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為預休形式,任何工作年限在該年12月31日離職原先所休年假按事假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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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聽用人單位忽悠您!

當您遇到同樣的問題時,請理直氣壯的說NO!NO!請告訴用人單位,它是不能扣回已休當年年休假的,也不得作為事假處理的,更不能扣除勞動者的工資的。

很多用人單位休假管理規章制度,有時會違法規定勞動者離職前已經全部休完當年年休假的,如勞動者在當年年底前離職,用人單位將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當年天數,扣回當年已休的年休假。



一、回答

貴司要求勞動者將已休年休假扣回作為事假的處理是違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是不合法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18日發佈並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關於該條規定的理解:

從上述規定來看,一旦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完了當年全年的年休假,即使勞動者在當年底前離職了,勞動者已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不能扣回,更不能作為事假或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三、建議

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不懂法律,在勞動者離職時,故意以勞動者已休了當年年休假,扣除勞動者工資。

當勞動者再遇到此類問題時,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的跟企業說NO!勞動者可以主動選擇放棄未休年休假工資,但是不允許用人單位以此來欺騙勞動者或故意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以上是我的回答,請各位條友參考,如有問題,歡迎留言討論!


法律小咖


年假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帶薪休假,企業要麼安排員工休,如果不能安排的,就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不能因為員工不休就視為事假,這是偷換概念,自行改變假期性質,有違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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