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老板们怎么发工资(二)企业缓发、减发工资的分析与探讨


古锐 协力法讯

疫情期间老板们怎么发工资(二)企业缓发、减发工资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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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前方医疗人员冲锋陷阵,后方众多企业亦陷入经济形势之困顿。为践行法律人的使命和担当,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政府和企业解决困难,2020年1月31日,律派巨匠董事长潘跃新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晨光发起成立了协力·巨匠法律服务合作联盟,组建非常时期企业维稳法律服务工作小组,旨在研发非常时期企业劳动用工应对标准文本等公益法律服务产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复工后要面临的棘手法律问题,服务上千家民营企业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上期协力劳动法中心分析了《疫情期间老板们该如何发工资?》,今天我们来关注下企业能否缓发、减发工资的问题。

非常时期企业维稳法律服务工作小组成员

潘跃新 马晨光 王炜 赵胜 古锐 叶晨 张冬玲 范海云 陆发明 王梦静 翁奇 王倩 尹华杰 薛梅倩 谢丽君 傅成睿 李卉娴 张祎胤 杨晓丽 张蕊 赵蕊 陈洁涛 焦王琪 高杨 陆拯东 叶灵 彭焰 叶湘

当前疫情肆虐,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都导致企业开工不足,不仅面临着生产、销售、回款、交货违约等方面的潜在问题,还面临着房租、银行贷款、人员工资等实实在在发生的成本问题。在上一篇《疫情发生期间,老板们该如何发工资》后,今天我们来关注下企业能否缓发、减发工资的问题,从而部分缓解企业的紧迫压力。

对这一问题,我们肯定的回答,企业可以采取缓发、减发工资,但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及相应的流程,才不会发生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以下我们共同来探讨这一问题。

作为法律人,要解决问题,不能胡说乱编,专业原则就是要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1995年5月12日实施)

第4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年1月24日实施)

第2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号,2009年1月21日实施)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2016年8月1日实施)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1月23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01.01实施)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7、《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07】3号,2007.01.22实施)

六、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推动政府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要求企业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将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监督,保证其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8、《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40号,2015年12月30日实施)

二、紧紧围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攻坚战:…企业工会发现企业延期支付工资的当月,应当督促企业行政向职代会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涉及职工人数、金额及偿还计划,征得职代会同意,并将清偿计划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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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探讨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延期、减发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一种是生产经营困难的停工、停产,以下我们逐一探讨。

1、不可抗力的延期支付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拖欠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可抗力”是专门的法律术语,源自《民法总则》 第108条及《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不履行民事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劳动法领域也将“不可抗力”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的一个法定理由。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比较严格,而且一般是个案认定,但疫情这种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是否能够算得上不可抗力,还有赖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可抗力的深度分析,各位可以参阅《浅议重大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相关问题解答(续篇)》。

2、生产经营困难的停工、停产下的缓发、减发工资。

1)生产经营困难尚未停工停产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才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同时,企业应当将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双重报告,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监督,保证其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困难,目前暂无全国统一的标准,笔者仅检索到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办【2009】72号)中规定“(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在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统计数据,自行发布“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标准,以便各企业能够依法缓一个月发工资,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帮助企业,也是帮助员工不失业,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2)生产经营困难已经停工停产的,那么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一般是降薪减发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没有提供劳动的,考虑发放基本生活费。笔者认为,企业在停工期内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优先保障。同时,鼓励企业和员工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停工期内重新协商工资,共摊风险、共度难关,既能避免在停工停产前提下人员工资成本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能避免员工失业失去收入而导致家庭不稳定社会不稳定。

疫情期间老板们怎么发工资(二)企业缓发、减发工资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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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期间,企业会出现各种困难,对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1、各级政府能够在宏观层面及时发布“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落实人社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我们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内部法务、外聘律师)的指导下,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向员工说明情况,通过积极沟通获得员工代表的认可,形成同意缓发工资的书面会议纪要。

3、在企业内部通过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后,企业还需要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报告,体现出企业诚信守法,且可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被随意侵犯。

疫情的困难只是暂时的,我们深信身处一线的医务人员正在奋力医治病患,科研人员正在研究针对性疫苗。俗称“吃一堑、长一智”,经过2003年的SARS一役,我们国家正在积极应对。在这个重要的关口,只要大家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一定能撑过拨云诡谲的暴风雨,直见到绚丽灿烂的彩虹。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协力劳动法中心(执笔:古锐)

2020年2月2日

协力·劳动法中心

协力·劳动法中心于2019年3月正式成立,宗旨是“研实结合、服务为本、化解争议、创造价值”,目的是结合实践需求深化劳动法研究,利用多种形式为各种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咨询、公开课与内部培训、风险防范方案设计、仲裁和诉讼代理等服务,指导委托人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主要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劳动用工全流程风险管控

✓ 劳动合同文本订制与修改(多语言)

✓ 规章制度的起草、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辅导

✓ 加班制度设计和特殊工时安排

✓ 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管控

✓ 年终奖等工资薪金制度设计

✓ 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 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三期女员工等特殊职工管理

✓ 外籍员工、高管、飞行员等特殊群体的劳动关系管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和外包等灵活用工形式的运用

✓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争议处理

✓ 社会保险合规、工伤争议处理

若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纠纷,欢迎联系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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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锐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古锐律师业务领域主要是争端解决、不良资产处理、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教育与体育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古锐律师向许多知名的财富500强跨国企业及其在华的子公司提供商业合同、劳动人事、不动产、知识产权、教育体育领域等方面的法律支持,负责处理公司运作及管理过程中的各类商业事务,参与商业谈判、指导并协助客户进行风险防范、起草及审查客户的各类合同文本。

古锐律师代表国内外客户在中国多家法院以及在中国的各地仲裁委员会参与各类民事、刑事诉讼、仲裁案件近百起,妥善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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