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明嘉靖15年(1536年),進士出身的趙九思被任命為蘇州府長洲縣的知縣。

按照慣例,新任知縣要複核前任辦理的各種案件。趙知縣在複核一件因姦殺人案時發現其中一些疑點,原審認定嫌犯張藎與春蘭私定終身,互送信物,還在媒婆的幫助下長期私會,後來被春蘭的父母發現,便禁止二人往來,惹得張藎不悅,隨後殺死春蘭的父母。

趙知縣覺得事實認定有悖於常理。第一,嫌犯張藎因為與春蘭相好,彼此偷情已經半年,雖然後來被春蘭的父母察覺,訓斥了春蘭,並且阻止她與張藎來往,但張藎也不至於因此就把春蘭的父母殺掉。第二,春蘭與張藎之所以能夠偷情成功,乃是賣花粉的陸婆婆從中牽線,為什麼卷宗之內沒有審訊陸婆婆的記錄,又不讓張藎與春蘭對質呢。僅以鄰右扭送為證就加以定案。第三,給張藎定罪的證據是題詩的汗巾,上面寫的有詩云:隴上雲車不復居,湘江斑竹淚沾餘;誰念衡山煙霧裡,空著雁足不傳書。這是抄錄古人的一種豔體詩,這裡頭湘妃斑竹淚的故事家喻戶曉,柳毅傳書之事也是人人得知,並沒有多少深奧的典故,應該是從漢巾店買來的,不是故意調情。再說了定情信物是互贈的,為什麼證據僅僅是題詩汗巾?那雙紅繡鞋為什麼沒有在證據之中呢?最為蹊蹺的是,春蘭與張藎半年以來夜夜相會,春蘭卻不能夠準確的描述出張藎的相貌特徵,而張藎否認與春蘭偷情之事,卻承認殺春蘭父母之事,哪裡有這樣“避輕就重”的道理。

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在這起案件中,張藎與春蘭互贈定情信物之後,以紅繡鞋為憑夜夜相會。可張藎寧可承認殺人,也不承認偷情一事,其中到底有何蹊蹺。為查明實情,趙知縣決定重新審理此案。

趙知縣先是提審張藎,但見此人20餘歲,生得白淨斯文,雖然在監獄裡關押已經數月,但是衣衫整理得還算齊整,臉面上還傅粉裝飾,也虧得他有這樣的心情,被判了死刑,還有心梳妝打扮,如女子一般。

看了這種情形,趙知縣更覺得張藎不似殺人犯。也沒有用刑,只是輕聲細語地問道:你看上去斯斯文文的,為什麼既奸人女又殺人父母呢?張藎本來懷著驚恐的心情到堂聽審,以為縣太爺又要對他用刑,沒有想到趙知縣和顏悅色,驚恐之心也就逐漸的消失,並把原來所招之供全部推翻,講出他與春蘭相識的經過。

原來張藎家住長洲東城下,父親是蘇州府有名的富人,依仗父親的家財,張藎則不務正業。這一天張藎原本約幾個人到茶樓吃茶,自己早到了,便在茶樓臨窗之處找了個座位。因為閒暇無事,便椅窗觀望,但見對面的小樓,一女郎提著梅花燈,正準備掛在窗外。

只見那女郎年紀十八九,身穿一身素衣,姿容窈窕,在朝陽輝映之下,那苗條的身材,真是猶如絕世之貌。女郎在不經意的情況下,向茶樓張看了一眼,見張藎正在目不轉睛裡看著她,四目相對,女郎不由得臉紅,嫣然一笑,關上了窗戶。那種嬌羞的神態,使張藎真是難以自持。自此以後,張藎時時來女郎的樓下尋找機會,偶爾能看上一眼。這一天恰逢明月夜,張藎發現女郎憑窗遠眺,便把自己隨身攜帶的題詩汗巾,包了兩根金簪,扔上樓去。女郎拾到打開一看,明白張藎的心意,隨即把自己的紅繡鞋扔了下來,這等於是彼此交換了定情信物。但是一個在樓上,一個在樓下,又有許多左鄰右舍,總不能夠如意。

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為了能夠與女郎相會,張藎遍訪女郎家熟識的左鄰右舍,最終找到女郎家對門的賣花粉的陸婆婆,把自己對女郎的鐘情表達出來,並且送了陸婆婆不少銀錢,希望陸婆婆為自己保媒拉縴。陸婆婆貪圖銀錢,並不與女郎父母相談,卻懷著張藎交與她的紅繡鞋,直接找到女郎,用言語挑明其私自與人定情之事,這個女郎就是春蘭。當她聽說自己與人定情的事情被人得知,也百般地不承認。最終陸婆婆出示紅繡鞋,並且把張藎的思念之情,添油加醋地描述一番,說的春蘭面紅耳赤,只好把自己也喜歡張藎的事情講出。

陸婆婆認為既然是郎有情女有意,就應該成就良緣。但陸婆婆貪財心切,並沒有出正大光明的主意,而是讓春蘭用布帶編成長繩,等到張藎來到樓下,以咳嗽為號,把長繩放下來,張藎順繩而上,然後以紅繡鞋為憑,便可以成就他們的好事。春蘭還是年輕不懂事,耐不住陸婆婆一番勸解,居然同意了。張藎一直等待陸婆婆的消息,自己多次催促,陸婆婆總是推三阻四的講什麼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好事多磨之類的話。

半年過去了,非但沒有與春蘭謀上一面,連紅繡鞋也一去不復返。卻不料春蘭的父母被人殺害,鄰右認為是人命案件,都怕承擔責任,便把春蘭押送到官府。縣太爺聽說是通姦殺人,不由分說的就給春蘭上了大刑,春蘭只好把張藎交代出來。兩條人命,縣太爺豈能輕饒,更何況有題詩汗巾及金簪為證,所以嚴刑拷打,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張藎只好屈打成招,結果與春蘭一起被擬為斬刑,就等著刑部批覆回來,便可以予以執行了。

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聽完張藎的招供,趙知縣問:你果真沒有與春蘭偷情?紅繡鞋如今在何處?張藎說:小的真沒有爬過春蘭的樓,也不可能偷情,而紅繡鞋交給了陸婆婆,她就再也沒有還給我。前任縣太爺以為有我題詩汗巾和金簪為證,認為這是證據確鑿,春蘭又一口咬定是我所為,所以小的即便是有百口也難申辯,實在是冤枉。趙知縣聽完後也沒再問,便把張藎押入獄中,再提審春蘭。

但見此時的春蘭,因為飽受刑訊,加上父母雙亡,日夜以淚洗面,如今是蓬頭垢面,猶如一個老太婆。趙知縣問:你與張藎私定終身,應該是彼此兩情相悅,為什麼說是他殺死你的父母呢?春蘭此時已經是萬念俱灰,也沒有什麼可怕的,便說:奴家原本喜歡張藎,但不應該彼此送定情之物,更不應該聽從陸婆婆的讒言,與張藎私自往來,後來被父母察覺,欲將我打死,我害怕,所以告知張藎,要他不要偷偷地往來,託媒人來提親,等到父母諒解,再成百年之好,誰想到張藎是個狠心之人,居然將我父母殺死。我是個不孝不潔的女子,已經無顏活在世上,我死無足惜,但父母之仇不報,我死不瞑目。

春蘭一口咬定與張藎已來往半年,父母就是被張藎殺死,而張藎卻高呼冤枉,宣稱自己從來就沒有與春蘭偷情,春蘭父母的死更是跟自己毫無關係,二人所供互相矛盾,為一辯真假,趙知縣決定讓他們當堂對質。

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春蘭一見張藎便失聲痛哭地說:我一時被你迷惑,後來失身於你,並沒有得罪於你,你為什麼這樣狠心殺了我父母呢?我如今不孝不潔,還要被斬首示眾,你於心何忍。張藎說:我確實是很喜歡你,因此贈送題詩汗巾與金簪,而你回贈紅秀鞋,我曾經託陸媒婆為我們牽線,誰知道陸婆婆先是推三阻四,後來講你不願意,我便絕望了,什麼時候上過你的樓呢?又怎麼可能與你相好半年呢?春蘭說:是陸婆婆定計,讓我以布帶為繩,你當天晚上來到以咳嗽為號,用紅秀鞋為信物才入得我房,自此以後你每晚必來,如今你殺了我父母,反而抵賴,到底是何居心呢?張藎說:這真是天大的冤枉,紅秀鞋早就不在我處,想必是奸人知道此事,以紅秀鞋為憑,欺騙了你。如果我每天晚上到你處,將近半年,我的聲音和形體你還看不出來嗎?你仔細看看,我的相貌如何,聽聽我的聲音是否相似?春蘭聽罷,仔細打量張藎,努力回憶覺得確實不相同,尋思許久才說:你的聲音確實有所區別,也難保不是你裝出來的。至於相貌,似乎是你瘦了一些,不過那時候都是夜間往來,為怕父母得知,從未點燈,而你事畢便去,也沒有仔細打量過你,不過,我記得你腰間有瘡疤腫起,大如銅錢,縣太爺可以驗視,則真偽立辨。

趙知縣聽罷,當即令張藎脫衣裳檢驗,並沒有發現瘡疤,顯然可以解脫張藎的干係,然而到底是誰移花接木,頂替了張藎進入春蘭的繡樓呢?

趙知縣不由得把懷疑對象鎖定了陸婆婆。趙知縣提審陸婆婆,但見她頭上上了髮油,臉上塗了脂粉,身穿紅褲綠襖,裝束得猶如十八九歲的姑娘,而實際上五十多歲了,讓人看上去感覺到厭惡,所以不等她報上姓名,趙知縣便讓衙役給她上了拶指,要她招供。

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陸婆婆先是抵賴,但是經不住拶指收緊的疼痛,只好招供。原來陸婆婆受到張藎的委託,覺得這是賺錢的好機會,所以要春蘭與張藎私會,定好計策之後,回到家中。正好遇到自己身為屠夫的兒子在殺豬,便上前幫助捆豬,不想紅繡鞋掉在地上,被兒子拾在手中逼問緣由。陸婆婆天生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是怕這個兒子,所以便把張藎與春蘭以紅秀鞋為憑,私自約會的事情講出,沒有想到她的兒子把紅秀鞋沒收了,還說老不正經的,如果你再敢聲張,我就拿這紅秀鞋報官,讓縣太爺嚴懲,說她有誨淫誨盜之罪。陸婆婆哪裡敢申辯,只好不說話了。

後來,張藎來找,陸婆婆便用言語搪塞,說什麼春蘭不同意,等我慢慢地勸說她,誰想到身為屠夫的兒子,卻心懷不軌,當夜潛往春蘭的住處,果然見樓窗半啟,春蘭倚欄凝睇,若有所侯。於是屠夫就輕輕地咳嗽一聲,但見布帶垂下,便援繩登樓,以紅秀鞋為憑,春蘭也就堅信不疑了,二人便成就好事。事畢,屠夫順帶而下,就這樣夜來朝去地將近半載,等到春蘭的父母察覺有異常,斥責春蘭,說再不檢點,必然將你勒死。春蘭害怕,當夜相見的時候,便勸屠夫暫時不要來往,等將來能夠明媒正娶,再重敘舊好不遲。沒想到屠夫是個惡人,口中唯唯稱諾,內心卻起了殺機,等到春蘭熟睡之後,便起身來到廚房,拿起廚刀,到春蘭父母的房間,將老兩口殺死於夢中,便悄然離去。

明清奇案之奪命紅繡鞋


第二天將近正午,鄰居見春蘭的父母還沒有開門,便大聲呼叫,將春蘭驚醒,等打開門,則見父母身首已經異處了。樓內僅有三人,春蘭則難逃干係,所以鄰居們便把春蘭押送到衙門,沒有想到,縣太爺一用刑,春蘭便把姦夫張藎交待出來。再對張藎實施刑訊,這個紈絝子弟,因為受不了刑訊之苦,也就屈打成招了,結果雙雙被擬為斬刑。萬萬沒有想到,新任趙知縣能夠審出他們的冤屈,案情大白了就應該改判,如何進行判決呢?趙知縣不得不費一番周折,因為這是翻案,如果案子翻過來,前任知縣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牽連巡撫也要受到處分,如何既不得罪前任知縣又不得罪巡撫呢?

趙知縣思前想後,決定採取倒填月日的辦法,將此案的時間更改。由於更改了日期,這個案件成了趙知縣親自辦理的了。依照《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人》條規定: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屠夫當然要被判處死刑。陸婆婆因為教誘人犯法,依照《大明律·刑律·詐偽·詐教誘人犯法》條規定,予以杖一百,徒三年。春蘭則依據《大明律·刑律·犯奸》條規定,予以杖八十的處罰。張藎和姦未成,但也不應該與春蘭互遞信物,按照《大明律·刑律·雜犯·不應為》條規定:輕則笞四十,重則杖八十。姑念張藎受到牽連,身受酷刑,則免於處罰,省釋回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