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公安局关于切实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秩序的通告

定襄县公安局关于切实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格落实“五严五防”防控举措,全力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蔓延等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定襄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等有关规定,现就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武汉)、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和我省平遥等疫区来定襄(含定襄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经商、出差等人员)、途经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定襄的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委(居委或社区)登记备案,或向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疾控中心报告,接受相关检疫及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疫情防控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武汉)、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和我省平遥等疫区来定襄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武汉)、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和我省平遥等疫区来定襄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医疗机构报告,未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将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患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疫情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破坏诊疗秩序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贩卖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袭警、妨害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都要按照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积极服从社会管理治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阻碍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因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按妨害公务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为此,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号召广大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群策群力,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共同构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固防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襄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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