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一個月寫辭職書,但是老闆沒同意辭職申請,員工可以離職嗎?如果離職了還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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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這樣的情況很多,譬如公司一時找不到接替的人,就不希望你離職,或者你能力很強,公司不希望你離職,縱然你提前一個月寫了辭職書,也無濟於事。


就法律層面來說:

1、《勞動合同法》38條,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但就現實情況來說:

1.想要好聚好散

共事一場也是緣分,不到萬不得已,員工都不想和公司對薄公堂,最好就是提了辭職後,老闆能夠爽快的同意,結清工資,皆大歡喜。所以,如果老闆不同意,建議好好和老闆談談,陳述自己要離開的決心,或者看老闆的顧慮在哪裡。總能商量出一個解決的辦法。


2.找藉口請假

如果和老闆談不攏,那麼就可以找藉口請假,病假事假都可以,一開始的時候,可以請一天,然後慢慢的請三天,請一週,你請假時間多了,心思不在工作上了,老闆就知道留下你,也不能為公司創造出價值了。


3.消極怠工

如果不得已要留下工作,你一定要保證自己業餘時間的能力輸出仍舊有價值,然後在公司的時候就消極怠工,這種情況不是說不服從,而是少貢獻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如果以前你能做到100分,現在就做到60分,老闆看到這一切,就知道你的決心了。


一般來說,老闆留人只是因為一時找不到替代的,所以你要不就製造你能被替代的情形,要不就讓自己更加無可替代,讓老闆開除更優厚的條件。但是如果你一定要辭職的話,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在法律上,是完全佔優勢的。

職否


說說我的經歷,進公司的時候籤的合同是試用期辭職要提前三天,轉正之後,辭職要提前30天。後來上崗了,部門負責人說:在我這個部門辭職要提前十天,轉正後是一個月。心想,來了就做唄,反正也差不了幾天。

後來,在上班的時候有一次打卡,怎麼打也打不上,去找部門經理,問他怎麼辦,當時離上班時間還有十幾分鍾,他告訴我說:沒事,先上班。那天他也沒來找我,以為沒事就過了。誰知第二天拿了一張表過來找我,說我昨天沒打上卡,給我記上忘卡了。事情他沒處理好,還給我戴了個忘卡的帽子。自己的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算了,不計較。

再後來,加班多了,人受不了。準備請假,找到部門負責人說了。他說:你寫請假條吧,我說行。他又說:最好找個理由,我當時有點鬱悶,請假還要個理由。都說了身體受不了,還不行嗎?他說:不行!好吧,你贏了,找個理由,我給你找。寫好了以後給他,然後那天沒加班。第二天他告訴我說,昨天給我打的曠工。當時心裡一萬個草泥馬跑過啊!!!但是為了工資,必須忍住。只是又被莫名其妙的安了個曠工的名頭!!

之後還發生了很多事,實在忍不住了。告訴部門負責人說要辭工,一個月後走。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各種理由,各種推脫。本來就待不下去了,辭工還辭不了。火氣立馬就爆發了,大吵一架。說得他沒話回覆我,傻眼了。最後實在不行了,他被迫同意了。現在我在回家的路上,,,

我當時就在想,和公司籤的那合同到底算什麼?到公司裡,就公司說了算。只要公司不答應,我走了就算自離,之前的付出一分錢拿不到。工作的時候我認真做好了我的事,我沒犯公司的章程,也沒違紀。我問我自己,我來這是坐牢的還是來工作的?

最後總結,社會套路也許就這樣咯!除了自己,誰都不能信。窮人是沒有話語權的,就算你再對。在別人眼裡,連個屁都不是!!!想要得到尊重,你得靠自己怕到別人只能仰望的高度才行。

希望和我有一樣經歷的你,不要氣餒。相信我們終有一天能上到那個別人仰望的高度,傲視群雄!!


賭上餘生遇見


員工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提交辭職書,不用公司同意,也可以離職,工資也要照發。

如果公司以不發工資等手段強行留人,那麼員工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以下說的是真實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2014年6月進了一個餐飲店當服務員,為什麼進餐飲店當服務員,說出來你門可能不信,因為聽網友說餐飲店有很多女服務員,還漂亮,然後就信了他的邪,去當了服務員。

迴歸正題,一開始我去當服務員的時候,店長把我安排在大廳當服務員,做了一個多星期的服務員

後來有個傳菜的自離了,就是工資都不要直接走了的,因為傳菜部加上部長就3個人,突然走了一個,肯定忙不過來,所以店長就把我調去做傳菜

做了幾天傳菜我才知道之前那個傳菜的為什麼要走了,另外一個做傳菜的是店長的小舅子,部長一天天的什麼事情基本都是安排我來做,而店長的小舅子就忙的時候來和我一起上上菜

早上做準備工作都是我來做,晚上收東西,洗東西也全我做。做了差不多十天的傳菜因為受不了那個氣,就向部長提出辭職,部長說叫我去跟店長說

我就寫了份辭職書給店長,店長當著我的面把辭職書給撕了,當時我就發火了,問他什麼意思,他說你不想要工資可以直接走,辭職我是不會批的。

當天晚上下班,我就去複印店那讓店老闆打了兩份辭職書,然後用手機拍了照,當時我就想著,如果30天后店長耍賴我就到勞動局仲裁。

第二天上班我在次把辭職書交給店長。他看都不看就扔垃圾桶了,我也不說話就去工作了。

當時忍著氣又做了30天,30天后我去跟店長辦理離職手續,他說他沒批准,你辦什麼離職手續?你要走就拿不到工資。

我說30天前我交給你辭職書了,你不同意我也可以走,工資也要照發,不然我就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他說你去把,我做這麼久的店長還沒見過你這麼狂的員工。

後面大家應該都猜到了,我到當地《中山小欖》的勞動局提交了工作單位,姓名,什麼原因申請仲裁之類的。還有仲裁的證據,就是我複印的那份辭職書還有我拍的那個照。

大概過了差不多1個月,勞動局的人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工作單位領工資。

當時我去領工資的時候,店長說:有事可以好好說,不是我不讓你走,是人手不夠,招不到人呀。





伊酷童


先講兩個故事

部門員工A:

口頭提出離職申請後,我勸她考慮清楚再找我,過了幾天她說考慮清楚了,我就給她簽了辭職申請書。結果她也沒辦理交接,也沒有到人力資源辦理離職,第二天人就不來了,既沒有請假,也沒有和我打招呼。

第二天不見人來,就微信聯繫她,告知她提出辭職1個月可以辦離職。如果想提前離開,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她居然說:我以前單位提出辭職後第二天就不用上班,我以為這也一樣。

孤陋寡聞不懂法律,自以為是自作主張,給自己帶來風險不說,也給單位帶來麻煩。離職優雅告別也是一種素質,請給自己一點尊嚴。



部門員工B:

口頭提出離職申請後,因為暫時無人接替工作留她一個月,但一直未提交書面辭職信。到了1個月那天,我早就不記得時間了,她說滿1個月了要走,那天是週五。

當時剛招了一個小姑娘接替她,但是下週一才能入職。就和她商量能夠再多幹兩天,給新來的姑娘交接和簡單培訓一下。

然後這個一向溫柔賢惠的姑娘,露出了我從來沒有見過的猙獰面目,開始撒潑大罵起來。後來還叫來了她男朋友,說公司領導欺負她,要替她出頭,還要動手打人。

有始有終,優雅轉身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俗話說:“離職見人品”,我很贊同。

不管以後是否在一起工作,我們曾經有過一段珍貴的記憶,我們一起流過汗,我們一起加過班,我們一起笑過,也一起笑過。

你若有更好的歸宿,我會送上美好的祝福。你若遇到挫折,我也歡迎你回家。所謂領導與員工一場,也是前世修來的緣分。

所以,離職時有始有終、優雅轉身,何嘗不是給自己留條後路?又何嘗不是給自己樹立了一個有情有義的個人形象。

我不喜歡無情無義的員工,但也不贊同強留員工的領導。讓員工體面離開,也許是你給員工最後的尊嚴與尊重。



關於你的問題

如果你已經做好離職的準備,那麼需要提前一個月寫好書面申請,以電子郵件或者紙質文件(寫上日期)提交給上級領導,請上級領導簽字同意。

如果上級領導不同意簽字,那麼你要留好提交證據,這個時間也是作數的,滿一個月後再次告知領導,請公司人力部門協助公司辦理辭職。

離職前出勤和所做的工作當然要正常發放工資,這是你應得的。離職後不工作自然沒有工資,是個人都懂啊。



歡迎關注@職場小龍女,成長路上有你有我。


職場小龍女


如果你真的不願意做了,跟領導說好。辭工書寫好交給他,最好寫兩份如果中途他沒有找你不批准你辭工,一直到30天滿了才找你不需要跟他有任何的爭吵,只要一個電話到勞動局就可以了!我以前在一家40多人小公司上班,我沒有結婚的時候也是一直拖工資,當時沒有壓力覺得無所謂,拖就拖了!後來自己結婚了,要還房貸。之前一直都是拖10天這樣,本來就已經壓工資30天,後來就開始拖到50天,有一次更過分拖了60天,我找我的同事他們一起去打電話去給勞動局他們都不敢打,我就自己打電話給勞動局。當天下午勞動局就來了,結果到晚上工資就到賬了,第二天勞動局還親自打電話問我工資到賬沒有!後來每一個月都準時發工資!後來我辭工走了以後這個廠又開始拖工資。。。。

出來打工都是為了掙錢,只要自己沒有做錯!勞動局不會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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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一個月寫辭職書,但是老闆沒同意辭職申請,員工可以離職嗎?如果離職了還有工資嗎?米哥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只要書面提出了離職申請,不管老闆同意或是不同意,都是可以拿到工資的。但要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保留書面的辭職書的證據

現在無論是在國企,外企,民企或是私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辭職申請,才是算有效。但你老闆不同意沒有簽字,那隻要做到提前一個月,並在離職期限之日起,做好工作交接,到期就可以離職的。你需要保留一份或是複印一份你申請離職的證據,比如辭職申請書或是郵件之類。

主動找老闆談離職的要求

做為企業員工想要離職,最好的還是主動找老闆談離職的事情,並說明你離職的原因,工資待遇或是其他各種原因,讓老闆新招人或是找人來交接你的工作,也坦誠與老闆溝通他不批准你辭職的理由,如果有必要,你可以把談話內容做好手機錄音。

辭職日期到達後,做好離職交接清單

在離職日期到達之時,你需要把你的工作工時進行核對和公司的辦公用品等做好清單,並讓相關的人簽收,並最後請老闆也簽字,告知老闆並與老闆和財務結算你的工資。


以上正常的情況,你會到公司正常的發薪之日拿到你的結算工資的,如果沒有拿到的話,只要拿到以上證據直接到你公司所在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申訴,即可以拿到你所屬的工資。


米哥職場漫談


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企業應該安排人與離職者交接,離職申請人應該交接好工作之後,方可離職。

現在是自由擇業的社會,除非你是國企、機關事業單位,否則你離職,只需要做好以下兩件事,就可以:

第一,提前30天提出離職

你最好是通過書面提出,而不要口頭提出。比如,你們公司有OA,那你可以在oa上提出,你也可以打印書面離職單,找領導簽字,這些都可以作為你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的依據。

第二,做好交接工作

並不是你30天后,什麼都不管就可以離職了,在這期間,你需要做好交接工作。而企業也需要安排新人跟你交接。

離職流程:

一般公司的離職流程如下:

1、書面提出離職

比如提交《離職申請表》。

2、公司招聘新人

當你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開始招聘新人。

3、做好交接

新人招到之後,你們開始做好交接工作。

4、辦好交接手續

做好工作交接後,你還需要辦好交接手續,工作交接只是其中一部分,你還要把公司的物品歸還,清算財務借款,關閉公司賬號等。

這些都做完之後,公司會給你關閉社保、公積金,開具離職證明等。走到這一步,你的離職才算完成。

老闆不放人怎麼辦?

在現實中,離職並沒有那麼順利,因為老闆不想讓你走,所以,就算你提出離職了,他們也不給你招聘新人交接。怎麼辦?

1、堅定你的信念

既然你提出來了,那你走的決心就要堅定。如果你稍微有一些猶豫,領導就會覺得你不想走,從讓他們留下你有了機會。因此,你要明確告知你的老闆,你一定要走了,要他們找人交接工作。

2、說服老闆

你可以告訴老闆,既然都留下來了,那留下來也沒有意義。第一,你的心思不在這裡,留下來工作積極性也不高;第二,你的發展很重要,希望領導能夠為你想想。

通過曉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如果你跟領導的關係還不錯,我相信他會放你!

3、最好不要自離

有些人老闆不同意之後,就自離了。其實自離對你不好,因為自離幾天,公司就可以公告你自離,到時你就被辭退了。那你就得不償失了。因此,最好的辦法,還是不斷溝通。


離職後是否有工資

其實不管你離職,還是自離,你上班了,那就有工資。如果公司不給,那就是剋扣工資。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寫辭職書之前應該有一個與領導溝通的過程,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是用人單位不用承擔經濟補償。只要辭職理由合法,任何單位都不能拒絕,若是沒有合法的理由,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甚至還會讓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

辭職理由建議採用: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等。

重新檢查一遍你的辭職申請報告,表明辭職原因。若勞動者按照以上照做了,該單位不履行責任,不支付勞動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向有關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索賠(儘可能的收集一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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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寫辭職書通知公司,滿一個月你就可以直接走人,離職了當月的的工資還是可以拿到的。所以,如果你決定要走,這個大可不必擔心。但在決定走之前,我還是勸你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老闆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千萬不要把老闆的好意當做是惡意

每個人都會遇到辭職不同意的情況,但原因卻各不相同,有的領導是故意卡你,讓你難受,這樣的人其實不多,有的領導是因為確實很缺人,不希望你離職,所以不同意你辭職申請,希望你再考慮一下。

在離職這件事情上,真正出於惡意的人不多,因為大家都知道,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可以直接走人。很多領導只是通過不同意你的辭職申請,來挽留你而已。

如果是領導在挽留你,那這個性質就變了,他不是在故意卡你,只是希望你慎重考慮一下。這個時候,你需要衡量一下和領導的關係,如果和領導之間的關係還行,領導也不存在噁心你的現象,那麼你就給領導一個面子,考慮一個星期,緩衝一下,然後告訴他,你考慮清楚了。

一般情況下,領導至少會讓你考慮1-2個星期,我覺得1-2個星期也是可以接受的,畢竟一起工作過,你也不能拍拍屁股走人,領導需要你的時候,儘可能幫領導撐一段時間。

二、如果老闆和你的關係本來就不好,你提出離職,老闆很不開心,並且言語之間有噁心你的表現

遇到這種情況,那你也不要客氣,明確告訴她,一個月之後要離職,通知到即可。如果公司實在缺人,而自己時間上也允許的話,可以酌情多待1-2個星期,也算是對老闆仗義了。

老闆如果不領情,仍然惡語相向,那就不要繼續聊了,郵件提出離職申請,並且拍照留下證據,到時間走人。

三、如果老闆品德敗壞,威脅你如果離職,讓你在行業裡沒法混

碰到這種情況,還是要小心處理為好,雖然這種老闆讓人看著非常來氣,恨不得上去揍兩拳。但你現在的能量畢竟和老闆相去甚遠,老闆如果在行業裡有一定的知名度,隨便說上兩句壞話,下一家公司也不敢錄用你。

這樣品德敗壞的老闆很少,但如果你真的遇到了,最好服點軟,用網上的一句話,瘋狗咬了你一口,你不必咬回去,這對你沒有好處。

你可以和老闆打感情牌,可以幫老闆撐一段時間,超過一個月也可以接受,但不能超過2個月等等。

這個時間可以根據你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定,不過在這個過程,建議你帶個錄音筆,將你們的談話內容錄下來。

如果老闆實在不要臉,不同意你的方案,流氓似的要你一直待在這裡,那你也不可能真的留在這裡,如果老闆真的散步不實言論,那你至少有證據可以拿出來反擊。

四、如果你下家公司的入職時間很緊,那沒有辦法,一個月到了必須走人

你需要和老闆說明情況,如果老闆是個流氓,不同意,那你就帶好錄音筆,錄下談話內容。

總之,無論對方什麼情況,你都可以到時間走人,如果不發你工資,那你就去告他,總之咱有證據。

在離職的這段時間裡,你要正常上下班,正常工作,不要讓老闆挑出什麼毛病,並且保留相應工作的證據,以免老闆和你耍奸,消除你的打卡記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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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魚先森


一、用人單位無違法行為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形,勞動者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二、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這種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形下,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更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而且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行為,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經濟賠償金。

三、工資支付情況

在用人單位無違反勞動法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形,勞動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給員工結清工資,更不能扣除員工工資。

在職業實踐中,一部分單位是在手續辦結完畢後當天結清工資;一部分單位是按照大家約定俗成的習慣,在工資發放日一起結算的。甚至在同一家單位,也可能同時存在這兩種情形,主要看雙方的協商結果,很少有勞動者因為這個事情而去申請勞動仲裁。

而若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結清工資或扣除員工工資,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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