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偽造股東簽名將兩名股東總計66%的股份全部轉移到自己兒子身上,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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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幹所述,應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東簽名將兩名股東總計66%的“股權”全部轉移到自己兒子“名下”。

如何維權,不外乎通過刑事、民事、行政三種途經。現分述如下:

首先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訴訟維權。即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自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第84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股東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會對股東被侵佔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如果達到立案標準並符合立案其他條件的,相信公安機關會立案追訴。

相對於其他方式維權而言,通過報案由公安機關介入,對於查清案件事實,維護自己的利益更為便捷。但對於“偽造簽名、變更股權是否構成犯罪”,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大。根據職務侵佔罪的定義,職務侵佔罪侵佔的是“本單位的財物”,而根據題幹所述被侵佔的是股東的財產。據筆者查證,2009年3月15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構成職務侵佔罪》一文與本案類似,案件中的侵權人被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刑,侵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次是請求公司登記機關進行查處,通過行政機關維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其他股東的股份轉讓給他自己的兒子名下,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供偽造其他股東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以騙取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變更登記。因此,股東可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為由,請求公司登記機關查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06月28日頒佈了《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系偽造後,由其直接撤銷公司登記或責成公司股東自行處理股東的股份問題,然後辦理變更登記。

再次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據此,股東可以《股權轉讓協議書》和《股東會決議》系偽造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兩份文件無效。然後,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以上回答,希望對股東有所幫助。


馮汝義律師


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東簽名將其他股東的股份轉讓,這樣的糾紛屬於股東權糾紛。

首先澄清一下,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是法律擬製的人,不是某個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其他股東的股份轉讓給他自己的兒子,需要偽造其他股東簽字的《股份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並將這兩個文件提交工商部門,以再騙取工商部門的股東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這樣的行為屬於濫用股東權利,是嚴重侵害公司股東權利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被偽造簽字的兩名股東應該提起民事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東簽字的《股份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無效;

2、請求法院確認被偽造簽字的兩名股東仍為公司股東;

3、請求法院判令偽造股東簽字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賠償被偽造簽字股東的經濟損失。


郭廣吉律師


可以要求工商變更回來。。如果造成損失還可以要求侵權股東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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