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人民法院 關於發揮審判職能助力中小微企業應對疫情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強化法院審判對疫情防控的支持,避免因肺炎疫情引發糾紛導致中小微企業陷入困境,維護經濟運行和社會穩定,特制定如下意見:

1

對於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直接導致其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2

對於企業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餐飲、旅遊、物流等服務合同糾紛,加強與行業調解、專業調解、人民調解的訴調執對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導,前移並下沉司法服務,力爭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減少企業的訴訟負擔。

3

加強對因疫情而涉訴的危困企業申請司法救助的引導,加大對危困企業申請訴訟費用緩、減、免的支持力度,簡化審批流程,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危困產生的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注重運用司法救助手段,建立和完善救助機制。

4

妥善化解勞動者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引發的勞動爭議,聯合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發揮分調裁審銜接機制作用,積極促成企業與職工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民商事糾紛因疫情影響造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綜合考慮當事人約定、疫情對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難的原因、時間、程度等因素;對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認定,並公正、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維護交易穩定。對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將對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應當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達成新的協議,若無法達成新協議的,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等原則公平處理。

6

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因到期還貸困難而引發的金融糾紛案件,要依法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銀企和解,鼓勵並爭取金融機構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回應涉案企業展期或續貸需求,依法並重保障金融債權和企業生存發展。

7

對經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響,企業破產重整期間投資者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訂可行重整計劃草案的,破產重整時間可適當延長。

8

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要強化善意執行,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自動履行。對被執行人系疫情防控產品的生產企業,暫緩採取查控措施或採用“軟查封”等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對被列入失信名單、進入破產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信用修復,緊急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

9

依法支持政府對企業實施的減輕企業負擔相關政策,穩妥審理企業因按規定經批准緩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的行政案件,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疫情期間涉哄抬原材料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案件,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維護平穩有序經濟秩序。

10

依法及時審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刑事案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針對企業或企業家在生產自救過程中的行為,審慎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積極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保護好企業家創業信心與積極性,支持企業正常發展。

我院會結合相關案件的審判,支持涉案企業戰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災害影響,幫助涉案企業提高依法融資、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能力,引導涉案中小微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創新,並及時收集、歸納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分析研判。同時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主動摸排掌握轄區企業因肺炎疫情導致的各類經營風險和法律問題,並及時通過移動微法院、12368司法服務熱線及各類網絡司法服務平臺,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助力企業有效應對疫情、提振信心。

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意見相關規定若與上級法院規定相悖,以上級法院規定為準。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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