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調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及數量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312 證券簡稱:三泰控股 公告編號:2020-02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三泰控股”)於2020年2月6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及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及數量的議案》,現就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

1、2020年1月17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激勵計劃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出具了審核意見。

2、公司於2020年1月18日通過公司OA系統發佈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對公司本次擬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28日,公示期為11天。在公示期限內,公司員工可向公司監事會反饋意見。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人或組織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公示期滿後,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並於2020年2月3日披露了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3、2020年2月5日,公司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並披露了《關於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勵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未發現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與本次激勵計劃相關的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

4、2020年2月6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及數量的議案》、《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確定以2020年2月6日為授予日,向660名激勵對象授予5,137.0641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2.14元/股。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並發表了同意的意見。

二、本次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調整的情況

鑑於3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1名激勵對象退休,已不符合激勵對象條件,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對象及授予數量進行了調整。

調整後,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授予對象人數由664人變為660人,原擬授予離職和退休的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由本次激勵計劃中的其他激勵對象認購,本次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數不變。本次調整內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本次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調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獨立董事意見

經核查,公司董事會本次調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及授予數量的相關事項,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做出的決議合法、有效,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次激勵計劃的規定,所作的決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同意公司對本次激勵計劃授予對象及授予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

五、監事會意見

《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已經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鑑於3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1名激勵對象退休,已不符合激勵對象條件,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擬授予數量及授予對象進行調整。

調整後,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由664人變為660人,原擬授予離職和退休的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由本次激勵計劃中的其他激勵對象認購,本次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數不變。

監事會認為,上述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相關規定,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調整後的激勵對象名單人員符合《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本次調整內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法律意見書結論意見

上海嘉坦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本次調整和授予已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權;本次調整及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日的確定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中的相關規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規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計劃》規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

七、獨立財務顧問結論意見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認為,三泰控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與授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的確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及授予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股權激勵》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三泰控股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形。

八、備查文件

1、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

2、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上海信公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關於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5、上海嘉坦律師事務所關於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和授予相關事項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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