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竟也能跟清政府籤不平等條約

提到清末,一連串的不平等條約是我們對那個時代的最直觀印象,不過一般印象裡不平等條約那也是打不過列強才簽訂的。直到小編知道了一個一個叫做《藏尼條約》的玩意兒。

1855年尼泊爾入侵西藏阿里時,藏方堅決抵抗。而當時清政府正集中全力鎮壓太平天國,因而急於息事寧人以結束戰事,遂命駐藏大臣出面調解,令藏人不準抵抗,與尼方議和。1856年,在駐藏大臣赫特賀主持調解下籤訂了《西藏尼泊爾條約》十條。條約雖肯定“對中國皇帝,一如歷來,加以尊重”,(王光祈譯《西藏外交文件》,P53。)但卻現定西藏政府每年向尼方付一萬尼幣的“饋贈”,尼人在藏享有治外法權,尼人在藏經商有免除商稅、路稅及其它各稅之權。該條約是19世紀清政府直接導演的有關西藏地方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同時也是清朝在西藏執行妥協退讓的投降主義政策的一個開端。這給清朝在西藏人心的爭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近代列強尼泊爾,一戰打出兩次鴉片戰爭都望塵莫及的戰果。除了諸如“治外法權”之類的熟悉字眼,尼泊爾人甚至享受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免稅權”。

1856年3月24日(清咸豐6年2月28)在駐藏大臣的調解下,戰爭中未分勝負的西藏噶廈政府與尼泊爾廓爾喀王朝在拉薩簽定《藏尼條約》

,條約內容有:
  1.西藏每年付給廓爾喀政府一萬盧比。
  2.西藏對廓爾喀商民不抽各種稅項。
  3.西藏和廓爾喀互換戰爭中的俘虜和財物。
  4.廓爾喀將來可以派一個高級官員駐紮拉薩。
  5.西藏民和廓爾喀民如有爭訟,雙方官員會審;拉薩轄區內的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訟,西藏官員無權審訊。

尼泊爾竟也能跟清政府籤不平等條約

《藏尼條約》原件

由於1856年簽訂的《藏尼條約》早於中法1858年簽訂《天津條約》,尼泊爾竟有幸成為近代第二個通過戰爭手段和清朝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列強”。實在讓人無法吐槽。

一直到建國後這些條約才由新中國政府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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