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公安: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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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公安: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茶陵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救治、控制疫情和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通告,公安機關將對以下違法犯罪行為予以重點打擊:

一、拒不執行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二、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疫情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以及在道路上採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五、已確診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員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或者與已確診患者密切接觸者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

六、編造與疫情有關的不實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不實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甚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七、哄抬物價、哄搶物資、囤積居奇等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八、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疫情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九、在疫情防控期間,捕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未關閉或停止營業的網吧、麻將館、棋牌室、歌舞廳、遊戲室、電影院、健身房等人員密集場所的;

十二、旅館經營業主未落實“一人一證、本人本證、人證一致”實名登記要求,以及旅客“不登記住宿”、“一人登記多人住宿”、“本人登記他人住宿”等違反實名制登記的。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追究相關單位、人員和經營業主的法律責任,屬於公職人員的一律同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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