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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故意隐瞒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

旅居史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所有公民都应该积极响应配合国家及省、市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不得故意隐瞒。

二、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指的是自2020年1月8日以来,故意隐瞒从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回来或者是去过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返回人员。

三、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务于2020年2月8日下午6:00前据实报告,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报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最高可给予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公职人员的一律顶格处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在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人员的排查中,因履职不力,排查不到位,造成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瞒报漏报的,给予排查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六、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相关线索,对提供故意隐瞒人员情况线索经确认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联系和举报电话:5168950。

南宫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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