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控股大股東遭罰款60萬 前董事長被罰10年禁入

中國網財經1月13日訊 安徽證監局近日對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併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新光集團違法事實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圓成”或“ST新光”)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核准馬鞍山方圓迴轉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430號),核准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2016年7月,新光圓成完成非公開發行後,成功認購的4家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的6只資管產品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2.68%。其中,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參與認購的481號計劃認購額為5億元,優先級份額3億元出資人為民生銀行,一般級份額2億元直接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為龔某;491號計劃認購額1.6億元,直接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為龔某;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參與認購的定眾1號認購額為9億元,優先級份額6億元出資人為廣東華興銀行,一般級份額3億元直接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為劉某,2017年12月到期後延期並轉為平層結構化產品。

經查,上述三隻資管產品成立、存續、到期後均與新光集團存在重要資金關聯,此外新光集團承擔481號計劃和定眾1號優先級份額的差額補足義務;三隻資管產品的實際運作也都由新光集團員工負責。

新光集團存在以龔某、劉某的名義成立三隻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新光圓成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的情形。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新光集團與481號計劃、491號計劃、定眾1號計劃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新光集團未主動告知新光圓成其與三隻資管產品為一致行動人關係,導致新光圓成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有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上述一致行動關係及合併持股情況。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資產管理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安徽證監局認為,新光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曉光時任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新光集團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周曉光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此外,據安徽證監局近日發佈的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3號顯示,周曉光、虞雲新時任新光圓成董事、實際控制人,其指使、安排新光集團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事項、共同借款事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對二人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天眼查顯示,新光集團是新光圓成控股大股東,持股比例為62.05%。新光集團股東為周曉光和虞雲新,持股比例分別為51%和49%。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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