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對我國油品國際貿易業務的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新冠病毒對我國油品國際貿易業務的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北京時間2020年1月31日上午3:30,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就中國正在發生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宣佈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

一、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義

《國際衛生條例(2005 年)》(《條例》)將“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義為“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危害,以及可能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事件”。其中,“公共衛生危害”係指具有損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別是可在國際上傳播或構成嚴重和直接危險的事件。

該定義暗示出現了以下的局面:嚴重、突然、不尋常、意外,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很可能超出受影響國的國界,並且可能需要立即採取國際行動。一旦宣佈,世衛組織會提醒各國必須開始考慮如何加強防控、提前準備應急措施、準備病例隔離等事宜。

二、認定標準

在《條例》附件2《為評估和通報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而適用決策文件的實例》中,指導性的標準包括:1.事件的公共衛生影響是否嚴重;2.事件是否不尋常或意外;3.是否有國際傳播的嚴重危險;4.是否有限制國際旅行或貿易的嚴重危險。

四項指導標準下還有十餘項具體細化的指標,包括病例數、死亡數、治療失效指徵、高危人群受害率,是否由未知因子引起及其來源、載體、傳播途徑是否未知,與其他國家的類似事件的流行病學聯繫,跨境擴散的可能性等。因此,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定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全面的科學的評估。

是否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一個重要考量標準是,病毒是否具備持續的人際傳播能力。此次新冠病毒肺炎構成該事件主要基於中國感染者數量增加、多個國家都出現疫情這兩個事實。

三、解除認定

在某種疫情被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世衛組織總幹事和各成員國需要根據世衛組織突發事件委員會的建議,採取行動應對危機。根據《條例》的規定,總幹事發佈的建議包括對人員、 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擬採取的衛生措施。建議分臨時建議和長期建議,臨時建議的默認時限是三個月,長期建議需要世界衛生大會的審議。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本國領土上發生事件的締約國可向總幹事提出結束和/或建議撤銷臨時建議,並可就此向世衛組織突發事件委員會陳述意見;如果總幹事認為一次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業已結束,也應按照相應程序做出決定。也就是說,臨時建議可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隨時撤消,並應在公佈三個月後自動失效。臨時建議可修改或再延續三個月。臨時建議至多可持續到確定與其有關的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後的世界衛生大會。

四、影響分析

雖然《條例》建議採取的措施不帶有強制性,但根據其規定,各締約國均負有對“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迅速反應的法律責任。而且,一旦被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會造成其他國家的恐慌,進而在規定的範圍內採取最嚴格的措施,甚至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採取額外的措施。

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被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幹事提出了七條建議,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沒有必要採取限制國際人員流動和國際貿易的措施,世衛組織不建議限制貿易和人員流動;

第二,必須支持那些衛生系統較弱的國家;

第三,必須加速疫苗、治療方案和診斷方案的研發;

第四,必須打擊謠言和錯誤信息的傳播;

第五,必須審查準備計劃、找出差距、評估所需資源以識別、隔離、治療患者,防止疫情傳播;

第六,必須與世衛組織和全世界共享數據、知識和經驗;

第七,打敗此次疫情的唯一辦法就是,所有國家以團結協作精神共同合作,我們都身處其中,我們也只能共同阻止它。

在疫情被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針對以上絕大多數建議,各個國家必定會採取措施予以落實,但對第一項建議,有些國家基於各種考量可能會採取更嚴的限制措施,這些措施會對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的公司造成一定影響。

具體影響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對中國境內員工出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國際貿易公司員工經常需要出國進行商務談判等活動,宣佈此次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我國可以限制人員出境,對方國家可以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或履行某些手續,也可以直接拒絕入境。[1] 如果要派國內員工去國外,要關注哪些類型的人會被限制。

(二)對油輪運輸可能造成的影響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針對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世界衛生組織可以就貨物運輸向全體締約國提出建議,按嚴格程度從輕到重採取審查載貨清單和航行線路、實行隔離或檢疫以及不準離境和入境等措施。[2]世界衛生組織給出的建議對各締約國起指引作用,具體應對措施由各締約國主管當局確定,允許採取比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更為嚴格的措施。

目前,港口對油輪的檢驗檢疫通常採取電訊檢疫方式,即船舶抵港前按要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規定內容,如進行風險評估後檢驗檢疫機構認為其符合檢疫要求,則准予通行,不實施登船檢疫,即只對申報內容進行書面的形式審查。

為了確保全球港口和航運業可以繼續正常運轉,國際航運工會(ICS)於2020年1月27日針對新冠病毒向全球船東發出了指引,主要強調了“在受病毒影響地區的港口進行出口篩查”、“開展健康信息戰役,提供必要的協助”、“應與公共衛生當局進行合作”等三方面內容,避免發生港口不必要的關閉。如果由於醫療原因導致世衛組織建議關閉特定港口,那麼ICS會建議相關港口當局和船東積極遵守世衛組織的建議。

據此,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則油輪掛靠中國港口後駛入其他國家港口,根據該港口當局的規定,可能被採取登輪檢驗檢疫審查、採取消毒措施、隔離觀察等防控措施,這會使船舶抵港後到實際開始裝卸貨的等待期將有所延長,產生滯期,同時由於相關防控措施導致船東額外增加的費用和成本,將由租家承擔,並轉嫁給貿易方,最終必然體現為國際貿易中物流成本的明顯增加。例如,馬來西亞衛生局已要求,所有來自中國的船舶都將被隔離,直到官方對船舶進行檢查為止。如果檢查發現所有船員和乘客都健康,船舶衛生文件依然有效,則允許船員和乘客下船和進行裝卸貨活動。嚴重情況下,如果港口直接拒絕接受船舶靠港,則來自於中國的貿易公司除了要面臨需要尋找替代船甚至因錯過交貨期而被解約的風險,還不得不面對運力供應不足導致的運費大幅增加,甚至無船可尋的運力“斷供”等緊迫局面,最終會對國際貿易活動帶來顯著的負面影響。

(三)對鄰國貿易的影響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容易引起鄰國的恐慌。如2019年7月17日剛果(金)埃博拉疫情,由於過高的死亡率,3個月後世界衛生組織決定延續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定。利比里亞由於該疫情宣佈國家緊急狀態,採取了嚴格的隔離、限制措施,周邊鄰國也採取了封鎖邊境、禁止疫區旅客入境,乃至停飛國際航班等措施。

有些國際交易可能涉及通過汽車或火車運輸成品油至境外,如果鄰國封鎖邊境,這些交易則無法完成。而《條例》第四十三條鄰國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拒絕火車、卡車等陸上交通工具入內提供了可能性。另外,即使鄰國沒有封鎖邊境,也可以根據建議採取指定陸上過境點等措施,造成運輸不便。

五、應對措施

因為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是非約束性的,所以各個國家的反應不能完全被預測。因此要密切關注相關國家的動態,及時做出反應。

根據《條例》,人員或交通工具被要求提供證明文件和履行相關程序的情況比較多,被拒絕入境的可能性會比較小,所以可以根據各國的要求及時準備相應的文件或履行相應的程序,儘量減少因為疫情造成的影響。如果有拒絕入境的情形,也要及時發現,儘早處理。對於境內擬出境員工,如果滿足我國出境及對方國家入境的規定,且對方同意繼續邀請,或許可以考慮按計劃外派。

因宣佈此次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會對有些長期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是履行不能,這需要結合合同的具體規定和實際履行情況以疫情為由宣佈不可抗力,以免除相應的遲延履行義務、甚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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