能你就天天去調吧。20多年的老機器,十多年的老模具),過去找他,搞的他也無奈的很,搞幾次之後就基本上車間看不到他身影了。以為到這裡就結束了嗎。。。(這都4個多月了)


狠溫柔7174392


有證據證明你提了離職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就離職了吧 我之前也遇到過同樣的問題 不想離職還撕逼 然後和新公司的hr溝通好了 一個半月離職 然後 領導的新人沒找到 我划水一個半月 看完了世界盃 去新公司上班了


哎呀漓漓漓


從你提問來看,首先,你對勞動法的知識顯然不夠了解,作為職場人士,學會勞動法知識是必備的技能了!其次,離職帶新人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雙方協商來解決,不能公司說什麼你就做什麼是吧?

下面,我說說個人的一些觀點。

一、勞動法關於員工離職的一些規定

無論是90年代出臺的《勞動法》,還是2008年開始實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沒有一條規定員工提離職必須要教會接替的新人幾個月才能離職的。

所以這個要求在法律的層面根本不成立!

如果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區分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主動辭職

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內,那麼主動辭職無需任何理由,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2、轉正後主動辭職

轉正後主動離職的,無需任何理由,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3、合同到期離職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正好到期了,本人不想續簽的,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用工的辭職

如果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出現強令作業或惡意欠薪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立即可以辭職。

此外,我還要提醒各位,提離職要注意幾個重要的事項:

第一,辭職要以書面形式,不要只是口頭說(哪怕錄音也不要),最好是交紙質報告的同時發送一份辭職郵件到單位後綴的郵箱中,這樣至少可以證明你確實在某年某月某日提了辭職,謹防單位不承認。

第二、主動辭職你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賠償(簽訂過培訓協議或是你造成公司損失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提出離職後到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間,單位需要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給你,你也必須記得問單位的HR去要,否則下一份工作你很難正常入職。

第四、記得把你的檔案、組織關係等手續一併辦理掉。

二、帶不帶新人看你自己的意願

從單位的角度看,如果你離職前願意培養新人,那是最好了,畢竟一個蘿蔔一個坑,你離開後要安排其他員工去帶,一來未必有能力帶,二來容易使工作混亂。

但是從員工個人的角度看,帶不帶新人真的是看你自己的意願。

最常見的情形是,公司能先讓在職的其他同事與你交接工作,先降低你離職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至於新人,如果很快能招聘到位,那麼在你離職前還有時間的話也許你可以幫著帶一下,但是遲遲無法招聘要求你延遲離職這種要求屬於比較自私的。

可能你已經在外部找到了新的工作機會,對方也會催著你快速到崗,如果此時你答應了前單位的所謂“三個月”帶新人的要求,那麼很可能讓新單位對你心生不滿,甚至不願意接納你入職。那對員工來說,不是得不償失嗎?

所以,我建議你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判斷:

1、如果你不急著離職、和單位之間感情又不錯的,你可以考慮出於人情接受這個請求。

2、如果你急著離職,那麼可以婉轉地告訴單位,你到了規定時間就需要離職,畢竟新工作也催著自己,新人如果早點到位走之前可以幫忙帶一下。

3、如果單位以卡著離職證明等某些條件來要挾你,我覺得必要時你完全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維權。

三、對單位來說,需要做的是做好人才儲備

為什麼很多企業一旦有員工離職,就好像天塌了一樣無法運作?

根本原因是沒有合理安排崗位職責,做好一定的人才儲備。

例如說,一個部門兩個不同崗位的員工,管理者可以讓他們進行一定的崗位輪換或者實行AB角,當一人出現離職,另一人至少可以頂上一段時間,為新人的招聘爭取時間。

此外,公司裡的中層崗位、核心業務崗位可以考慮實行“繼任者計劃”。

舉個例子,我們公司每個中層幹部聘任後,都有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就是培養後備接班人,部門經理那就要培養副經理或經理助理的人選,這樣做的好處,一方面是形成了人才隊伍的金字塔階梯,不容易形成斷層;另一方面是給下屬一個職業發展的通道,形成良性競爭的機制。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僅供各位朋友參考,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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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路遙知事


您好,我在公司從事了十餘年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這個問題我來從以下兩個方面為您分析。

一、於法來說,肯定不合理!為什麼呢?

1、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員工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並且到30天后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進行離職工作交接也是應盡的義務,涉及公司的文件、資料、工具以及你崗位上負責的工作明細和進度,都應該要交接給公司,但法規似乎沒有規定工作交接一定要多少時間,但要求了不要對原公司造成損失。

3、所以,在你將你的工作內容、進度等詳細的寫好,加上公司的文件、資料、工具一併交接給公司後,你就可以辦理離職走人。

二、於情來說,自己把握!為什麼呢?

1、從你提出離職來說,公司招一個人過來少說也要將近兩週時間,按照一個月的離職時間來算,所以留給接替者的交接時間和根本就沒有多少。你自己工作三四年的工作,讓別人在半個月的時間內全部學會,你覺得可能嗎?最多也只能學個懵懵懂懂!

所以如果沒有什麼特別急的事情,建議還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將接替者教會吧!畢竟還有感情在!

2、如果你真的有特別急的事情必須要走,比如急著去下一家報到。那麼你完全可以和公司溝通講明你的情況,並把自己的聯繫方式留給公司,並表明,即便離開公司了,如果有什麼工作上不會的,隨時可以聯繫和幫忙,打消公司的顧慮,也給公司留下個好印象。

總之,職場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用法律來講合不合理,其實跟多的是講感情,畢竟工作那麼多年了,互相能幫一下就幫一下,職場並不大,留下個好印象,為了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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