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且生有孩子的户口也随母落下了。这能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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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且生有孩子的户口也随母落下了。这能享受到本村的所有待遇吗?

这是完全可以的。

子女的户口随父随女的政策早已经放开,既可以随父亲落户,也可以随母亲落户。政策允许就是合理合法。

出嫁女户口迁岀与否,这是个人的自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迁岀户口。如今农民的知识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户口放在什么地方好,迁不迁是否合法,心里都非常清楚。所以选择的地方肯定是有利益关联的。

凡是这种情况,岀嫁后不及时把户口迁往婆家的,都是娘家这头利益多。如今近邻区这种情况太多,不仅孩子落在了娘家,就连老公也跟着迁到了老丈人家。这种情况户口政策是允许的。

在农村农民分配利益,也就是待遇,都是以户口为准的,迁户口也是要经过村里签字盖章才能办理的,村里已经承认人家是本村里的人,待遇肯定就不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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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且生有孩子的户口也随母落下了。这能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吗?

一是妇女结婚,按照自愿原则户口未迁出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相关权利及义务。

二是新出生人口随母在娘家落户,是家庭一员,共享家庭承包土地,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相关权利及义务。

三是按照公平原则,外嫁女及其新出生人口不得在娘家和婆家同时亨受权利,成为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关权利,失去成为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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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并且出生的小孩户口也随母亲落在嫁家,能不能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为什么呢?因为这涉及到外嫁女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只有将村集体成员身份确定下来,才能享受村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在男方村集体内没有承包到土地的话,那么她就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可以享受本村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具体来说可以享受以下权益:

(1)承包土地的权力,包括继续承包其他家庭成员的土地。

(2)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3)享有村集体分红的权益。

(4)其他社会福利。比如,娘家是贫困户的话,外嫁女可以作为共同生活人员被一同纳入,包括她的小孩;家庭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低保救助、大病救助等社会福利。

如果外嫁女在男方村集体承包到土地,那么她就属于男方村集体成员,需要放弃娘家的村集体成员身份,只能享受男方村集体成员应享受的各项权益,不得重复享受,只能在一方享受,在男方所能享受的权益与在娘家所能享受的权益雷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之所以会有妇女只能在一方享受权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落实,不至于因结婚而出现合法权益出现两头落空的现象发生,至于在哪一方享受,自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如题所问,你能不能享受本村的待遇,要看你在男方承包到土地没有,如果承包到土地,就属于男方村集体成员,需要放弃本村集体成员身份,不能享受本村的待遇,反之,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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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且生有孩子的户口也随母落下了。这能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审批宅基地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阐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农村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及其孩子就能享受本村的待遇。从各地方的具体实践来看,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主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来确定!但是不管拟定怎么样的条款,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那就是只要出生在本村,且户口落在村里就没有迁出去的,肯定是本村集体经济成员!

首先来看该外嫁女能不能享受本村所有待遇

从题主描述的问题看,该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意味着从未将户口迁出去过,那就肯定是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权利,完全能够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包括土地承包、征地拆迁、集体分红等。

其次看该孩子能不能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

根据2015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第五款规定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只要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带上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等证件,向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就可以落户在母亲所在的农村。该孩子随母亲落户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孩子一出生就落户在母亲娘家所在的农村,完全具备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权利,可以享受村里的所有待遇。

综上所述,外嫁女及其孩子户口一直在娘家,完全能够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笔者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地方政府也是这样执行的。2018-2019年期间,西安高新区兴隆、五星、细柳、灵沼街道和秦渡镇在整村拆迁过程中,对于户口一直落在娘家的外嫁女及其孩子,各村拆迁指挥部都是按照集体经济成员对待,享受和村民一样的拆迁待遇,每人都分了10平门面房+5万元安置费+70平安置房+1.8万元过渡费+5万元征地款,如果货币化大概价值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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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观点:可以享受,但如果有条件还是将户口迁出为好!

外嫁女户口一直在娘家,而且生了孩子户口也随母亲落户,能享受娘家村里一切待遇吗?回答是肯定的。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这条规定是专门保护外嫁妇女土地权益的,只要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承包地,那么,就可以继续享受娘家的承包地和其它待遇。



只要外嫁女的户口还在娘家,那么,就应该还属于娘家村集体成员,既然是娘家村集体成员,就应该享受娘家村里的一切待遇和福利。

当然,已经外嫁的女子,生活在婆家,却仍旧享受娘家村里福利待遇,娘家村集体成员肯定不高兴,也不合理,所以,如果婆家能分到土地,最好还是将户口迁入婆家村集体,然后,退回娘家自己的承包地。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这个问题确实不好说。

在农村,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由本村制定的民約执行。如果是从法律上的界定来看,情况也有区别。

我就从这几年农村的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有关规定来谈谈这个问题。比如,在贫困户低保户的家庭中,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入丈夫居住地,出嫁女是否也属于贫困低保家庭成员呢?是否享受贫困户低保户的政策?

在低保户贫困户的标准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这条规定中的关键就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那么,已经出嫁但没有迁户的出嫁女是否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呢?

在贫困户低保户的政策执行过程中中,是这样规定的:户籍仍在娘家的出嫁女不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能享受贫困户低保户政策。

这些年,由于农村土地政策多少年不变的缘故,以及现在经过土地确权,土地承包权到2037年不变,已经在娘家拥有土地的出嫁女和死亡人口仍然享受土地承包权到2037年,这个规定又承认了出嫁女的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由于自然条件等等多种因素,各地农村的发展出现了很大的差异,经济发展好的村,出嫁女不迁户籍这种情况就更加突出。

但是,总体来说,农村一般都遵守本村的制定的民约。除非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不会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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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各地区甚至各个村子的村规不一样,所以出嫁女即使户口还在娘家没有迁走,也要根据本村村规来决定。就拿我们这里来说吧,很多事情,相隔几里的村子规矩都不一样。有的村子规定,只要户口还在家里,不管有没有结婚出嫁,都可以享受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而有的村里却正好相反。

我们村关于出嫁女的情况分两种:第一种情况就是家里没有儿子的,出嫁女招的是上门女婿,这样的情况下,出嫁女及其子女,都可以享受本村的一切待遇。第二种情况就是家里有儿子的,像这样的情况,我们村里规定,只要家里有儿子,出嫁女及其子女,就算是户口还在娘家,也不享受村里的任何待遇。


几年以前,我们村就已经不种地了,村里每一个季度给村民们分发一次粮油,这些待遇只属于本村村民。有的外迁户,户口已经落在我们村里很多年了,但因为他们的籍贯不属于本村,所以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待遇。出嫁女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天开始,无论户口是否在娘家,都没有任何待遇。

如果谁家闺女因为上大学,把户口迁走了,那样即使没有结婚,也不再享受村里的待遇。如果是因为上大学或者是在外地工作,不管几年不回家,只要没结婚,户口还在村里,那你就可以享受本村一切待遇。


按理说,只要户口在村里,就应该享受村里的待遇,可有时候也真要看是什么情况。像一些贫穷的村子,出嫁女肯定不愿意把户口留在娘家。而如果是娘家村比较富裕,那样闺女就算是出嫁,也不愿意把户口迁走。可如果出嫁女户口都不往外迁,娶进来的媳妇户口又都要迁进来,年复一年,岂不是僧多粥少。所以关于这个事情,怎么说都有道理。

为了避免麻烦,我们村就一刀切,出嫁女除了上门女婿,其余的一律一视同仁。前些年,我们村为村里有儿子的家庭准备了楼房,有的出嫁女户口也在娘家,就想也买楼房,可村干部一口拒绝,说除非本村有儿子的人家,都买了以后有剩余才可以。听上去有一些重男轻女,但事实并非如此,只不过是村里的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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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很丰满,现家很骨感!


在农村,法律是尊重乡规民约的。只要是经村民小组集体决定的分配方案,法律都是支持的,所以用法律条款去解释乡规民约,有些事是行不通的。

在农村,出嫁的女儿不管户口迁不迁出,从此都不再参与集体任何分配,这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乡规民约都特别列明的条款,全体村民小组成员都会自觉遵守。当然,纯女户家庭是允许一个女儿在家参与集体分配的,包括她落户的丈夫和出生的子女,都与儿子娶亲享受同等待遇。其余女儿和有儿户家庭女儿一样,只要出嫁,是不能再享受集体分配待遇的。



乡规民约是乡村稳定的基础,怎样分配集体财产是村民小组的集体决策,政府是不会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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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音山人1


户口在。就应该亨受。这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当地不执行实属侵权行为。


用户3052032491485


那是一定的,户口簿在那里,就享受那里的一切代遇,只是有兄弟姐妹,有利益,有些事情比较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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