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判定?


我是乡鉴,我来回答。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判定?

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如果违反了过年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自然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与城市商品房交易有区别的是,农村房屋买卖会涉及房屋下面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农村房屋买卖,既要符合房屋交易的规定,又要符合宅基地政策。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政策

1、在农村建房子,必须具备农民的身份,要是村集体成员。

2、农民盖房子,必须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然后再申请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子建好后,

3、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而且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给城里人。也就是说,如果要农民要卖自家房子,目前只能卖给同村的农民,不能卖给城里人。


4、农民盖的房子要合法合规,手续要齐全。如果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准建设,都算违规建设。这样的房子不合法,即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5、必须一户一宅,如果购房人已经有房子了,是不能再去买他人的房屋,因为这样不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基于以上条件,可以大致判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乡鉴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不是一句简单的“有”或者“没有”可以解答的,它得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要想有效,它首先得符合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

卖房的人和买房的人必须得是同一个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双方得是同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因为农村房屋基本属于小产权房,只允许在村民内部间进行交易。

而在判定买房一方是否具备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一方的家庭中有一个成员是该村的农业户口人员,那么该家庭就具备了在该村买房的资格。

在符合了这个前提条件之后,还得符合买房的一方是没有宅基地的,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比如说买房一方是因为:分户成家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员落户本村缺少宅基地,因被列入规划需搬迁而缺少宅基地的等等。

满足了上述这两点之后,就可以向本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委号报请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合法合规有效的。

另外,像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诸如:

1、农村房屋经过多次买卖之后,不管前面多次交易的买方是否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最后的买方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这一系列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会被认定为有效。

2、买房的一方在买房时,并不是卖房方所在村子的农业户口人员,但随后就将户口迁入该村,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3、卖房一方在卖房时还是本村农业户口人员,但在卖房后从该村迁出户口,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是,并不是说满足了上述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就必定是有效的。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房屋买卖中,存在以下行为,那么该合同就会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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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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