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四章(上)

第四章 关于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规律

§17 对象的第一层次概述

对象的第一层次是直观的(anschaulich)、完整的、经验的表象层次。

直观的:与抽象的观念相对。

完整的:既有形式成分(知性),也有物质成分(感觉刺激)。

经验的:①不是单纯来自观念间的联系,还来自感觉刺激。②按照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联结而成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构成了主体的经验实在对象。

§18 关于经验实在的先验分析纲要

物质在时间中前后相随(产生变化),在空间中相互并列。只有将时间和空间结合在一起,共存的表象才能产生。而把时间和空间统一起来的东西正是实在对象的第三要素:知性。

叔本华延续了康德提出的时间中的相继与空间中的同时性,但修改了康德最重视的实体概念。康德的因果性三要素分别是:[基于“实体”的]相继、同时性、持存性。康德认为,如果因果关系不是仅仅主观的,而是客观实在的,那么必须保证,变化中的A始终是A而不是B,即保证实体在时空中的持存性才能保证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但是,这种实体的持存性不是经验能够证明的,一定要先验地运用某种图式,这一图式就是康德所谓的实体,它“表示一般而言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时间”,而不是仅仅提供相继条件的时间。

但是,康德哲学中的“持存性”被海德格尔批判,同样被叔本华抛弃(见§23)。在15节中,叔本华也明确说到:因果关系只是支配在时间中发生的各个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

另一个康德与叔本华的区分之处在于:对康德来说,时空是直观形式,属于感性,是接受性的范畴,而知性是主动性的,知性不会是统一时空的原则。而在叔本华这里,康德的层次划分被取消,叔本华打破了康德对感性和知性的区分,对象的实在性被理解为知性的时空形式的统一。知性在时空中形成知觉(Wahrnehmung),而“直观”就是知性和感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至此,叔本华对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运作方式的理解,即知性所导致的时空统一(后面所提到的直觉)和因果律。而在这一套机制运作前,最开始的属于质料的那个东西就是内感——即表象的直接呈现。

§19 表象的直接呈现

叔本华在这一节里首先指出,主体全部直接、当前的表象不是通过由知性所导致的时空统一而被认识的,而是通过内部的感觉获得的。内感就是时间感,即对此时、现在、当下的感觉。关于表象的直接呈现与产生经验实在的复合表象的直觉功能之间的关系的不同看法导致了观念论和实在论的区别: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四章(上)


在叔本华所持有的观念论看来,直接呈现于内感官的表象是暂时的、孤立的,它总是必定消失并且被另外的表象所取代,如果没有知性对其的统一,那么它将什么也不是,事物的延续性将无法理解。

至于物质概念,叔本华在21节谈到,所谓“物质”不过是知性固有功能的外在化的图像。

§20 关于生成的充足理由律

在进入这一节之前,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叔本华为什么在讨论完直觉后就开始讨论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回答是,直觉本身是一个复合体,而生成无非就是从无到有、从有到无、从有到有这些状态变化的经验复合体。既然在复合体中有两个状态,那么必然有一状态在先,另一状态在后,因此则涉及时间问题。但是,仅仅说明关于生成的充足理由律与复合体是相关的,还不足以说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性。

表面上看来是事物的偶然顺序决定了谁是原因,但事实上导致随后发生状态的原因是一种整体状态,即一个状态之前的所有状态的整体才是该状态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说,真正的原因不是直接的最近因或者说最后状态,而是所有使得结果得以出现的最后状态序列的集合。

而整体状态必须具有必然性,否则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普遍必然的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因而也就不存在充足理由律的说法了。

一方面,整体状态不能通过经验得到认识,因而只能是先验地为我们所知。另一方面,尽管整体状态有超出经验的部分,但是知性与时空一起发生作用,仍然可以构成知识和生成的充足理由律。正是知性保证了超出经验的整体状态为我们所确知。可问题在于,知性如何运作并构成因果必然性的知识? [见21节]


以上问题被悬置,叔本华首先讨论了以下三点:

(1)整体状态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自然规律,其中最明确的两个结果就惯性规律和实体不灭规律。[实体和自然力不在原因和结果的链条之内,它们也是在时间之外的。自然力借以在原因和结果的链条中显示自身的规则,就是自然规律。]这些自然规律不是先天地写在我们脑海中的,也不是物质自有的一种结构,而是由于我们特殊的知觉结构和身体构造。整体状态包含在知觉的整理结构中,知觉整理世界的方式正是世界的整体状态向我们呈现的方式,而这又与我们的身体构造密切相关,如我们两眼之间的距离,我们走路的方式等等。至于叔本华对此结论所展开的证明和论述则将会在未来的文本中进行处理,尤其展开对因果关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探讨。

(2)相互作用这个概念严格来说没有意义。因果规律只发生在一维的时间中,所以因果规律的作用只能是单向性的。在先的整体状态是在后结果的原因,在后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在先整体状态的原因。心脏跳动和血液流动之间并不具有同时性的相互作用,心脏之所以跳动是由我们身体结构规定的,是由血液流动和所有的自然规律支撑着的。

(3)接着叔本华谈到因果关系的三种形式:作为最严格的意义上的原因的形式;作为刺激的形式;作为动机的形式(分别对应:无机界、植物、动物)。①最严格意义上的原因适用于无机界,其主要特征为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其原因和结果的度可被精确精算。②刺激作为因果律在植物界以及动物的植物性部分的表现形式,与无机界中作为狭义的原因的形式具有的共同特性,即原因和结果从属两个对象。无机界中的反作用力以及植物界中植物的反应都是在接受外力后作出的反馈。但是植物面对外力刺激的所作出的反应的强度与其接受的刺激的强度不等。③动机作为因果律在动物界中的表现形式,与前两者有着极大不同。首先,动机的领悟是内在的,不是来自外界的作用或刺激,因此它不具有面对外界的反作用;其次,动机的领悟是瞬间的,作用力和刺激都需要一定时间上的接触;再此,动机具有被动的主动性,支配着“一切动物外部的、有意识地进行着的活动。”此外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动物对动机的认识是有意识的。“目标和目的必定已经把自身作为某种与动物本身不同而又为动物所意识到的东西呈现给了动物。”

原因、刺激和动机之间的区别,只是存在物的接受性的不同程度的结果而已。存在物的接受性越强,所受影响就越弱。

动机也按照严格的因果律发生作用。“最强有力的动机就和一个球被碰撞后滚动起来恰恰相同的必然性决定了他和他随之而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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