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老闆們怎麼發工資(二)企業緩發、減發工資的分析與探討


古銳 協力法訊

疫情期間老闆們怎麼發工資(二)企業緩發、減發工資的分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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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前方醫療人員衝鋒陷陣,後方眾多企業亦陷入經濟形勢之困頓。為踐行法律人的使命和擔當,用專業法律知識幫助政府和企業解決困難,2020年1月31日,律派巨匠董事長潘躍新和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主任馬晨光發起成立了協力·巨匠法律服務合作聯盟,組建非常時期企業維穩法律服務工作小組,旨在研發非常時期企業勞動用工應對標準文本等公益法律服務產品,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復工後要面臨的棘手法律問題,服務上千家民營企業將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上期協力勞動法中心分析了《疫情期間老闆們該如何發工資?》,今天我們來關注下企業能否緩發、減發工資的問題。

非常時期企業維穩法律服務工作小組成員

潘躍新 馬晨光 王煒 趙勝 古銳 葉晨 張冬玲 範海雲 陸發明 王夢靜 翁奇 王倩 尹華傑 薛梅倩 謝麗君 傅成睿 李卉嫻 張禕胤 楊曉麗 張蕊 趙蕊 陳潔濤 焦王琪 高楊 陸拯東 葉靈 彭焰 葉湘

當前疫情肆虐,各行各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對很多中小企業來說,延長春節假期、延遲復工都導致企業開工不足,不僅面臨著生產、銷售、回款、交貨違約等方面的潛在問題,還面臨著房租、銀行貸款、人員工資等實實在在發生的成本問題。在上一篇《疫情發生期間,老闆們該如何發工資》後,今天我們來關注下企業能否緩發、減發工資的問題,從而部分緩解企業的緊迫壓力。

對這一問題,我們肯定的回答,企業可以採取緩發、減發工資,但有嚴格的前提條件及相應的流程,才不會發生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以下我們共同來探討這一問題。

作為法律人,要解決問題,不能胡說亂編,專業原則就是要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1995年1月1日實施)

第12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1995年5月12日實施)

第4條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3、《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2020年1月24日實施)

第2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4、《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係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8號,2009年1月21日實施)

五、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欠薪報告制度,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須延期支付工資的,要徵得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並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4、《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滬人社綜發【2016】29號,2016年8月1日實施)

十、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

十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5、《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11月23日實施)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6、《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01.01實施)

第四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三十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在徵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同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7、《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總工辦發【2007】3號,2007.01.22實施)

六、積極推動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保障機制:…要推動政府建立和完善企業欠薪報告制度,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須延期支付工資的,應要求企業必須徵得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同意,並將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時間、金額、涉及人數、企業財務狀況、償還工資計劃以及解決措施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以便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加強監督,保證其按時償還職工工資…

8、《關於促進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總工辦發【2015】40號,2015年12月30日實施)

二、緊緊圍繞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打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攻堅戰:…企業工會發現企業延期支付工資的當月,應當督促企業行政向職代會報告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涉及職工人數、金額及償還計劃,徵得職代會同意,並將清償計劃列入廠務公開的內容,同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疫情期間老闆們怎麼發工資(二)企業緩發、減發工資的分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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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探討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企業延期、減發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不可抗力,一種是生產經營困難的停工、停產,以下我們逐一探討。

1、不可抗力的延期支付工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不屬於拖欠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三十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可抗力”是專門的法律術語,源自《民法總則》 第108條及《合同法》第117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為人完全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表明行為人的行為與不履行民事義務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同時也表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情形承擔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將不可抗力作為免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予以規定。勞動法領域也將“不可抗力”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延期支付的一個法定理由。實踐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認定,比較嚴格,而且一般是個案認定,但疫情這種公共衛生安全事件是否能夠算得上不可抗力,還有賴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不可抗力的深度分析,各位可以參閱《淺議重大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相關問題解答(續篇)》。

2、生產經營困難的停工、停產下的緩發、減發工資。

1)生產經營困難尚未停工停產的,必須徵得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同意,才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同時,企業應當將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時間、金額、涉及人數、企業財務狀況、償還工資計劃以及解決措施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雙重報告,以便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加強監督,保證其按時償還職工工資。

生產經營困難,目前暫無全國統一的標準,筆者僅檢索到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採取幫扶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杭勞社辦【2009】72號)中規定“(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認定為困難企業:

在行業不同、領域不同的前提下,筆者認為各個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統計數據,自行發佈“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標準,以便各企業能夠依法緩一個月發工資,幫扶企業渡過難關。幫助企業,也是幫助員工不失業,維持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2)生產經營困難已經停工停產的,那麼根據前述法律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一般是降薪減發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沒有提供勞動的,考慮發放基本生活費。筆者認為,企業在停工期內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優先保障。同時,鼓勵企業和員工在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停工期內重新協商工資,共攤風險、共度難關,既能避免在停工停產前提下人員工資成本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也能避免員工失業失去收入而導致家庭不穩定社會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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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在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期間,企業會出現各種困難,對此我們有如下建議:

1、各級政府能夠在宏觀層面及時發佈“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認定標準,落實人社部“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困難,我們建議在專業法律人士(內部法務、外聘律師)的指導下,召開員工代表大會,向員工說明情況,通過積極溝通獲得員工代表的認可,形成同意緩發工資的書面會議紀要。

3、在企業內部通過同意延期支付工資後,企業還需要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時間、金額、涉及人數、企業財務狀況、償還工資計劃以及解決措施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雙重報告,體現出企業誠信守法,且可被相關行政部門予以監督,從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被隨意侵犯。

疫情的困難只是暫時的,我們深信身處一線的醫務人員正在奮力醫治病患,科研人員正在研究針對性疫苗。俗稱“吃一塹、長一智”,經過2003年的SARS一役,我們國家正在積極應對。在這個重要的關口,只要大家同舟共濟、齊心協力,一定能撐過撥雲詭譎的暴風雨,直見到絢麗燦爛的彩虹。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協力勞動法中心(執筆:古銳)

2020年2月2日

協力·勞動法中心

協力·勞動法中心於2019年3月正式成立,宗旨是“研實結合、服務為本、化解爭議、創造價值”,目的是結合實踐需求深化勞動法研究,利用多種形式為各種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工相關法律諮詢、公開課與內部培訓、風險防範方案設計、仲裁和訴訟代理等服務,指導委託人有效地減少和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及時有效處理勞動爭議,推動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主要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 勞動用工全流程風險管控

✓ 勞動合同文本訂製與修改(多語言)

✓ 規章制度的起草、民主協商和公示程序輔導

✓ 加班制度設計和特殊工時安排

✓ 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管控

✓ 年終獎等工資薪金制度設計

✓ 競業限制、保密協議等商業秘密保護管理

✓ 醫療期員工、工傷員工、三期女員工等特殊職工管理

✓ 外籍員工、高管、飛行員等特殊群體的勞動關係管理

✓ 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和外包等靈活用工形式的運用

✓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爭議處理

✓ 社會保險合規、工傷爭議處理

若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或糾紛,歡迎聯繫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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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銳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

古銳律師業務領域主要是爭端解決、不良資產處理、公司日常法律顧問。同時擔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教育與體育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浦東新區專業人民調解中心特邀調解員。

古銳律師向許多知名的財富500強跨國企業及其在華的子公司提供商業合同、勞動人事、不動產、知識產權、教育體育領域等方面的法律支持,負責處理公司運作及管理過程中的各類商業事務,參與商業談判、指導並協助客戶進行風險防範、起草及審查客戶的各類合同文本。

古銳律師代表國內外客戶在中國多家法院以及在中國的各地仲裁委員會參與各類民事、刑事訴訟、仲裁案件近百起,妥善地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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