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三章

第三章 以往论证的缺陷和新论证的概述


§15以往确定的充足理由律的意义中所不包含的一些情况

前人对充足理由律的运用有二:(1)作为判断的理由律,寻求理由。(2)实在对象的变化的理由律,寻求原因。前人只考虑到原因-结果的链条以及理由-结论的联结,而没有考虑到它们各自所包含的“第三项”,即作为连接原因Cause和结果(举例:现在把过去抛入无底深渊)以及连接理由Reason和结论(举例:三角形的边相等和角相等)之间的第三项。通过这两个例子,我们只能得出,需要新的论证来找出“第三项”。

而叔本华认为, 这个第三项并不是一整个被归同的类,也不是无限可以区分下去的,而是内在分别的,且只有四个。问题在于,为什么在此叔本华求助于归同法则得出只有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在这里没有得到充分论述。

§16 充足理由律的根源

我们认识的对象就是我们的表象,所有在认识活动中被认识到的都是属于主体的表象。且这些表象在一定的规则中被联系起来,而叔本华同意康德把这种规则理解为先验主体的规则,它能够对杂多的表象进行综合。

所以,充足理由律就是主体的表象的先天形式,也就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见§52)。

联系上节,我们可以得出,所有的第三项仅是属于主体的。但是,叔本华把充足理由律的根源归结为主体的理由何在,他并没有给出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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