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有些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如果追究責任,買賣雙方誰的過錯大?

qzuser


雙方都有錯,土地是國家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有經營權出租,個人不可以拿土地來買賣!


拾光小院


根據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鎮小關村實踐經驗告訴你,沒事兒,啥事兒沒有,2003年,我承包了村裡十畝土地,50塊錢一畝,前幾年有人辦廠,我以兩萬塊錢一畝,賣了五畝,有的人生氣,告了一年,省、市、縣、鄉,反了一年,最後落了個黨內警告,沒事兒了,只要記住,我不是賣,只是轉租或者以地入股,沒事兒,絕對沒事兒。


微塵5666


農村有些承包戶,將自己的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如果上級追查下來,要是看那方承擔主要責任問題,按照責任大小的視角去分析這個問題,無怪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看:

一.合法轉讓土地

如果是土地承包戶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以合法的手讀以合同轉讓的形式,將土地轉讓給本組民,或轉讓給同村農民。自然是買方責任大。土地承包戶把土地合法轉讓出去,買方把轉讓來的土地私自建房,顯然責任在買方,賣方無責任。

二.私自轉讓土地

村民如果私自將土地轉讓出去,那麼承包方要承擔全部責任。我國《土地法》明確規定,承包戶不得私自將土地經營杈轉讓給其它村民。承包方知法犯法,把土地私自轉讓,造成買方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嚴重後果,承包戶將承擔主要責任。

三.追究責任

土地一切歸國家所有,承包戶只有經營權、管理權,沒有私自轉讓的權利,承包方私自把土地轉讓出去,實際上土地性質並沒有改變,私自轉讓合同是無效的。兩方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土承包方私自將土地轉讓嚴重違規,必須糾正過來。如果明知對方買地建房,一旦房屋拆除後,承包方負責將土地恢復原貌。

買方明知私自將轉讓來的土地是違法無效的,而且還在違規的基礎上,私自搞違章建房,必須無條件拆除,拆房所產的費用一切自理。

當然了,村民委員會平時對本村土地監管不利,嚴重失職,造成了村民在土地上違章建房的後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土地是不能私自轉讓的,也不能私自建房,一旦造成不良後果,不僅經濟造成重大損失,還要還要追究相應的有關責任,得不償失。


沙塵暴5478


農村有些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如何追究責任?買賣雙方誰的責任大?

關玉良簡答如下.

國家土地法明確規定,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國家授權,由村集體管理,獲得土地的人,是村集體組織中的農業戶口,相關土地的發包,宅基地使用,發証,確權,申請翻建,新建房等一切事物,由縣,鄉,村,三級共管。手續嚴密,審批嚴格,有一整套科學管控流程,盡乎完美!

一,集體土地,只有本村農業戶口的人,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土地流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

土地承包權人有土地經營權,和土地流轉權。但是,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充許買賣!如有發生買賣,買,賣雙方都是違法行為!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

二,本題中農民將承包的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只要是承包地都不許買賣的。建房,改變了土地用途,更不充許,賣者違法,買者也違法,如果買賣雙方沒有向村,鄉,書面申請,僅是私下成交,而買方又沒向村,鄉,縣,申請建房手讀,更談不上批准。就私自建房。這是錯上加錯.罪加一等。是嚴重違法!!

三,造成這種局面買賣雙方是法盲,也許是明知故犯,村委會不作為,失職,失查,都耍承擔責任!

四,如何外理。

①視土地屬性,是口糧田,還是坡耕地,還是河灘地,面積大小,對.環境保護的破壞程度,處罰權在縣,鄉,。

②如果買方是城市戶口,與村集體無任何緣份,私自建成沒有任何手續的房屋,只能是折除新房,剷平基地復耕,建房者還得承擔罰款!

③,如果是本村農業戶買的,還符合一戶一宅規定,上級對這類向題處理會輕些,新房能否保住在兩可之間,但罰款是免不了的。

④村委會嚴重失職,上級會追責,結合目前反腐,要嚴查是否幹部有貪腐行為!更甚者,是否有黑惡勢力做保護傘!

⑤現實中,農民法律意識很強,發生這種事情是極個別的!村委會也很認真監督管理!要論責任大小,還是賣方責任大,買方損失大,實際是雙方都違法,違規,都是各打五十大板,都賠了夫人又折兵!村委會有權收回這塊土地!!


關玉良


在農村把自己承包的基本農田賣給別人搞非法建築的事情確實有,處理起來也比較麻煩。

按照法律規定就是買地者拆除違法建築,把土地恢復原狀,再有承包方繼續耕種。這是從法律意義上的解決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上有許多要解決的矛盾,比如說買地方買地所出的錢不能順利要回怎麼辦?有的買地者是蓋民居住的,如果他們已經遷居此處,而他的原居住處也已經處理,這該怎麼辦?我們總不能把他們一家強行趕出來吧。

一般情況下,這種私自買賣土地現象,大部分都是買方為主動方,他們因種種原因希望得到這塊土地而不顧法律法規,執法部門嚴肅執法,拆除其違法建築合法合理,但有時候也要合情,也得容他們找好重新安置地方,不要弄得太難看,理性執法,即把工作給做了,也維護了執法者的形象。

買地者是主動違法者,明知顧犯,遭受損失是自找難受,怪不得別人。因此,在拆除違法建築上要積極主動,不要心存幻想,對抗執法,那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尊守法律,做一個守法公民,決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不要讓自己的財產蒙受損失。


忙碌快樂農家人


土地是國家的,一代傳一代的。革命先烈用生命保存下來的土地寸土寸金是交給後代繁榮昌盛,無人敢欺,無人敢掠奪而去,交給國家是希望國家人發奮圖強。買賣違背初衷規劃運用顯見是對國家不敬,雙方如同廢約,各負其行為過失,公共集體收回土地。希望作為國家人知福其享,珍愛土地。作為承包土地的擁有權不要換錢作穢,建房應聽從土地管理局批權,都是為愛護公共土地的開發應用,不守規矩規範行為,超出亂支土地應受相應責任自當,應該要讓雙方都偷雞不成失把米,另入正道尋自生。公共秩序的財物擁有權未通過申請,依法依規依自然的正確發展方向,私大於公共設施擁有的公權力是不行的。公權力必需是共同認可的平均權,誰違規私佔多佔就浪費有限的土地,破壞良好的生態環境。法制國家就應該順應逐良發展的責任導向。


光明使者231182166


農村有些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如果追究責任,買賣雙方誰的過錯大?

是這樣子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農戶土地是歸農民集體所有,承包戶只有經營使用權。經營使用過程中既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更無權買賣的。你說的有些承包戶把土地賣人修建房子去了,這是一種違規行為。

因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二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如果追究責任,買賣雙方誰的過錯大?

如果是私下買賣承包地去建房子的話,不管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是要承擔責任的。一旦追究責任,承包方需要將土地恢復到原貌,買方將房子拆掉。情節嚴重的,當地政府可能也會做出其它處罰。

總的來說,私下買賣承包地和在承包地建房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是不允許的。所以大家不要做這些違法違規的事情哦!

我是【三農老二】,今天就回答你這吧,希望對你有點幫助。如果你在三農方面還有什麼疑問,【三農老二】歡迎你隨時提問,有問必答。


三農老二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點的是,土地的買賣與違規建房是兩碼事,違規建房法律後果通常都是購買方承擔,土地承包戶賣土地一般沒人會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承包戶將土地賣給本村村民是合法的。也可以依法過戶辦理確權登記手續的,至於買土地的村民將購買來的土地建房子是否依法按照農村建房的審批程序辦理與否,與賣土地的人是沒有半毛關係。本村人購買本村人的承包地建房,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批建的,並不是絕對不能修建,購買本村承包地私自違規建房,如果追究法律責任,只能追究違規建房的責任,違規建房與合法賣土地的一方是沒有關係系的。



承包戶將土地賣給非本村人員建房也要分情況。比如土地承包戶將土地賣給非本村人員,非本村人員通過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農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房,這也是合法的,不會被追究什麼責任。如果土地承包人將承包地賣給非本村人,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土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種不受法律保護體現的是不能過戶確權登記,土地被徵收時購買土地的人無法獲得徵地補償,對於賣地方來說,萬一購買方反悔,打起官司來法院會支持退土地退款。對於非本村人員私自將違規購買的土地建房的,違規建房有被依法拆出的風險,即使不被拆出,修建的房屋也不能辦理任何手續,這就是違法買賣土地建房的後果。



綜上所述,承包地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是可以轉讓出售的,在法律不允許的條件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違規購買農村土地建房一般來說賣方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但購買方的的權益和違規建房財產沒有法律保障,如果要追究違規建房,違規建房輕則罰款,重則強制拆出違章建築,對賣家沒什損失。

感謝閱讀,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喜歡阿洪文章的朋友,記得幫忙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瞭解更多農村趣事。

阿洪168


如果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追究責任的話,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因為承包戶(下稱承包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賣給買方而引起的,實際上損失最大的是買方。

一、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存在兩點過錯。

過錯一,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承包地不得買賣”之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同時是土地的發包方,農戶作為承包方通過承包發包方發包的土地獲取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承包方無權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賣給他人,私下買賣土地無效。

過錯二,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發包方將土地發包給承包時,雙方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承包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僅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私自賣給別人,還因自己的過錯導致買土地的人,在土地上建起了房子,導致土地用於非建設,改變了土地的用途。

二、土地的買方存在的過錯和承包方存在的過錯一是一樣的,那就是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承包地不得買賣”之規定。

三、責任的追究。如果像提問中這樣的現象發生,在追究責任時,一般情況下會責令承包方拆除土地上面的房屋,恢復土地原貌。因為,雖然承包方將土地賣給了別人,但是這種買賣土地的行為不被認可,土地的性質也不會因此而發生改變,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村集體的,土地的承包方也不會改變。

那麼承包方就要履行他承包土地的義務,即“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要想達到這樣的效果,就必須拆除地面上所建的房屋,而且必須是土地的承包方自己想辦法拆除,如果承包方拒不執行的話,會有相關部分進行強拆,造成的損失由存在過錯的人自行承擔。

土地承包方和買土地的買方都存在在過錯,損失也由他們雙方各自承擔,但是拆房買方肯定不樂意,因為他又投入在土地上建了房,但不管他樂意不樂意房子是必須要拆除的,這樣最後的結果就是土地承包戶退還賣土地的錢款,至於因拆房造成買方投入建房的損失則無法保障,所以土地的買方的損失也就是最大的。

綜上所述,承包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他們雙方都存在在過錯,如果說誰的過錯大點,我認為是承包戶的過錯大點,因為他如果不點頭同意的話,買土地的人是不會取得土地,也不會在土地上面建房子的,但實際上損失最大的還是買土地的人。這個提問也警醒我們,農村土地不能買賣,私下買賣也不行,風險和損失太大了。


農村一山貨


嚴格的說,農村的土地承包方沒有權將承包的士地出賣,農民承包的土地所有權都舊集體所有,承包人只是承包了使用權,這必須分清楚。現在由於國家建設和地產商開發土地的需要,農民也在變相的賣土地了?你不把錢他就不給你土地,國家也說不清楚是買的士地還是給的農作物和財產補償,當然國家需要很好說。如果你要賣給私人修房的話,可能有耕地改作它用之嫌,而且出售只能用土地轉讓的形式,並經土地發包方村委簽章生效。用這種轉讓的方式轉讓的土地,也是要收錢的,你必須記住,將轉讓的士地修房子,只要手續齊全,你們兩方都沒有過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