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怎样办理?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有些财产被执行(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后,当然就会改变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才称得上财产权利交付完成。

在执行中,如果需要办理财产权照转移手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对于不予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关财产权的证照,是指有财产权内容的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现在也被统称不动产证)以及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船舶登记照等等。

当然,有关单位在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当事人也要按照有关证照转移的规定行事,如按章交纳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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