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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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首先房产是两个老人的共同财产,各占50%,一方去世,那么他的50%就由子女和老伴共同继承,如果老伴想把房产给其中一个子女也只能给自己的50%,如果想全部给这个子女,必须把房产过户到老人名下,那么其余子女必须签署一份放弃继承和声明,那么这个房子才会变成这个老人的,他才能把房子给他想给的人,所以拿不到全部,你也可以和兄弟姐妹商量把另外50%买下来


紫的未来


我们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婆婆去世了,我公公又找一个继母,之前婆婆活着的时候我们在我们家的大田地盖了三间房子,给婆婆公公住的,现在公公把其中的两间写遗嘱给继母了,而且没有公公的地,是我婆婆和我老公姊们几个的地,想问一下遗嘱是不是有效?


用户7712223065381


您好!不可以。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不一定有房子所有产权,意味着在世老人不能自己独立处置房产。

分两个方面简单解答一下:

一方去世后,房子的产权归属

在房子属于老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当一方老人去世,在世一方不能全部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1. 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各自有房产一半儿的份额。当一方去世,去世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的就成为遗产。

2. 遗产的继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老人一个人。除非去世的老人生前订立遗嘱,否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话,继承人将包括在世一方、儿女、去世人的父母。只要继承人多于一人,就意味着房产被“分割”了。

所以,不能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子女。

应该如何处理?

题主提到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这里就围绕着这个需求提出建议。主要分三步:

1. 由拟定过户的子女继承全部份额。

2. 该子女继承下来之后办理过户手续。

3. 母亲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或者“卖”给该子女,或者订立遗嘱指定给该子女继承。

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去世一方的份额首先要全部继承给该子女。具体办理上,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其他所有继承人(包括在世一方)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该子女办理继承权公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把房本变成该子女的名字。

至于在世一方的份额如何给到子女更合适,生前给的话,只有生前赠与或者买卖两种方式。费用的计算上,跟房产属性、子女已有房产数量、是否考虑今后还出售等三方面因素有关。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在“一纸家书”的问答中回答过很多类似问题。身后给的话,在世老人可以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好继承人。


一纸家书


老人偏疼一个孩子偷摸把房子给一个孩子的情况其实还是比较常见的,如果房子属于老人一个人的财产这种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大部分老人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应该是两个老人一半一半,现在一位老人过世属于这位老人的房子就会变成遗产被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可以参与继承的有配偶、子女、父母(考虑到老人年龄问题不考虑老人的父母的继承),所以应由另一位老人和两位老人的所有子女共同继承那1/2的房产。如图所示(图中只考虑两位老人只有两位子女的情况)

所有老人过世之后该套房产属于老人的配偶以及老人子女共同共有的房产,老人的配偶是不能独自处理(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这套房产的,需要有老人和所有的子女共同协商处理。


东友律师团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老人一方去世了,如果他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话,那么他的财产将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处理。但是根据你的描述,显然这两个老人应当是属于夫妻关系,至于这个房产能不能由另外一个老人做主处理,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首先要看这个房产到底是谁的产权,如果是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个房产只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分割,而另外一个老人是不能直接将该房产进行处理的,需要征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才可以。

其次就是假如这个房产是两个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房产当中的一半应当是去世一方的遗产,同样这部分遗产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只有所有继承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和过户。另一半应当是属于在世一方老人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另一个老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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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工作室


问题中的情况十分常见,的确需要大家彻底弄明白。

首先,问题中提到一方老人去世,又无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时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而如果是法定继承,那么,房屋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去世老人所占比例为房屋的二分之一,此二分之一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此时,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经去世,且死者只有一个孩子,那么,即便配偶和孩子都是继承人,在世配偶将房产全部过户给孩子,也是没有障碍的。因为这个时候,孩子肯定会配合自己的父(或母)办理这个手续的,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完整产权。独生子女政策此时就显得特别有优势了。

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在世配偶一方如果想把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肯定会受到其他子女的阻扰,很难如愿。

其次,若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设是去世一方老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无遗嘱的情况下,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也是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来继承。只不过,此时他们继承的是房屋的全部份额,而不是二分之一。如果死者父母先于死者去世,且死者只有一个孩子,那么,在世一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唯一的子女应该不会有阻碍,虽然在法律程序上,他必须取得子女的同意,但是,此时子女肯定是配合的。

问题中的所谓“直接”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是否独生子女,在世一方过户产权都必须征求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只是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这样的同意很容易取得,跟“直接过户”也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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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想法律


看情况。

首先看房子在谁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过世的那位老人占多少份额,子女有几个。

如果房子是在世那位老人一个人的,那愿意给谁给谁,子女们有意见也没用。

如果房子有离世老人的份额,就不能这么做了。老人去世没留下遗嘱,那么他名下的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另一位老人和全部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个人都均等继承一部分去世老人名下的房产份额。

这么讲不是很好理解,举个例子:

去世的老人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权,即50%。老人有4个子女,连在世的老伴一起,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5位。这5个人在继承50%的遗产房这件事上权利均等!每个人都能继承到10%的房产份额。

此时在世的老伴手里有60%的房产份额,如果他偏心,想把房子只给某个子女,也只能将自己名下的60%过户给该子女,另外几个孩子手里各10%的房产份额,他做不得主。

这只是个例子,具体怎么分,各人占多少份额,要看过世那位老人名下有多少房产份额,如果整套房都是过世者一个人的,那么遗产就是100%的房产份额。


信凯律师事务所


老人家能否卖给子女,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的,1办理手续问题,2子女遗产分配问题,3继承问题。


1办理手续问题

老人家一个人能否去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俗称房管局,下面使用房管局这个俗称来代替)将房子过户给其他子女?

如果房产是商品房,房产证只有健在一个老人家的名字,这是可行的!老人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即可将房子卖给其中的某一个子女的(当然部分城市有限购,子女需要有买房资格,这个就展开讨论了)。

如果房产证有两个老人的名字,或者房产证只有已经去世那个老人的名字,或者房产是房改房等特殊房产,健在的老人无法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这个对于老人家来说,还是有可能发生的。

如果房子有抵押,有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情况,自然也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这个不展开讲了。


如果是房管局认定可以过户,那么携带齐全的证件即可办理过户给某个子女,如果房管局认为交易不符合条件,就会当场退件,不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


房管局在审核交易条件的时候,不会审核业主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是否婚后购买,是否得到配偶的允许,只需要房产证有名字的人出面卖房即可。房改房虽然只有一个人,但是当年分配房产的时候通常是分给夫妻的,故而房改房出售需要提交房改房缴款明细表,审核配偶情况,如果配偶去世了,依然需要办理继承方可出售。


2子女遗产分配问题

老人去世了,老人的遗产按理需要办理继承手续。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如果有抚养协议,按照抚养协议分配遗产,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都没有,则按照继承法法定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去世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健在),配偶(也就是另外那个尚健在的老人),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正常情况下遗留的房产去世老人有一半份额,这个一半份额由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如果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故而其他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另一个老人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是侵犯了其他子女的财产权,过户是无效的。

除非房产是在世老人的单独房产,另一个老人有完全的支配权,否则其他子女可以提出起诉,交易就无效了。


如果房子只有一套,分割房产给多个子女也不方便,也可以其他子女获得现金或者其他补偿,那么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也是可以的,这样子其他子女就不会有意见了。


当然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已经出嫁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是按照继承法,无论是否出嫁,女儿都是有继承权的。


如果老人分配家产不公,轻则子女有意见,容易闹矛盾,重则对于抚养老人也有影响,甚至有的子女老死不相往来。


3继承问题

上面分析了,一方面其他子女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另外如果房产证有去世老人名字,或者房产本身是房改房则是需要办理继承。这种情况下,另一个老人不能将房产出售给其中一个子女的。

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无论是否有条件),则也可以将房产给其中某一个子女继承,至于另外一个老人的份额则只能出售给该子女,故而办理过户后,新的房产证房产来源是,继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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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产


这个不太容易实现。

第一,房产的权属问题。

按照所述情况,该房产应当是属于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登记在以过世老人一方,也可能登记在现存老人一方,还可能同时登记在双方名下。

但不管房产的权属登记状况如何,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配偶一方单方将房产的过户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若房产仅登记在在世老人一方,实践操作是可能单方便将房产过户。但因是无权处分行为,且是将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作为子女应当知晓该房产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的无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故,即便过户,其他子女也可能提起撤销诉讼。

若房产登记在已世老人一方或双方名下,这个过户行为基本不可能实现。

第二,房产继承问题。

因为已过世老人享有房产份额,在产权人过世后,则直接产生继承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个来人都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老人及子女都作为继承人继承已过世老人二分之一份额。


叶律师


第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确定该房产产权明确清晰,有土地信息,符合转移过户的条件。(因为老房产因历史原因不一定能过户)

第二,排除去世老人的父母继承权,因为可能老人的父母已经过世了。有继承权的就剩老伴和子女。

一般房产产权夫妻各占50%份额,那么法定50%份额有在世老伴和子女共同继承均分。可见子女所占比例是比较少的。

第三,老人主持家庭会议,达成共识,约定给某个子女所有。其他子女同意放弃,得房者可以适当货币补偿给放弃继承权的兄弟姐妹。

第四,利害关系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或继承的文书。(走买卖程序,继承程序不建议)

时间许可,不建议进行公证,可以省去约1.5%的公证费。

第五,得房者缴纳相关税费,具结等待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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