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真的有權收取小區業主的停車費嗎(業主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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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因其性質不同,歸屬也不同:一種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停車位;另一種是佔用共有道路的停車位。

一般而言,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建築物所佔建築面積能否辦理產權登記與是否納入容積率的計算有關,關鍵在於停車位的面積是否納入建築面積。

如開發商將停車位面積納入容積率計算,開發商對此停車位可以要求辦理產權證,可以選擇以買賣、附贈等方式轉讓。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車位,因共有道路系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面積而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

停車費的收取標準

該由誰來制定?

根據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現已開放住宅小區停車價格。此前,住宅小區的停車費一般都有政府指導價。

如果是小區的公共停車設施,收入屬於業主共有,定價應該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當然需要有物業管理公司願意提供管理服務。如果是小區裡開發商自留的停車物業,停車收入屬於開發商的,但是停車服務定價也要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商協商。

如小區物業未徵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收取停車費,屬於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少數業主認為業主大會的決定侵害了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小區停車費的性質?

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停車費的性質,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如果建設單位將規劃的整個停車場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則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因車位屬業主所有,物業無權收取土地使用費性質的停車費。但物業對車位等進行了維護管理,故不少小區針對車位單獨收取了物管費。

如果建設單位將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業主,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而使用權歸承租車位的業主享有,業主交納的費用是車位的使用費,該費用的標準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如果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將停車場的建設費用分攤到每個業主,即業主所付的房價中實際包含了停車場的分攤費用,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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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收取業主在管轄範圍之內的停車費。

物業的依據是:《物權法》第73條,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物業服務的管理費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費的同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保障業主的車輛安全。權利和義務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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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得系統的全面的去看。如題主所說,小區的停車位是業主的產權,那麼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自行決定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的。如果物業服務合同裡明確約定了,物業服務費包含了車輛管理費用的話,物業公司也無權再次以車輛管理費用為由向業主收取任何費用。不過,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小區物業公司拒不執行而去強行收取業主停車費用,業主在類似事件上不應採取過於極端的方式方法去對抗物業公司,而是應該採取成立業主委員會、申請社區或者居委會介入解決等一系列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


我本凡人奈何脫俗


小區的每一寸都是所有業主的,奴才就是奴才,什麼時候也不是主子,


用戶4292825339669


物業公司要進行管理,如果你們什麼事都責怪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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