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有寶


勞動者讓用人單位支付其自行繳納的社保費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首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自行繳納的社保費用屬於不合理的行為,職工社保的承擔者本身就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兩方組成的,我給大家計算過,社保五險企業承擔的比例一共為27.8%,沒有降低費率以前是31.8%,個人承擔的為10.3%,沒有發生變化,可以看出這裡面確實有一部分是需要個人自行支付的,所以以此為由作為勞動爭議是不成立的,這是歪曲事實,無中生有。

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勞動爭議呢,平常多見的又以下幾種情況,大家應該多注意:

  1. 企業未在勞動者入職30天內為其交社保。
  2. 企業讓員工承擔社保所有費用(包含企業應該承擔的部分)。
  3. 企業未按足額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4. 企業一直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以上這幾種都屬於社保常見的一種勞動爭議,這些問題發生後隨時舉報都是可以得到回應的,非常快捷迅速,該給你交的交,該交罰款交罰款。


筆記簿杏豆


這當然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但是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三十天內,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有權監督並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繳納而勞動者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有責任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比如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0%,醫療保險用人承擔6%。

第二,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後,再到單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繳納部分單位不承擔。

如果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之前,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其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勞動者到工作前繳納的社保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第三,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離職後可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出於個人今後養老就醫考慮,自行繳納了社保費用,這部分費用,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應該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的,勞動者離職後,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的社保費用,並可要求進行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後,可要求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部分,因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導致勞動者辭職、離職的,還可要求用人補繳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並進行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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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有非常明確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為什麼在實踐中還是會有很多人有爭議呢,這是因為與《勞動爭議解釋(三)》中的一個法條理解混淆了,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看清楚了,這是要求賠償損失的,不是要求繳納社保的。這個損失是怎麼來的呢,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大多數情況是當年可以辦理社保,但由於單位的原因未辦理(也有可能以前年代觀念的緣故,辦理社保個人也要交一部分錢,有的人不願意交),而且目前社保機構不能補辦了,所以勞動者享受不到社保待遇的,要求賠償損失而引發的糾紛。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所以,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問題,不管是未繳、少繳、漏繳,都是社會保險徵繳部門的職責,是屬於行政權管理的範圍,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是駁回起訴。


莊心審判


這個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說明,關於社保繳納的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應當去當地社保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受理。

但有些地方機構又會出現不同的定義,比如有的地方定義公司完全沒有繳納社保的,要去社保管理部門受理,如果是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則是去勞動監察大隊處理。

總之,要求補繳社保的請求,在勞動爭議裁決中是不會裁決的。

但有兩種情形,法院是會裁決的,那就是員工自己入職之日起,公司沒有社保開戶或沒有給員工辦理社保手續且完全沒有購買社保的情形。


打聽生活


首先勞動者要求單位繳納社保合理合法,如果單位沒有依法為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選擇一下幾種方式來處理:

1、提供有效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需要對所欠的費用進行補繳。

2、勞動者也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並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也可以就此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本人聯繫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最後採取勞動仲裁方式。

但是如果單位跟你對著幹,仲裁時效較長,有可能升級到法院層次,不建議採取這種方法。


羞羞的張小朋


樓主您好,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嗎?這種情況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案件,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因為司法解釋當中明確提出社保爭議的受理範圍並不是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而是通過相關的勞動監察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勞動監察部門解決不了的一個前提下,那麼也可以提出一個勞動仲裁來受理。如果說在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受理無果的前提下,或者說所到的企業單位明確拒絕執行勞動仲裁的結果,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得到勞動仲裁結果的一個前提下,申請人民法院的訴訟來處理這個問題。

所以說社保問題出現爭議或者是勞動關係出現爭議的話,直接去法院起訴是不合適的,法院也是不會直接受理的,所以說必須要通過勞動監察大隊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優先受理。然後再由相關的企業單位來執行,一般情況下企業單位,都會無條件的執行這樣的一個結果。


社保小達人


1.法律規定入職30天內辦理社保,如未辦理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個人身份參加社保只能以當地平均收入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參保是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如入職第一個工資為基數。

在職人員繳費基數 遠大於 個人參保繳費基數

3.就您的情況而言,如果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您自己繳納,應該要求企業按在職人員繳納社保標準補齊費用並退還您多交的部分。如您說的自交部分為入職前的,要求補償不合理

4.社保繳費違法法律追溯期為2年,超過2年的部分無法維權

以上社保強制繳納狀況參考《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參保狀況請參考《社保法》

違法維權請參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行政處罰法》

瞭解勞資糾紛,社保,公積金相關問題可以關注我,最近有更新相關文章。


Bigcoconut


不屬於勞動仲裁,但是必須確定勞動關係後去社保中心舉報


用戶58652875415


只要你跟單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你的工資在單位,單位就應該全全負責補交這個費用的,沒問題阿,


花開半夏依舊美麗


擺清事實就是了。不管是什麼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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