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期間擅自外出,沙溪兩名人員被治安處罰!


自省、市啟動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2月3日下午,沙溪鎮兩名在1月25日從疫情發生地返回到湧頭村出租屋居住的湖北咸寧市籍人員甘某某(男)、劉某某(女)夫婦,沒有遵守疫情發生地人員來我市的相關要求,擅自從居家隔離點沙溪某住宅小區(甘某某姐姐家)外出,回到原居住地湧頭村的出租房取衣物,又去到沙溪某市場購買生活用品後,並未及時返回隔離點進行居家隔離,被湧頭村的群眾發現後迅速上報,接報後,沙溪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將其夫婦二人傳喚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居家隔離期間擅自外出,沙溪兩名人員被治安處罰!

居家隔離期間擅自外出,沙溪兩名人員被治安處罰!

經查,甘某某夫婦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沙溪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兩人作出各罰款200元的處罰。並責令甘某某夫婦在疫情發生期間必須要在家中進行自我隔離,如有身體不適情況及時上報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


居家隔離期間擅自外出,沙溪兩名人員被治安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希望廣大市民積極響應號召,嚴格執行相關報告制度,主動報告,支持和配合防疫管控工作。

居家隔離觀察對象足不出戶、接受管理,是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負責,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要求,主動服從和配合管理,任何擅自脫離管理行為都將被依法嚴厲查處,絕不姑息,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居家隔離期間擅自外出,沙溪兩名人員被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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