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民擁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所有權是不是仍然屬於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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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民擁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所有權是不是仍然屬於集體?關於這一個問題,要分開來解答:

第一,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或是經營權,在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農戶可以合法擁有。但是桂農通查了有關法律,卻始終沒有哪一條法律說過可以永久性的擁有。

因此,永久的使用權這一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當前我國的國情。當然,目前我國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只要有房子,只要有人住著,一般都不會變動這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這並不是說就是永久性地使用了,如果國家有需要,需要進行一些公益性的大型項目如高鐵、高速路等建設徵用到,不管什麼地照樣也要讓出來,國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在我國,農村裡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農用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地、自留地等,所有權都歸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

也就是說,在我國還沒有土地私有化,不允許私人賣買土地。農村集體所有權,是在意思就是屬於全村集體所有,當然包括本村全村人。

第三,如果個人想在耕地上建小產權房,那是不合法的。首先,農村的耕地是農業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也就是農地要農用。

土地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規定,未經審批同意嚴禁在耕地上建房,用於非農建設。如果你要在耕地上建房就是違法行為了,不管否是小產權房都一樣。

何況,據我所知小產權房目前是辦不了房產證,無法在市場上正常賣買流通的。

綜合所述,農村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承包農戶可以擁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但不管怎麼樣,這些土地的所有權都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個人在耕地上建上產權房是違反相關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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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問: 農村農民擁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所有權是不是仍屬於集體?

答: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其中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永久使用權,承包地使用權是有承包期限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隨著使用權人的身份變化從永久性變為長期性。


永久性使用權是建立在身份上的。

農民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獲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也就是說,有永久使用權只針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戶口遷出村集體,身份發生變化後,宅基地使用權的永久性將變成長期性,只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永久不變的條件下,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才會不變。永久性使用權是建立在使用權人身份之上的。


長期性使用權是建立在房產證和林權證上的。

上面說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當使用權人的戶口遷出本村集體時,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再是本村集體成員,宅基地、自留地的永久使用權從身份決定的永久性變為房產決定的長期性,自留山的永久使用權從身份的永久性使用權變為林權證決定的長期使用權。原來有永久使用權的人由於戶口遷出,不在享有使用權,但由於房產和經濟林木屬於私人財產,按地隨房走隨林走的原則,在房屋有居住使用價值的條件下,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權人可以長期使用宅基地和自留地,在自留上有林權存在的情況下,自留山的使用人可以長期使用自留山。


總之,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在身份不變的條件下享有永久性使用權,當農民戶口遷出本村集體後,由房屋產權和林地產權決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長期使用權,也就是說,戶口在的就享有永久性使用權,戶口不在的,房產和經濟林木產權在就有宅基地使用權,房產和林木產權不在了,使用權歸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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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確的,我國目前階段的土地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不管什麼土地,國家沒有一寸土地屬於私有,只是因為土地性質不一樣,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和轉讓,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買賣和轉讓。比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屬於商業性用地,購房者取得房產證和土地證後,可以隨意買賣,不受限制。但農村的宅基地,不屬於商業用地,不得買賣和轉讓。

對於本題所涉及的農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其實農民的使用權期限並不都是永久的。對於農民身份不變的人來說,其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表述為永久,但這個永久是受限制的,比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如果身份發生變化,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如果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其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是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繼續擁有,但使用期限由永久變為長期,到房子倒塌後自然滅失。如果農民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著房產繼承而轉移,但繼承下來的房產宅基地使用權多數也變為長期,除非繼承人是農業人口並沒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於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人民公社時期的產物,其使用權以戶為單位,是農村實行農業合作化以後,生產大隊為照顧社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這些土地的使用權,並不存在永久問題,只是長期不變。而隨著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農村農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納入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自留地和自留山從此消亡。只有個別沒有實行聯產承包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國家規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應該說,不管是宅基地也好,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所有權都是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憑藉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身份可以獲得使用權,不管使用權是長期還是永久,都無法改變土地所有制,即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制。


齊東晏子


〖具體問題〗農村農民擁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權,所有權是不是仍屬於集體?

〖政策分析〗農村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家庭長期無償使用。在法定面積內的農村宅基地,農戶不用繳納土地使用費,也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農村宅基地限本集體農戶使用,不得買賣;自留地和自留山,依照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社章程的規定,從來沒有上交過農業稅、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和鄉統籌村提留,自留地和自留山是農用地,未經批准不得建房。

〖遠三觀點〗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所有,農戶擁有使用權,但是不得建小產權房買賣。


遠景樓三農


首先,明確一個三權分置的概念,明確了這個概念,這個問題也就明瞭了!

這個三權,是指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農戶的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分到土地的農戶有承包權,把土地流轉給他人的,他人就有土地的經營權的!

所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集體的,而你的使用權也不是永久的,在你的承包的合同期限內,比如合同規定是三十年,那你的使用權也是三十年,合同規定是五十年的,那你的使用權也只能是五十年!

也就是在你承包的合同期內,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歸你使用的,你也就可以在你的宅基地上蓋房子的,如果當地沒有特殊的規定和要求,你就可以在你的自留地裡種植你想種的任何農作物的,而你承包了自留山,你也可以在山上種植你想種的任何果木的!

如果你把你的自留地,自留山,轉租給他人的話,你也要同他人簽訂轉租合同的,這個轉租合同的期限,也是你承包合同的期限,超過了期限的,在超過的期限內也是無效的,你與他人簽訂了轉租合同後,你可以收取在合同約定的轉租費用,而轉租你土地的他人就可以在你的自留地,自留山中去經營種植農產品和果樹林木的!

感謝您對從來如劉三農問答的關注和支持,歡迎您的評論留言!


從善如劉L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1]

中文名 土地所有權 外文名 Land ownership 權 利 使用、處分

主 體 特定性

交 易 禁止性

權 屬 穩定性

權 能 分離性

————————(節錄)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行。 [5]

————————-結束

這裡必須強調我們中國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集體所有僅是並存於這個公有制裡受國家管轄的。農民屬於集體所有制下和國家簽約,取得使用權/經營/收益/處分(處理的意思)的權利。但是不具有所有權。比方,無論農民個人或鄉集體無權把土地賣給外國人。國家有權禁止。但是國家要向集體徵用時就要出征用費。其他還有細則這裡先不提,免得記不清。

這些最基本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清楚了這一點就知道為什麼農民生產的糧食一定要讓國家統購糧食再統銷給其他階層的人民吃飯。幾十年的統購統銷直到92年放開。直到現在糧價還是國家掌控。因為糧價牽扯到國民經濟的命脈,牽一髮而動全身。不能亂。可以這麼說,目前中國經濟高速發展,離不開國家強有力的掌控。令行禁止。這是資本主義國家,土地私有制國家做不到的。

我們是發展中國家,前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面臨的國際形勢不容我們享樂不容我們停滯。還要全體人民艱苦奮鬥萬眾一心!

謝謝悟空!


琪琪瑞可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總得來講使用權確實在農民手裡,所有權歸村集體,這是總綱。但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有變化,不是一塵不變的。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本村村民間可以相互轉讓,但這種轉讓其實毫無價值,不存在實際意義,要轉也是零星的。自留山、自留地其實變化很大,永久使用那得看實際情況,可能今天在你手裡,明天你就會失去。如果有資本進入,村集體有權收回你的使用權,轉讓給投資方。前提是要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才行,那你想阻止、保留都不可能。放在以前,村幹部說了算。如果村裡有另外土地,可以置換土地給你,沒有置換地,那也沒辦法了。如果遇政府投資項目,二話不說,只有讓出使用權。你得到的是補償款。如果你想在“兩地"建房想都別想,除非你有大資本,大項目入駐,是可行的。像我們村已經走上轉讓“兩地"之路,劍在弦上。布衣給你提個醒:將來屬於你自個兒的東西會越來越少了,都有可能走市場化。



嚮往清麗地


那是肯定的,依據相關規定,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之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村農民集體,由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是現階段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主要類型。

第二,鄉鎮農民集體,如果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由於我國農村客觀存在少數原來已經公社化的土地,同時農林漁場的土地以及某些工業企業使用的土地大多屬於鄉鎮所有,因此由鄉鎮行使所有權較為現實、妥當。





耕小田


土地就所有權來說,分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像城市城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農村村民擁有農村宅基地永久性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享有使用的權力,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農戶是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申請使用,當農戶從村集體那裡申請到宅基地之後,就相當於擁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權。

因為,當農戶申請到宅基地之後,只要有家庭成員還在,就可以世代使用,沒有時間限制,可不就相當於擁有永久性的使用權嘛。

但是不是村集體成員,在農村有房屋的話,擁有的卻是有限的宅基地使用權,具體能使用多少年,取決於房屋的壽命,房屋倒塌,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

自留山、自留地等其他農村土地,農村村民擁有有限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當農戶從發包方那裡承包到土地之後,是有承包期限的,承包期限的長短決定了農戶使用土地的年限。

像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是30年至70年。換句話說,農戶如果承包的是耕地的話,承包期是30年,也就意味著農戶使用耕地的年限是30年。

而自留山、自留地一般沒有進行家庭承包,是村集體確定給農戶使用的,村集體可以隨時收回,使用時間就存在著不確定的因素,不存在永久性的使用。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相對來說,當農戶申請到之後,只要還有家庭成員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下去,而其他土地是有承包期限的,並不能永久的使用下去。


農村一山貨


農村農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永久的使用權,所有權永遠歸集體嗎?

宅基地,和承包地承包山要分開說。

宅基地是永久性的使用權。不能規定使用期限,到期限讓人家搬走。

承包地及承包山是有使用年限規定的。到期後可再續包或不續包。

承包地承包山在你的包期內,你有權任意種植,出租種植權。但不允許你出租,轉讓給別人建墳,建廠房,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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