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病毒研究所“搶注”吉利德在研藥專利?看看知識產權律師怎麼說

美國生物醫藥公司吉利德在研的廣譜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mdesivir),於2月4日抵達中國,開始治療新冠病毒肺炎的臨床試驗。

這一消息,為攻克新冠疫情增添了不少希望。

不過,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傳出“搶注”瑞德西韋專利一事,引發廣泛關注。

2月4日,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文章稱,武漢病毒研究所在1月21日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吉利德在研药专利?看看知识产权律师怎么说

該官網文章提到,武漢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學研究中心與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兩家主體,開展了聯合研究,發現Remdesivir(瑞德西韋)和磷酸氯喹兩種藥物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的感染,其在人體上的作用還有待臨床驗證。

對於此次專利申報,武漢病毒研究所特別指出,“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需要指出的是,公開消息顯示,吉利德公司於 2011年7月22日提交的 PCT 申請中公開了名稱為“用於治療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的專利,首次披露了瑞德西韋(Remdesivir)化合物。

此外,在2016年9月16日的專利申請中,吉利德公開了瑞德西韋可以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

那麼,究竟是誰“搶注”了專利,吉利德與武漢病毒研究所申報的專利有何不同? 武漢病毒研究所的申報能成功嗎?

國內藥物研發人士:專利申請是“跑馬圈地”,這是一種談判手法

2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上述爭議撥打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公開電話,但無人接聽。

不過,就在2月5日當天,國內藥物研發的相關知情人士接受中國科學報專訪時指出, “我們1月21日申報了(瑞德西韋)這個專利,目前還沒有批下來。專利審批有個過程,一般來說,批下來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關於此次專利申請,其進一步解釋稱,“專利申請本來就是‘跑馬圈地’,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目前臨床試驗正在進行,不管試驗結果是否證明瑞德西韋有效,我們都要申請這個專利。這種做法也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如果我們不搶先註冊藥品用途,以後這個藥物的供應、價格上都保證不了。國外公司想給你藥就給你藥,不想給你藥就不給你藥,想要多少錢就要多少錢,這樣中國必將受制於人。中國如果有了瑞德西韋藥物用途專利,其他的專利我們可以和國外公司進行交叉許可,這也是一種談判手法。”

知識產權律師爭議專利新穎性、創造性

關於這場專利爭議,2月5日下午,浙江英普律師事務所律師、浙江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毛愛東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指出,從我國專利制度上來說,藥品可以申請產品專利(比如瑞德西韋),也可以申請用途專利(用瑞德西韋治療新冠病毒肺炎),“藥品專利主要是保護產品成分、配方,用途專利主要是保護現有藥品的新的用途,這就好像萬艾可最早是用來治療心血管疾病的,後來又發現可以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就可以申請藥品用途專利,這是兩種專利概念。”

毛愛東認為,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專利申請能不能獲得授權,“要看其和美國吉利德公司用於冠狀病毒治療的用途等現有技術相比,有沒有新穎性、創造性。”專利申請之後,在沒有授權之前,社會公眾都可以實施該專利。在專利授權之後,社會公眾要實施該專利,則必須要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同時,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利團隊負責人郭國中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展示了吉利德公司關於瑞德西韋的兩份專利申請文件,一份為吉利德於2011年7月22日提交的 PCT 申請中公開了名稱為“用於治療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的專利,首次披露了瑞德西韋(Remdesivir)化合物,另一份為吉利德於2016年9月16日提交的名稱為“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專利申請,公開了瑞德西韋可以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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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中律師指出,“專利權具有地域性特點(哪個國家授權,只在哪個國家有效),因此吉利德公司雖然獲得美國專利授權,但不代表在中國即擁有專利權。”

“吉利德公司於2016年9月16日在中國申請了有關瑞德西韋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但該專利尚未授權,如果該專利申請未通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則在中國沒有專利權(但因為吉利德擁有瑞德西韋的產品專利權,所以中國企業如果生產製造瑞德西韋,可能仍然存在侵權風險,但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可能會基於中國專利法執行強制許可制度)”,他指出。

郭國中律師認為,武漢病毒研究所於1月21日提交的專利申請,“首先,是有關瑞德西韋用於‘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與吉利德的在先專利相比有其創新之處;其次,該專利申請涉及技術方案也是武漢病毒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對於新的科研成果,專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提交專利申請,且專利挖掘與佈局完全符合商業策略,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做法完全無可厚非,而且也有利於後續產業化中,作為與吉利德公司商業談判的籌碼。”

不過,全球健康藥物研發中心主任、清華大學藥學院院長丁勝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丁勝2月5日接受媒體報道時指出,“吉利德公司已將瑞德西韋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專利,雖然新型冠狀病毒作為新出現的病毒,並未明確寫入,但已經包含在冠狀病毒的概念中”。

他認為,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的抗新型冠狀病毒新用途與吉利德公司已申請的抗冠狀病毒用途具有接近性,不可能申請成功。即便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成功,也不握有瑞德西韋的化合物結構專利,而無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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