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熱議的瑞德西韋,究竟能不能成為治療新冠肺炎的“特效藥”?

瑞德西韋(Remdesivir),這款來自美國生物製藥公司吉利德(Gilead)的藥,近日成為輿論熱點。

一方面,瑞德西韋此前在美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臨床用藥中顯示出有效,被譽為是“特效藥”;另一方面,武漢病毒所日前申請註冊了瑞德西韋在治療冠狀病毒方面的專利,引發熱議。

引發熱議的瑞德西韋,究竟能不能成為治療新冠肺炎的“特效藥”?

吉利德被推上風口浪尖

2月6日,關於是否是“特效藥”問題,美國吉利德公司郵件回覆《國際金融報》記者稱,“瑞德西韋是在研藥物,這意味著它作為2019-nCoV治療手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被確定。吉利德正盡一切所能與中國、美國和世界衛生組織的官員開展密切溝通和合作,以便能夠儘快確定瑞德西韋作為2019-nCoV治療手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也在努力迅速擴大該藥的生產規模,以滿足未來潛在的供應需求。”

關於瑞德西韋原研藥的專利權問題,吉利德方面也回覆稱:公司早在2016年就已針對瑞德西韋在冠狀病毒上的應用,在中國以及全球申請了更多專利。該公司還強調,“在中國,對於冠狀病毒應用的專利申請尚待批准。”

這是否意味著,武漢病毒研究所於1月21日註冊的用途專利可能無效?

對此,吉利德首席執行官丹尼爾·歐德(Daniel O’Day)公開回應稱:“患者健康才是第一位的。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在科學指導下研發出正確的藥品,以確定這些藥物是否對患者有用。”

瑞德西韋還不是特效藥

除了專利疑雲,目前,公眾最關注的問題莫過於:瑞德西韋究竟能否成為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特效藥”?

從研發進度看,瑞德西韋作為在研藥品,雖然具有抗病毒活性,但尚未在任何國家獲批上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還未被證實。因此,嚴格意義上講,瑞德西韋不能算是“特效藥”。

那麼,瑞德西韋為什麼被大眾先入為主地認為是“特效藥”?

其一,美國第一例2019-nCoV(新冠病毒)感染病人,住院第7天開始使用瑞德西韋,次日退燒,症狀減輕。

其二,科研結果顯示,瑞德西韋可能對2019-nCoV(新冠病毒)具有潛在的活性。瑞德西韋曾在體外和體內動物模型中證明了對同為冠狀病毒且在結構上與2019-nCoV類似的MERS和SARS病毒病原體的活性。

其三,瑞德西韋三期臨床已在武漢開展。2月5日,中日友好醫院王辰、曹彬團隊在武漢市金銀潭醫院宣佈啟動瑞德西韋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研究。這意味著這個近日網絡熱議的抗病毒藥物,正式開始進入臨床試驗。具體的給藥方式為:第一天200mg劑量,之後每天一次100mg,連續9天。入組條件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無性別限制。

按此次計劃,該試驗將入組輕、中症患者308例,重症患者453例。中日友好醫院曹彬教授介紹說,這項研究將執行嚴格的隨機雙盲試驗,以評價瑞德西韋在新冠狀病毒性肺炎的療效和安全性,試驗預期於4月底結束,屆時,該藥物是否安全、能否被推廣等結論會更清晰。

針對互聯網上流傳的瑞德西韋已產生藥效的問題,曹彬教授於2月6日回應稱,“臨床研究今天才開始,怎麼可能知道結果?”

他強調,科學研究需要時間。

不管是學術界還是臨床界,各方態度目前都比較謹慎。

針對藥物的有效性相關問題,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終身教授翁心華此前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瑞德西韋的治療方式沒錯,但如果要判斷療效或者是不是適用於這個病,就必須做一系列試驗。現在武漢、上海應該都已經開啟了臨床對照研究,比對兩種治療方式的效果如何。結果出來後,瑞德西韋是否有效,就能定性了,這樣也比較可靠。”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臨床中心盧洪洲在1月27日發表於BioScience Trends期刊的名為“Drug treatment options for the 2019-new coronavirus(2019-nCoV)”論文顯示,瑞德西韋可以作為藥物治療選擇。但是,這些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仍需通過臨床實驗進一步證實。

一位美國免疫學專家也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瑞德西韋並不是網上傳的所謂對新冠病毒有抑制作用,不是所謂特效藥。只是在美國取得了一例治癒病例。需要臨床三期試驗結束才能下結論。

《國際金融報》記者注意到,在2月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向社會公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中,並沒有提及瑞德西韋。

而從全球治癒案例看,泰國方面推薦艾滋病用藥。該國衛生部在2月2日表示,當地醫院專家團隊使用政府醫用組織生產的治療艾滋病的藥物,並輔以治療流感的藥物對一位患有基礎病史的患者進行治療,在用藥12小時後,患者的病症有所改善。

2月5日,國家衛健委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及解讀文件提示,在新版方案的“抗病毒治療”中,除了可試用α-干擾素霧化吸入、洛匹那韋/利托那韋基礎上,增加了“或可加用利巴韋林”。

此外,美國藥品開發科學家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瑞德西韋是一款還未上市的藥物,其在早期實驗中證明對RNA病毒(如SARS,中東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埃博拉病毒)有效,但是之前的三期臨床都沒有達到最終節點。與之相比,克立芝已經通過臨床試驗證明對抗HIV(雙鏈RNA病毒)有效。這可以解釋為何克立芝是現在各大醫院推薦療法,而瑞德西韋暫不是的原因。

兩種途徑“有條件”使用

作為在研藥,瑞德西韋還未上市就獲得廣泛關注,是得益於美國的同情用藥制度。按照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規定,同情用藥(Compassionate Use)是指對於患有嚴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在不能通過現有藥品或入選臨床試驗來得到有效治療時,可以申請在臨床試驗之外使用未經上市許可的試驗用藥物。

那麼,中國患者可否使用該藥物進行治療?2017年12月2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了中國版的同情用藥制度——《拓展性同情使用臨床試驗用藥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這份意見稿,中國同情用藥制度的目標人群是患有危及生命或嚴重影響患者生活質量需早期干預且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患者。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傅長煜律師認為,如果在此次疫情中適用同情用藥制度,在瑞德西韋正式獲批前,感染者即可通過兩種途徑獲得瑞德西韋治療:即符合臨床試驗受試者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臨床試驗,而已危及生命的重症患者則可申請同情用藥。

相關呼吸科醫生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當前我國患者使用瑞德西韋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此次疫情中的使用也不是大規模使用,只是在部分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患者身上使用。若患者不同意,醫生不會使用該藥物,是完全自願的。

未來,瑞德西韋大批量上市可能性多大?一位美國藥科科學家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瑞德西韋的最終上市取決於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間。假設吉利德公司決定用中日友好醫院牽頭進行的三期試驗結果,直接向中國藥監局申報,或有可能很快通過。而如果通過美國藥監局的審批,或需要更多數據。此外,公司一般會有高層策略決定在何時何地申報。中國什麼時候能用,決定於吉利德公司的報批策略和中國藥監局的速度。大量生產一般沒有問題,生產在報批之前都會準備好。”

在華專利權待批

當前,輿論關注的另一個焦點是:如果瑞德西韋是特效藥,專利問題是否影響其上市速度?

根據公開信息,在美國,吉利德已經為瑞德西韋申請了7個用途專利,其中包括治療冠狀病毒感染的專利,專利號為US2017071964,於2016年9月16日提交申請。該專利申請報告顯示,瑞德西韋的用途包括治療冠狀病毒感染,該範圍涵蓋了由SARS、MERS、229E、NL63、OC43和HKU1冠狀病毒科病毒引起的感染。

而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在2月4日也發佈一則消息,稱針對跨國藥企吉利德科學研發的抗擊新冠肺炎潛在有效藥瑞得西韋,該所已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搜索網站信息顯示,吉利德公司為瑞德西韋申請五項專利,其中一件化合物結構專利,一件晶型結構專利,一件製備方法專利,兩件用途專利,除一件化合物結構專利已獲得授權外,另外幾項專利均在審查程序中。

對此,吉利德認為,現階段討論任何強制許可或其他類型許可還為時過早。“我們並未與監管部門就吉利德的生產供應成本或財務回報進行過任何的討論。”

知名知識產權律師馬東曉表示,在醫藥和化學領域,如果一種化合物結構是已知的,無法就相同的結構申請新的專利。但是,如果發現該化合物可以用於未知的其他用途,如針對不同的適應證,則可以申請新用途發明。

“由於中國武漢是‘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爆發地和傳播地,武漢病毒研究所憑藉對自身具有優勢的病毒庫資源,以及早期對2019-nCoV病毒基因序列的研究,極有可能找到了瑞德西韋應用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新用途,進而通過PCT程序申請國際專利。因此,從專利申請的角度看,武漢病毒研究所就‘已有藥品新用途’提交專利申請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馬東曉表示。

但是,馬東曉提示,武漢病毒研究所就“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提交的專利申請是否能夠最終獲得授權,還有待考察。其是否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等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馬東曉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藥品專利通常都是通過專利簇進行保護的,專利權人會申請多件專利,瑞德西韋也是這樣,目前有授權專利也有未授權專利申請。僅就該未授權的在審專利申請而言,並不享有專利權,不過可以獲得“臨時保護”。“臨時保護”制度克服的是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授權公告日之間法律保護上的一段保護空白期。一旦未來獲得專利權,可要求當初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記者 黃華 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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