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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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遵守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应该是劳动劳资纠纷或劳动争议,具体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来办,切记不要冲动做违法的事情,否则到时候有理都没处去讲了!

推荐以下几点解决方法,望采纳!

1、可以通过社区干部或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单位协商解决,在合理合法的调解下,争取达到双方所需要的理想效果。

2、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仲裁院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帮助,不要把事情想复杂了,其实就这么简单,干就完了!


诺亚小方舟的故事


我想问问,现在有多少单位是在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我可是大半辈子都在企业里面做的,经历了大型央企、合资企业、大型民企、中小民企等各种各样的企业了,除了央企做得好些以外,严格按照《劳动法》来做的企业,还真是凤毛菱角、少之又少的,不遵守《劳动法》的情形大致有四个方面,我说的这些,仅仅是我个人的经历、个人的观点、个人的看法,有不对的、不到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欢迎大家补充。

第一、节假日加班,不按三倍工资给报酬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其实,这款法律条文说得很清楚了,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加班记得支付3倍的工资。但是在现实中,要么按正常上班给薪酬的,要么给两倍工资的,更有甚者,美其名曰,只给调休、补休之类的;

第二、正常的周末休息大多被搞成了变通的单休、大小休的。特别是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经常就是连单休都没有的,如果是外贸加工或者就是干一个紧急订单急着要交货的还好些,有些企业其实根本不是为了赶单子,有的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搞这样的单休、大小休或者干脆不休息的,办公室的人很多都是对口银行、机关、政府部门做事的,大礼拜的不让人休息,都在办公室里耗时间,搞疲劳战术,不仅让大家心生不满、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有什么意识呢?

第三、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搞单边霸王条约。很多企业压根就不把劳动合同当回事,有的企业就是签了,也是搞的单边霸王条约,更有甚者,把工作时间、担任职务、工资待遇、休息时间等等关键的要素都空着,只让你在上面签字,关键要素都是企业说了算,所谓合同就变质为指令、任务、责任状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体现,好多单位签订合同时极不认真、更不合法,员工对其中的条款根本不让知晓,如其说是签合同,不如说是签的企业主一方的单边条约、强行命令;

第四、无视或者滥用试用期。很多企业为了赶订单、为了临时用工、为了有意降低工资,或者仅仅是为了应景或者为了迎合检查,也在劳动合同中有试用期的规定,但是,往往试用期没有到,就单方面辞退员工,有的甚至只用个把星期、三五天就把别人辞退了,有的明明工作很好的,但是企业赶工或者应景等目的达到了,也会单方毁约,把员工辞掉的,还有些企业,因为员工试用期做的时间短,甚至连工钱都不给的,这些昧着良心做企业的老板,我看也不会能做长到哪里去?能做好到哪里去?


坐看云起于此时


现在有许多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用工形式不按常规出牌,我行我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岗位设置不足,下岗、失业、求职的人太多,形成了粥少僧多的竞争局面。有些求职者为了养家糊口,明知道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总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勉为其难的忍受着煎熬,违心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二、某些黑心的老板,利益熏心,钻《劳动法》的空子,职工要想维权就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企业有专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有钱有时间和工人耗得下去,一旦拖个一两年,职工的诉讼期也过期了,到那个时候也就不了了之了。即便是你到了仲裁打赢了官司,你在这里的工作时间也算到头了。所以,他才会有持无恐。


三、劳动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如果劳动部门能出重拳打击、处罚不遵守《劳动法》的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些违法用人单位的不良用工行为,也会有些收敛。

假如遇到这样的单位,劳动者要想拥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收入,一是要学会忍气吞声和适应,二是要学会随波逐流。实在忍受不了,只有以法维权,走司法程序。然后对单位说:拜拜!――再也不见!


天老大11


现在像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太普遍了,往往用人单位都会以强势姿态对待普遍劳动者,一旦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要勇敢的站出来为自己发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国家制订和出台《劳动法》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我们为啥不大胆的站出来呢?

那如果我们遇到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究竟又该如何来正确处理呢?

一、注意收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证据。

这里需要收集好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牌、工资卡(条)、平常工作文件、处理资料以及公司有关工作的具体安排分工手册等资料。

这只是为了证明你属于公司员工,为这里上班工作。

接下来你将收集好公司随便违反《劳动法》的纸质材料,还可以收集相应的音频视频等材料,增强证明公司违约材料的多样性、公信力。

二、解决处理方式与途径。

1、向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单位沟通协调,要求单位停止违反《劳动法》的一些侵权行为;

2、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以上办法还是不能让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则可以采取下一步行动。

三、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据此为由,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然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理与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经济补偿金的获取方式与途径。

(1)、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协调处理,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2)、调解不成或者不经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一旦走向诉讼程序,劳动者务必提前做好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收集,也就是要依靠前面第一点的材料来发挥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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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职场


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治理方面,我们都鼓励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在现实生活里,基于诸多原因,很多事情也是妥协无奈的结果。

单位违反劳动法,一个人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有些笼统,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况。

1.首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要搞清楚单位具体是哪些管理措施或行为违法,是大事还是小情?是原则问题还是细微管理举措?即违法的严重程度如何。如果是较为严重的违法问题,对于每个人的利益触动程度不同,每个人的反应也不一样。比如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社保缴纳,薪酬待遇和工作地点等内容,严重违法的,个人肯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情况下,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其次,该违法行为,是否超出个人忍耐极限。生活中大家可能会遇到,明明单位作出明显而较大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选择了容忍;有的是单位作出的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有人却勇于发声。不同的人容忍的极限程度不同,所想所做也不尽相同。

3.最后,单位格局和作风,一个单位或者领导,如果具有宽广的格局和胸怀,听得了褒奖,容的下批评,作风优良,那么如果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进谏的门槛和成本自然会低很多,那么直接表达或许变得更为寻常些。


珞迦诺维奇


你想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想改变单位的决定或者制度吗?基本上是不现实的,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在大环境下,弱者无法改变环境,只能被动适应,或者换个环境。可以离职找一个正规的企业。但是也要看看当地城市企业的情况,如果多多少少都会有违反劳动法的,不正规的企业,那么你跳出去也会碰到同样的问题。如果企业只是个例,那么果断选择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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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你不想离职,只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也可以行动起来。比如收集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证明,以及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到当地人社部门去仲裁或者投诉,人社部门会根据劳动法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即便争取到了权益,你在公司老板或者领导的心中已经有了芥蒂,要么厚脸皮继续做下去,要么离开。

不管哪种方式,自己的权益争取到了,企业改变的可能性也很少,因为相对于企业受仲裁或投诉,企业的要想正规运营的成本也很高,两者相比取其轻,所以企业宁可承担被仲裁的风险,也不会轻易的改变企业制度的,除非是企业在这个上面吃了太多的亏,或者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人的法律意识越老越高,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社会的发展是需要过程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劳动法已经颁布很久但是还有很多企业“顶风作案”的原因了。


小话梅青青


想办法让自己变强


绝对零度1981


根据了解,不遵守劳动法的单位真不少


用户5393289812


单位,国家都言而无信守法是你说笑声把


难得糊涂829


证明你们单位是国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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