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企只籤勞務公司不籤正式工,但是勞務公司的員工卻和正式工幹一樣的工作,這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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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參照一下警察還有協警呢,就不難理解國企使用勞務派遣工了。所謂國企,就是其所有資產都屬於國家的,以前叫國營企業,也在叫國有企業,具體按其地位級別,又分為央企、省企、地方國企。其實國企用工一般分四種,一種是國企正式工,弟二種是公司制員工,即下屬公司自主籤勞動合同的,有晉升正式工的渠道。第三種是勞務派遣工,屬於勞務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務公司。這個應該是這個問題的核心所在。國企之所以要用勞務工,這是國企的體制所約束。國企既有編制的約束,也有績效考核(譬如控員增效)的約束,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就如警察聘用協警一樣的道理。第四種是業務外包工,就是國企把部分業務打包委託外包給專業勞務公司經營,其人員管理、薪酬與國企無關,這是國家提倡的,但社會上有這樣的專業勞務公司很少,所以至今難以普及,以後絕對是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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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國企只籤勞務公司不籤正式工,但是勞務公司的員工卻和正式工幹一樣的工作。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要理解這種現象,我們要知道國企為何要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和國企正式工的區別,以及同工不同酬現象發生的原因。

一、國企為何要用勞務派遣工

1、減少社保支出

可以提供較低的社會保險方案,既保障員工社保權益也降低了社保支出。

2、節約人工和業務開支

負責錄用、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檔案、勞動關係等繁雜事務,減少了國企的負擔,省時省力,節約人工成本和業務開支。

3、避免解除合同賠償風險

靈活的錄用和退回員工方式,使得國企靈活根據訂單增減人員,避免了用工風險。

4、合理規避勞動糾紛

派遣人員的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公司一方,產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糾紛由派遣公司負責協調處理,用工單位合理避免了勞動爭議和糾紛。

用派遣工有種種好處,造成國企要用勞務派遣工。

二、國企中正式工、合同工、派遣工的區別

1、 國企正式工

在國企裡面,正式工有以下兩種:

01、國家直接任命的

比如說國企中層以上領導,就是國家直接任命。

02、簽訂合同的工作人員

簽訂合同一般是三年,續簽是六年,再籤是十年,再籤就是長久合同了。合同簽訂年限可能有點出入,但是差不多。

2 、普通合同工

普通合同工與工作單位簽訂正式合同,是最常見的用工方式。

值得指出的是,大型央企、國企和事業單位也會招合同工。這跟勞務派遣工的不同就是,你的人事和福利是直接跟它們簽訂的,不涉及第三方勞務公司。

所以說普通合同工要比勞務派遣工要保障一些。並且還有一定機會轉正,雖然機會比較小,但還會給予適當的傾斜。

3、 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工就是所謂臨時工,屬於第三方勞務公司派遣的。你的人事和福利都歸屬勞務公司,跟工作企業的關係是,工作企業給你發勞務工資,跟企業的正式工在福利待遇上是有一定差距的。

三、同工不同酬現象發生的原因

由以上分析可知,勞務派遣工不屬於國企正式工或合同工,這是同工不同酬現象發生的原因。

以某能源國企中層待遇為例:

正式工和合同工都屬於企業在冊職工,收入和福利待遇有保障。派遣工是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合同,一般一年籤一次,派遣工只有三險。工資差異有1500左右,就是所說的同工不同酬。

希望以上對題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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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不僅僅是國企,很多私企、機關事業單位也是大量招收勞務派遣工。前一陣有個朋友告訴我,他們公司(國企下屬合資公司),臺方總經理決定將員工都變成勞務派遣性質,遭到員工強烈抵制!

可以這樣說,勞務派遣工是用工制度上的一個怪胎。國家出臺這個政策出發點不錯,但是好經卻讓歪嘴的和尚念歪了,這可能也是制度出臺者始料不及的吧。這個制度出臺的目的是解放企業,搞活就業,實現企業發展和社會就業之間的平衡。沒想到卻被企業鑽了空子,也成了很多勞務派遣工心中揮之不去的痛。

對用人單位正式工來說,勞務派遣工無異於“二等公民”,幹最髒的活,拿最少的錢。我在國企工作過,髒難險重的崗位,一般都是勞務派遣工(過去叫臨時工)。更多的時候,正式工揹著手在後面看,臨時工(也就是現在的勞務派遣工)撅著屁股在前面幹。勞務派遣工不但乾的多拿的少,逢年過節發福利的時候,與正式工也是兩個待遇。可以這樣說,無論多少,能給勞務派遣工發點福利的用人單位,就算是比較人性化了!

企業為什麼喜歡用勞務派遣工呢?主要是有三個方面的現實考慮。

第一,好管理。國企和機關事業單位,辭退一個正式工是很難的。正式工不好管、不幹活是出了名的,因為他知道領導奈何他不得。可是勞務派遣工就不一樣了,他們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只是一種勞務輸出關係。勞務就相當於企業購買的產品,不合格可以退貨!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辭退一個勞務派遣工很簡單,管理難度就小多了。

第二,負擔輕。勞務派遣工跟正式工幹同樣的工作,為什麼待遇差距很大?因為,他們的工資是勞務派遣合同決定的。用人單位跟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的時候,招一個員工多少錢是一個固定的數,勞務派遣公司再扒一層皮,到具體勞動者手裡就少多了。企業既然搞勞務派遣,就跟採購商品一樣,當然是價格越低越好。所以,正式工掙五千,勞務派遣工掙兩千,也就可以理解了。

第三,風險小。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不與勞務派遣工發生直接的勞動合同關係,一旦發生工亡事故,勞務派遣公司首先擋在前面,即便是賠償,企業也不是主體責任,損失會小的多。如果發生勞動糾紛,也可以推到勞務派遣公司身上,企業可以置身事外。這樣一來,企業的用工風險就轉嫁到了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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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說現在這股“派遣”之風是越刮越烈,上層領導原本是想把“派遣用工”作為“合同用工”的有效補充,搞活企業,搞活經濟!可現實是許多企、事業、機關單位,看到“派遣用工”有利可圖,有機可乘,也開始改變了用工制度。

為什麼許多企事業單位都喜歡使用“派遣工”呢,主要是有這樣四種原因!

1、方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開除與管理,沒有合同工的那些管理風險。

簡單一點講,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了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使勞動者在工作中犯了一些問題,只要不大,未給公司造成什麼損失,通常說用人單位也只能是處罰一下了事,可能存在一些管理上的不便!

如果是勞務派遣工,則完全是不一樣的!只要在用工單位不認真工作,或者是不服從管理,只要稍有差錯,用工單位則立即便可以此為由,將派遣工打發回派遣公司停止使用,也不必為勞動者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合同工,則有可能是不太一樣的處理解決了。

所以,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中,其實是沒有任何的地位可言,往往會處在一個任人宰割處理的弱勢地位!這也是我們現實社會中在用工時,不容忽視的一種現象!

2、可以降低用工單位勞動力支付成本,從而獲得較好的利潤價值,其實質是用人單位逐利本性驅動下的一種表現。

因為勞務派遣用工,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不與勞動者發生直接的關係。

而且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往往是直接與勞務公司談判,不會與勞動者直接談判,這就為用工單位故意降薪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條件!

這也是為什麼合同制正式工比派遣工工資較大出入的根源所在,當然那些計件制用工除外。一旦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談好工資待遇,哪怕是比正式工少很多,派遣工也只有接受前往用工單位工作,如果拒絕接受,則往往會遭到勞務公司解除合同!

所以,通過情況下,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約佔用工單位正式員工的一半左右,這無形之中為用工單位節約了一大筆勞動力成本,便會提高用工單位的經濟利潤。

當然在年終獎金、福利待遇上,勞務派遣工也是無法與正式工相比的!有些有良心的企業還會象徵性的表示表示,絕大部分企業都是不會考慮的,這無形之中派遣工又為用人單位節約了一筆不小的開支。

派遣工幹著正式工的工作,卻拿著低得多的工資待遇,甚至是幹著最辛苦勞累的工作,也往往是正式工最不願乾的工作!

3、國家相關法規與政策的落實執行不到位,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的不良行為。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工時,不能超過一定的比例!其中國務院有關條例明瞭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10%!而且派遣工用工只能是臨時的,通常為3個月,最長為半年!

而現實情況是很多用工單位,都是以派遣工來替代正式工,而且還是長期幹著正式工的工作,卻沒有受到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一則是因為國家執法機關人力物力不足,無法實現對所有企、事業、機關單位進行逐一的用工檢查。二則是因為勞動者缺乏相關法律知識,不懂得和善於為自己維權,相應執法機關也無法及時得知準確的違法信息,使得違法企業並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三則是國家相關法律對違法處理的力度不夠,無法對用工單位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這無形之中,都會讓那些原本不想採用派遣工的用人單位,也紛紛效仿,減少合同制用工,增加派遣制用工!

想要真正改變這種現狀,唯有執法機關加大執法檢查,同時加大違法處理力度,增加企業違法用工的違法成本,這樣才能起到很好的震懾效果。

4、可能是《勞動合同法》本身的尷尬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鑽營法律的疏漏之點。

特別聲明:這條內容僅供法律人士探討!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這裡的勞務派遣工工資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去與用工單位談判決定,最後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這裡無形之中便取消了派遣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這也是勞務派遣工工資較低的一個重大原因!《勞動合同法》究竟是來執行同工同酬還是執行勞務派遣協議中的工資報酬呢?這不能不說這是《勞動合同法》比較尷尬的處境!

對於用工單位,毫無疑問是隻願意執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協議,按協議規定支付勞動者報酬,從而忽視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也許這就是為什麼勞務派遣工,始終處在用工的最底層,引發廣大派遣工的不滿與反對!這也是應該引起上層法律專家的重視,努力做到真正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社會更加和諧,勞動者更加滿意!

同時,也真誠的呼籲那些用工單位,切實擔當起應盡的職責,切實增強自我的良知和社會責任感,為建設和諧繁榮強大的祖國盡一份力量!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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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首先很榮幸能夠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與意見,希望我的回答能給大家帶來幫助,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

我剛畢業的第一份工作就經歷過從勞務派遣到正式工的轉換過程,其實這種關係一般都是發生在大公司或國企。因為大公司和國企員工眾多,這樣可以減少一部分開支,另一部分就是可以減少招聘開支,而且勞務公司有大批員工。不用擔心員工問題。

我剛畢業時試用期試用期三個月,每個月1600(只有基本工資),就這還要被勞務公司扣掉300塊錢左右,試用期過後,工資才有所好轉,能拿到4000左右。大公司平時待遇很好,節假日禮品購劵很多,但我們這些外包工可望而不可即。其實這些還好,真正為公司節省的還是獎金,那是我們公司平均年終獎15000左右,而我們這些外包工卻分文沒有,所以每天坐著相同的工作,一年要比別人少拿很多。還好我們這些剛畢業的學生做六個月左右就可以考核轉正施工了,但那些年齡稍大,學歷稍低的員工就沒這麼好運了。

總之現階段,勞務派遣還是有存在的價值的,因為存在及有存在的理由,一切與利益相關的事情都會變相的轉化成某一種生產力,只是形式不同罷了


THANKSSSS


我就是這麼過來的,2017年進了一家勞務公司,派遣到了國企上班,這家勞務公司還是這家國企的子公司!不過我們一年後可以通過考試轉正為正式工,每年的轉正名額大概在10%左右!今年因為這家國企擴建,缺少大量人員,剛好把我們所有勞務工都轉為正式工了,很幸運!


耀精彩


我們公司屬於小國企,還有兩級上級單位,每年上級單位都會下發招聘名額,即正式工,但是有成百上千個跟我們公司一樣的單位分這些名額,沒有名額,我們單位是不允許招聘正式工,每個正式工都在上級單位有備案,沒辦法又缺人,只能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好在我們單位的勞務以前就是下屬的分公司,剛改制,有保障,待遇五險一金方面差一點。


大醬醬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國企也有國企的難處。之所以選擇勞務公司的臨時工,是有很多原因的。


一是人員數量限制。國有企業雖然不像行政事業單位那樣,有嚴格的編制和崗位限制,但,國有企業的正式工人數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國有企業要想增加正式工,一般是有兩個途徑,一是從下級單位或者其他的平級單位中抽調人員;二是通過校園招聘,招納新人加入。但是,這種途徑,都需要經過上級工資批准以後,才能執行。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在人員招聘方面,沒有自主權和話語權。



二是資金經費限制。國有企業是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有很多的利潤和收入。但是,國有企業真正用於辦公和人員開支的經費,並不是可隨意花的。每年年初,都會做出關於人員工資、開支等預算。國有企業按照預算進行資金開支。在一定的預算前提下,如果正式工過多,那麼每個人均攤到的辦公經費就會減少。而勞務派遣的臨時工則不同,他們工資低,各項開支都比較少,國有企業成本較低。受資金經費的制約,國有企業更傾向於多招聘勞務派遣的臨時工。


三是勞務派遣的臨時工更方便管理和使用。國有企業有權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將部分工作外包給一些勞務公司。通過他們,安排人員到企業工作,協助國有企業的正式工作人員開展工作。國有企業對臨時工有非常大的管理權限,能夠督促臨時工認真工作。而且,臨時工能夠承擔和正式工相同的工作,也能夠完成更多等工作任務。有臨時工協助正式工,可以讓正式工非常輕鬆的完成工作。


因此,在主客觀因素的作用下,國有企業更多的傾向於選擇一些勞務公司,通過派遣臨時工的方式,緩解企業用工不足的現象,促進企業的發展。


職場百靈鳥


也許這就根本不是一個問題,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現象。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逃避責任!逃避企業的責任!

勞務派遣工的優點顯而易見。

第一,好管理。無論髒活累活,衝在最前面的,永遠都是,勞務派遣工。因為他們沒有別的選擇,不幹,可以立即開除!勞務派遣工的地位,與企業極其不對等。完全沒有為自己申辨的理由!

第二,企業負擔小。不必說,企業為正式員工交的五險一金。連最簡單的勞保用品,都不用負擔。甚至於普普通通的手套,完全由簽訂合同的勞務公司負責。其他的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企業幾乎無責任!勞務派遣工在企業裡工作,所涉及到的人身安全,派遣公司承擔。甚至於有毒有害工種,每年正式員工的體檢,勞務派遣工,都沒有權利參加。派遣公司,負責組織,安排!

第四,同工不同酬。在我們公司,正式員工,每週五天工作日。勞務派遣工,沒有假日。或者說他們不願休息。因為按天來計算工資的。無論工作量大小,每天八個小時。即便30天全勤,依舊與正式工有一定的差距!

曾經與一位派遣工工友,閒聊!他說他最大的希望,就是孩子能夠考上好的大學!用文化來改變自己的的命運。不要像他一樣,只能靠賣力氣吃飯!實際上何止是他,我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夠比我們幸福 !不要吃我們受的苦,不要付出我們所付出的艱辛!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歡迎大家批評,討論並關注,謝謝!!!


小流水123456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按照法律規定,不論是國企還是普通的公司,如果所招用的員工的工作內容就是正式工的工作,那麼就應當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與員工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而不能用勞動派遣的工人來替代所有的正式工人。

但是有的單位卻更加偏愛用勞動派遣的工人,而不願意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這裡面最主要的原因當然就是避免用工風險了和降低用工成本了。

因為勞動派遣的工人的勞動關係是與勞動派遣公司建立的,與實際的用人單位是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以用人單位可以節省用人成本。而且最關鍵的就是這樣的勞務派遣工人不會一直在該單位工作,如果員工離職或者不在需要這樣的工人,也不用擔心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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