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小覃的VLOG


这个问题吧,其实题主你说的不够清楚,所以下面的回答,其实都没回答到点子上,你说的问题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公司说和你签合同,然后你去签字了,但是公司说你先签字,然后公司统一盖章,所以你交出去的是没有公司公章的合同,公司拿走了,然后杳无音讯,也没给你一份。

这种情况,肯定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甲方,也就是公司的盖章,无效,有些公司会这么干,因为他在想,你如果和公司有什么纠纷的话,两份合同都在他们手里,他们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面添加对他们有利的内容。

这种情况你要做的就是过两天就询问一下,你的合同是否签好了,要求公司给你一分,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作为凭证,以后如果打官司也有用。

第二种:就是公司也盖章了,但是两份都不给你,那这种情况合同是有效的。

特别说明:第一种情况是很多无良企业的做大,你要做的就是,空白合同一定不能签,合同有附和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你才能签字。合同后面通常有一个补充条款,下面是横线,添加手写内容的,你一定要用特别大的衣字,充满了那几条线的大字写上此处无内容,或者写上此处无内容,添加内容无效。以防被公司添加内容,如果你是辞职的时候去要劳动合同,公司也能给的话,你一定要看好。到底有没有公司盖章,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把两份合同全部要回来,公司不给的话你就报警,就说有人抢你刚签完字的合同,当然你知道人事放在哪里就直接指哪里,通常警察会让公司打开柜子之类的查看,你这时候咬死了合同公司没盖章,没有形成合同,所以你签了字的,属于私人物品,把合同那走,然后你就可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了。


用户106386813173


合同签字生效,一般在合同的最后有对合同的说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在劳动合同实际当中,不少往往是员工签了字就被用人单位收走了。

合同虽然不在手,法律的效力是存在的,而且用人单位又不敢否认这份合同,因为否认了等于没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至于合同签了之后被收走,是因为和合同里面的条款有关系,基本上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责任。

在我认知里面,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的操作是一式三份,第三份是由监督部门管理的,在实际当中劳动者不用担心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为什么签了就被收走?

前段时间我还在某个外卖平台做骑手的时候就和承包商签订了劳动合同,站长明说签订合同是装样子的,是为了应付平台的要求签订的,说到底,纯粹是浪费纸张。

形式主义害死人,有时候又必须走一个过场,劳动合同一签订就被当场收走,除了装样子就是装样子,没有别的用处,合同本身就是一个范本,甚至里面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款。

可以肯定的是被收走了劳动合同,十之八九有问题,基本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会按合同履行责任,签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或者监督部门来做的。

劳动合同被收走没关系的

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合同就是一目了然,没有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不影响劳动仲裁或者劳动权益的维权发起,只是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主张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比如:工牌、工服、工资条等等,劳动关系确认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事实上在我看来,用人单位收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掩耳盗铃区别不大,完全是一种自欺其人的行为。劳动者很简单往劳动监察大队跑一趟,用人单位就会乖乖的把劳动合同交出来,因为用人单位承认没签劳动合同的代价实在太大。

对于签订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不要过多的担心,记住一条“没签劳动合同工资双倍支付”,维权的时候往这条上靠,用人单位马上会把劳动合同拿出来举证。


收走的劳动合同最聪明的劳动者大有作用

前面说了,被当场收走的劳动合同基本是有问题的,要么就是不符合劳动法规,要么就是合同当中的条款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种情况对于聪明的劳动者是大有作用的,在维权的时候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收获。

不要想着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劳动关系,当提出劳动维权的时候因为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在诉求的时候就要说“没签劳动合同”,等到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来的时候,劳动者就要就着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责任,那个时候用人单位是有苦说不出,只能捏着鼻子承认。

至于担心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后会进行篡改那是没必要的,因为有你签字存在,同样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审理的时候该不承认的坚决不承认,因为合同签订之后就被用人单位收走了,用人单位有做手脚的机会和动机,可以做“有罪推断”。在我看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当场收走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百害而一无益,往往会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大嘴老郭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构成了劳动关系之后 ,自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都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条款里写的清楚明白,要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一份,但很企业,依然无视法律,不将合同交付给劳动者。

很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都是让劳动者先按手印,然后告诉他们:等单位统一盖过章之后,再给你们一份。

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来回答,一种是合同生效;另一种是合同无效,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合法有效,只是没有按照规定给劳动者一份进行保存。

这个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单位没有给的原因:

一是劳动合同没有完全遵守法律法规,企业为了避免劳动者过分清楚的知道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会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二是有些员工多事,总是拿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事,压制单位,使单位的工作不好开展,单位索性不把劳动合同给他们。

虽然劳动者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但这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想拿回合同,可以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索取,单位不给的话,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一般情况下,你只要去要,或者说向劳动部门反映,单位都给了。

即使不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也说的清楚明白: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单位承担责任。

二、只有劳动者签字,单位并没有盖章,属于无效合同,只有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纯属于单位耍赖,故意坑害劳动者,想要逃避责任。

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都是要保留证据,如工资卡、花名册、招工表、工资条、工作证、餐卡、门禁卡、工装、考勤表等,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与

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合法性、复杂性、隐匿性等特点,无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双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这两种情况,不管从哪方面说,都是单位违规在先,劳动者可以搜集充分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向上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锦瑟谈职场


【大凡田职场e洞察】观点:这份劳动合同只要法人代表签字了,哪怕没有单位的公章,都是有效的。

01

在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签字了,交给了用人单位,单位一方有可能法人代表签字了,也有可能盖了公章,只要用人单位盖章或者签字了就生效。

这种在实体企业中,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合同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

1)劳动者没有较强的自我维权意识

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看得越淡薄,越是容易被压榨和剥削。在他们看来,有这样一个企业能给自己上班就是非常不错的,也是非常幸福的,哪敢强求企业为自己做点什么。

2)单位可以篡改其中的部分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要有打擦边球的内容,”双方约定““那一栏手写就可以了,为企业留了活路,同时也是强化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02

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手里没有拿到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投诉,比如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大队来纠正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

因为劳动者手里没有劳动合同,而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比如劳动者要在某一个城市落户,必须要有当地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拒不提供而影响劳动者落户的,劳动者如果提起仲裁或者调解,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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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职场e洞察


劳动合同只要签了,就是有效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但某些情况下,也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具体下面讲述。

01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在哪不重要

任何合同一式两份,或者一式三份,签订好了,合同就算是有效的。

当然前提是,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只要签订就有效。如果是“实践合同”则不一样,必须以某物或某标的的转移为生效标志。劳动合同属于前者。

所以,即便企业没有将劳动合同返还给劳动者,也不影响它的法律效力。

很多企业之所以不把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主要是出于保护的目的。

因为很多劳动者自己保管就容易造成丢失,对后续的续签劳动合同会产生影响。

只要员工需要劳动合同,大可以直接找公司说明,将其要回。

只有劳动合同在一起签订的时候,就已经处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才会有影响。

不过那是因为合同本就有问题,而不是因为保管在哪。

02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有自己的“小心思”

有些企业之所以不把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本人,是出于一些不正当的目的。

我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要求企业把他的那份劳动合同归还给他本人。

可是当员工拿到自己的劳动合同之后,却发现这份合同和当初签的有些不一样。

原来企业在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将其中的某些页数直接予以替换。只保留了有签字的部分。

这样一来,看起来就是一份很完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其中的某些条款却对员工不利。

如果发生类似的情况,那么企业不给员工自己的那份合同就是有问题的。往往这种情况还相当隐蔽,没办法证明劳动合同被动过手脚。

所以,即便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任何问题,也依旧建议员工将自己的劳动合同保管好,而不要给公司委托保管。

说得不客气一点,自己始终是劳动者。当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一定优先考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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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等大叔


“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很常见,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交给劳动者,这样劳动者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就需要提前拿回劳动合同。但是本质上这份劳动合同属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真实意思表达,并且达成合意签字,所以应属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可以用于证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公司的目的是让员工无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让员工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增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

但事实上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样才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自己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


东友律师团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你。

这种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为什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

1.合同可能不是规范的文本。

有些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条款是公司更改过的,为了避免有不利证据落在劳动者手里,故意不给劳动者。

2.为了弹性缴纳保险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缴保险。如果想要给员工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有两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有了主动权。

3.防止监管机构审查

为了在员工人数、合同签订等方面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在员工姓名、应有人数和实际人数方面能够与做的猫腻统一起来,也会采用这些措施。

4.减少企业劳动纠纷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以在合同签订、利益协定和工作岗位及职能等方面主动发挥,占据上风。

一句话,不给你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利益。

这样做合法吗?

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合同有效吗?

1.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就有效。

2.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怎么办?

1.保留证据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自己收入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注意,工资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单位。

2.不必过度紧张

这样的情况很多,一般情况下,与企业协商是能够解决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时大胆付诸法律

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个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况下都会胜诉。

4.熟悉当地的具体维权环境和维权方法

尽管劳动法是全国性的,但是不同区域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地方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当地的实际情况。

现在,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劳动纠纷还是不断,在有些地方劳动者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证。再遇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高度的维权意识,否则这种行为会越来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处见谅


指尖视野


其实你这个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劳动合同你签字了,企业方借口收走盖章或者其他理由,没有按照规定给你个人返回一份,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题主大可以放心,只要你已经正式上班了,那么就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给员工个人一份,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换句话说这样的合同在事实上已经生效。

首先说很多企业为什么这样做?

很多企业自认为聪明的在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找各种借口收走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会再返给员工。他们自认为如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员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无法展开有效的劳动仲裁,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的自欺自人。

其次还有些公司子所以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一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少,而实际发放的工资较高。而多出的部分企业采取其他手段或者形式发放,一则是为了违法逃税,二则是为了万一发生劳动纠纷,从劳动合同上就能少给员工一些补偿。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就是有些企业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故意的在合同上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等条款上面做文章,这些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于这类问题的规定: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办:

如果企业方不给员工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并不会影响和推翻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建议员工暂时不要纠结这类问题,可以先和企业方的HR与已沟通和协商,毕竟现在一份让自己满意的工作也不是很好找。只要员工注意搜集好日常工作中经自己手处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自己的工牌,门禁出入证,这些资料都可以作为你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在发生劳动纠纷以后,如果你去投诉或者仲裁,大可以多投诉一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到那个时候企业方自然会拿出拟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这个诉求的赔偿不存在。同时如果企业方工资采取账外账的形式,只要你注意搜集好工资卡和另外一部分工资的来源渠道,以及这个渠道和公司之间存在的关系。

综上所述,员工遇到这类问题可以肯定的说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在没有任何劳动纠纷的情况下,建议先和企业方予以协商沟通,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要意气用事(毕竟是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只要平时工作中多注意搜集相关的资料,以免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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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红卫


分两个方面。

一、

劳动合同经劳动者、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即使是两份都由用人单位保存也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应。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是不合理行为。


《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

另一种可能性,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也不告知劳动者。这种操作也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入职通知书、社保缴纳记录、纳税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等。


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忙哦


i人事


题主问的是,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下面从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是否合法、这份合同是否生效、没有劳动合同需要维权该怎么办,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以上可知,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一份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出于自己利益考虑,以“统一保管”等借口,没把另一份合同给劳动者。这时,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所以说,合同是否生效的关键在于是否双方都“签字或盖章”。

有时候,用人单位只是让劳动者单方面签字,这种情况下,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在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双方同时签字或盖章,这样的话,即使合同不在你手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三、没有劳动合同需要维权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中,首先需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

但是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在劳动者一方,而使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除了劳动合同以外,劳动者可以通过搜集以下几项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卡、工资条或者其他工资发放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劳动合同并非是唯一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通过以上资料搜集,劳动者依旧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对题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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