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下發後,有人想按確權到戶面積分,有人想按人口均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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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部分款應該是土地承包戶補償後,留給集體部分款項。或者是集體土地的補償款。

有一個村子,是這樣的作法。

一:調查摸底,包括款項多少?士劃多少?人口多少?確權土地人口多少?非確權人口多少?

二:兩委開會,制定幾個初步方案。根本原則,一要顧全大多數村民利益,也要照顧少數村民利益。二要堅持按程序辦事,堅持民主原則。

三:召開黨員大會,將兩委確定的方案,交由黨員大會討論。補充完善修改。

四:召開群眾代表會,將黨員大會修改過的方案,由代表討論。如果群眾代表認為方案合理,能夠代表廣大群眾利益。可由代表拿初步方案徵求各村民組的意見。再由村民代表會村民代表投票定案。如果分歧較大,可召開村民大會決定。

該村最後的方案是。人地各半。

即:補償費總金額÷(土地確權總人數十現有村民總人數)二分配單元。

如果某人即有確權土地,又是現有本村人口。即分土地部分又分人口部分。

如果某人單獨有確權土地或者單獨現有人口。只能分到土地或人口部分。

這樣既照顧了大多數人利益,又充照顧了少數人利益,也算一個折衷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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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下發後,有人想按確權到戶的面積分,有人想按人口均分,怎麼辦?

農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償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據以上這些規定,參照近年來徵地分配經驗,承包人應得到的補償費用:一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二是安置補償費。這兩部分補償費歸承包者所有。

土地補償費這部分應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朋友所說均分的就應該是這部分費用。這部分補償費除集體提留百分之二十作為公積金和公益金外,其餘部分應該由大家進行分配。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工作,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不僅政策性很強,而且涉及到千家萬戶,涉及到每個村民的切身利益,分配前一定要認真作好前期準備工作,切不可馬虎行事。一是參加分配的人員要確定好;二是時間點要確定準確。經過精心細緻的研究後再分也不遲,千萬不要分完了再找後帳,那樣就是糾正也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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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提問的意思是村集體得了一筆土地補償款,村民要想分,但是意思不統一,有的想按土地確權到戶的面積分,有的想按人口平均分,怎麼辦?怎麼分才合理?

我認為,村集體得到的土地補償款,是村集體資產,既然是村集體資產,大家又想分,那麼只要是村集體成員都有資格享受到,但前提是要公平、公正、公開,在這一前提下按土地確權面積分,或是按人口均分都不公平,我建議按戶平均分最公平。

為什麼按土地確權到戶的面積分不公平呢?因為,土地的徵收它不可能是將全村的土地整個徵收,也不會涉及到所有的農戶,它有可能會出現這一家農戶的土地被徵收,那一家的沒有被徵收,或者是這一家徵收的多,那一家徵收的少,如果是這樣的話,土地被徵收完的可以分,土地沒有被徵收的也可以分,土地被徵收多的可以分,土地徵收少的也可以分,不公平。

為什麼按人口均分不公正呢?因為,有的家庭人口少,有的家庭人口多,有的娶了媳婦沒有把戶口轉到村裡,有的轉到村裡了,有的姑娘出嫁戶口轉走了,有的沒有轉走,等等。如果按人口均分的話,公平嗎?不公平。

我說按戶分最公平的原因在於,將空掛戶及全家已經將戶口遷出的農戶排除之後,剩下的就是本村實際的農戶,按實際的戶數平均分,不用考慮土地有沒有被徵收,也不用考慮家庭人口的多少,大家一視同仁,都公平對待,誰也佔不到便宜,同時誰也吃不了虧,這

就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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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一下,這個問題中提到的土地補償款應該是農業補貼款,土地補償款是按法定徵收拆遷程序進行補償的,不存在均分。只有農業補貼下發後,才有可能按確權面積分配或者按人口均分。

那麼農業補貼款下發後,有人想按確權到戶面積分,有人想按人口均分,怎麼辦?

少數服從多數。

分配農業補貼款,無論你按確權土地面積分配,還是按二輪承包人口土地,以及按現有人口分配,都會有人不滿意,每個農民都是站在自己利益說話的。村委會更不能獨斷專行,也不能聽從一部分人的意見,分配農業補貼款最好的辦法就是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擬出幾種分配方案,舉手表決,最終贊成某一種分配方案的人最多,就以哪一種分配方案發放農業補貼,公開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只有這樣才能將分配方案執行下去,也顯得相對公平合理。


以前我們組裡面分配草山錢,有的人要按現有人口分,有的人要按二輪承包人口分,按現有人口分,很多沒有土地的人口以及空掛戶都會參與分配,按二輪承包人口分,外嫁女,去世人口都有份,顯然也不合理,按承包地面積分,很多人家土地賣完了,不能分,買土地的人家土地多就分得多,無論按哪一種方案分配,都有不合理的地方,都無法滿足每個人,最後決定,舉手表決,支持哪一個分配方案的人最多就以哪一個分配方案分配,舉手表決後,支持以二輪承包人囗分配的人最多,最後就按二輪承包人口分配,在有怨言的人也無話可說,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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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經營權,當然,遇到國家建設道路和開發的需要要徵收集體的土地,農民朋友應該積極配合並給予支持。

而被徵收耕地的補償款的資金分配,我們這裡前幾年國家徵用的補償款是這樣分配的:我們揚州市屬於二類地區,土地補償款1.8萬/畝,失地安置補償費1.7萬/畝,國家給予1人/畝的失地養老保險名額,對於這兩種徵用土地的補償,民主商議,據農民承包土地期限內的,生不添(地)、死不減(地)的原則,接原承包土地的實際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補償款,而對於失地養老保險,當然也是,不過由於失地養老保險,不可能人人都有,只能採取競標,舉個真實的事例,我們村民小組被徵用9畝土地,有9個失地養老保險名額,按戶現場現金競標,底標1.7萬,當競標被抬高至2.2萬/名額,只剩下9戶為至,那最後競標後的總款再按原承包地人口平均分。

至於最後還剩餘的土地耕地面積,根據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自然按現在實際在籍實際登記的農業戶口,婚進、生添、死減重新分配剩下的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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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土地確權面積分:也就是和承包地時的人口基本相似:這樣分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有的戶當時承包地時是八口人:因為各種情況現在只剩三口人了:所以現有人口多的就不同意。

2安現有人口分:就又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八零以後出生的都沒分上地。

3因此我建議,此款還是安原分地人口分一半,在安現有人口分另一半:這樣就基本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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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配。按照地域,分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城中村和農村兩種情況。

一是城中村。過去,農村土地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所以,一個村中,土地是確權到戶,還是按人口均分,是一個村民小組一個樣。佔地補嘗款就要根據涉及到的小組的土地分配方式制訂分錢方案。

有的村民小組,土地被徵用一次,土地就按現有人口再分配一次,補償款就應該按現有人口均分;有的土地是早已按過去人口分配,一直以來,沒有因添人或減人而調整過土地,這種情況就就應該按確權面積分錢。

二是農村。農村村民小組中大部分都是按過去人口分的地,近些年來一直沒有進行土地調整。因修路或國家需要臨時佔地旳,就只有按確權面積,佔誰家的地,誰領取補償款,如果有人要求按人口均分,這是沒有道理的。

當然,如果有的村民小組,一直以來土地都是按人口變化,每年都在進行土地調整,土地補償款也應該按人口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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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有人想按照確權到戶的面積分,有人想按照人口分,哪一種分配方案才是合理的?

土地徵收,是以村為單位的,徵收的土地不可能是均勻散佈在所有家庭承包土地上的,比如建設高鐵,有的農戶土地全部被徵收,有的一寸土地也沒有徵收。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被徵收的全部得到補償款呢?

不是的,補償款分配,應該按照承包得地的人口分配,實際上,跟按照確權到戶面積分配是一樣的。但是,這並不是按照人口分。按照人口分。

按照人口分是不是就不對呢?按照人口分也是沒錯的,但是,這個人口,不是現有人口,而是土地承包時的得地人口。按照這個人口分跟確權到戶面積分其實是一樣的,只是計算方法不同而已。

土地補償款,也並不是一定要全部分完,村裡在徵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可以留下一些公積金、失地農戶的保險金等。

如果,村裡在土地徵收後,對土地進行了微調,所有村民都失去一部分,而不是隻有部分農戶全部失地,那麼,也就不存在失地農戶的養老保險問題。

以上就是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分配方法不是死的,要根據村裡對於失地農戶的補償方案決定。現金或者土地補償,分配的方案自然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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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應按各戶被徵用土地面積計算,而非平均分配!比如一畝補償款為10萬,A戶被徵用土地面積為3.5畝,則補償款為35萬。B戶被徵用1.2畝,則補償款為12萬,c戶沒有土地被徵用,則沒有權利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因為土地補償款大致分為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補償給村集體的,不分給各個農戶。青苗補償費是分給實際土地種植者的,也不一定分給土地承包確權者。以上所稱土地補償款是指分給確權土地所有戶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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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下發後,有人想按確權到戶面積分,有人想按人口均分,怎麼辦?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我國《土地管理法》47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集體土地徵收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具體怎麼使用和分配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實踐中,部分村委會將土地補償費分給村民。具體怎麼分,目前有按面積分和按人口分兩種。按照確權到戶面積分,被徵收多少土地,就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款。這種分配方式也有不足之處,如果某戶村民土地面積少,卻人口多,嚴格按照面積分配補償,這種人多地少的情況就難以兼顧。如果按人口均分,看似合理,但對於土地面積大,人口少的家庭,也不合理。無論選擇哪種分配方式,都難盡善盡美。究其根源,與我國土地承包政策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有關。

但總體來看,選擇按確權到戶面積的方式分配土地補償費,相對合理一些。具體情況,各地要結合村內情況統籌分配,綜合考慮村內土地分佈情況、人口組成情況,以及失地農戶養老保障,兼顧多數人利益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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