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拒絕隔離、天價口罩……這14種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可能觸犯31個罪名

「疫情防控」拒絕隔離、天價口罩……這14種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可能觸犯31個罪名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專題會議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講話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指出,全國各級法院要立足審判職能積極服務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認真貫徹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各類犯罪,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疫情防控」拒絕隔離、天價口罩……這14種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可能觸犯31個罪名

當前,這場病毒狙擊戰正在進行,與此同時造謠傳謠、拒絕隔離、天價口罩等一些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仍偶有發生。這些行為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今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對此進行了釋法,並將在下一步執法辦案中依法加大對有關犯罪的懲治力度,請大家務必知曉。


01 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案例索引

被告人黃某某於2003年4月25日至4月27日在家中借當時“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高發期易引起人們心理恐慌之機,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編造題為《絕對可靠消息,上海隱瞞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國已因“非典”而正式進入了經濟危機》的文章,並在某知名網站新聞評論網頁和相關論壇中多次上網傳播,謊稱我國上海市已因“非典型性肺炎”死亡數百人、全國死亡3000多人,鼓動儘快儲備物品,製造恐怖氣氛,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我國人民共同抗擊“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故意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並故意在互聯網上發表、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02 打擊傳播傳染病行為

法律鏈接

1.《刑法》——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例索引

被告人王某,系某中西醫結合診所法人代表。2003年4月24日,王某收治發熱病人成某,5天后,成某因治療效果不明顯轉院,5月8日被省胸科醫院確診為“非典”(SARS)病例。期間,王某指派護士張某護理治療,致使張某被直接感染。王某因怕被吊銷營業執照,於5月3日悄悄將護士張某辭退,致使張某在某大型城市滯留6天。在此期間,王某與其電話聯繫兩次,卻未向有關部門彙報任何情況。張某其後回到老家,私自輸液進行治療,先後與31人密切接觸,涉及6個鄉、9個村、4個單位,造成“非典”疫情傳播,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后王某被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03 打擊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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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04 打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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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05

打擊虛假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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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06 打擊製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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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索引

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於2020年1月27日發佈案情通報:1月25日晚,義烏市公安局接到義烏存在假口罩案件線索後,即刻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動。查明王某成、田某軍通過微信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從王某成、田某軍處進貨銷售給他人。日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魯某科等人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07 打擊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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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

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08 打擊妨害公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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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索引

被告人金某某駕駛汽車為自家購買花生種子,在返程途中經過國道交界處一個為控制“非典”疫情而設立的消毒站。因急著趕回家種花生,金某某未理會值班民警阻攔,徑直把車開到車輛所排長隊的最前面企圖“夾塞兒”。民警席某攔住車,要求金某某按順序等候消毒,但金某某拒不接受消毒。勸解無效後,民警席某要求其出示駕照並接受檢查。金某某其後拳擊席某頭部,致席某輕微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某將車停在路中,拒不配合檢查和消毒,且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打傷,致使消毒站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構成妨害公務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09 打擊聚眾“打砸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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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9條、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89條、第263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0 打擊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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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1 打擊非法行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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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二條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以

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2 打擊違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廢物、有毒物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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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三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13 打擊貪汙、侵佔、挪用防控疫情款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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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四條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73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14 打擊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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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五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409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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