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聊天,出現下列行為的,構成猥褻罪

網絡聊天,出現下列行為的,構成猥褻罪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網絡聊天,出現下列行為的,構成猥褻罪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姦淫行為);

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網絡聊天,出現下列行為的,構成猥褻罪

網絡聊天,出現下列行為的,構成猥褻罪!

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行為也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駱某猥褻兒童案,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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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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