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名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者隐瞒湖北返乡实情,严惩!

这3名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者隐瞒湖北返乡实情,严惩!

2月3日晚间,四川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一69岁确诊患者治疗中多次隐瞒自己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事实,致治疗中30多名医护密切接触,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

通告如下

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天全县侯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的

通报

侯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1月17日从汉口乘动车(车次D615,三号车厢)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确诊为新冠肺炎。

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市应对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责成市县公安、卫生健康、监委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指挥部通告要求,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市应对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号召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务实细致做好人员精准摸排精准管控,确保防控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

此通报发布后,凡违反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近日,江西上饶公安通报,一名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女子因隐瞒湖北来饶实情,与多人密切接触,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通报全文如下:

通告如下

对彭某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3日,我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饶过年,来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

2020年2月4日

截至2020年2月3日24时,泸州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9例。其中,已向社会公布的江阳区通滩镇确诊病例余某的相关情况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余某(男,54岁,江阳区通滩镇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江阳区通滩镇家中后,拒不执行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

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省市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余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泸的袁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