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工作者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讨论讨论。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本问题,如果业委会的决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损失,

那么就应由业委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由于业委会自身运行中出现过错,给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业主大会承担,必须由业委会自行承担。


实践中,所谓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业委会的委员承担。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如果过错是所有委员共同造成的,那么应由所有委员共同承担;

如果过错是个别委员造成的,其他委员申明反对的,那么具体责任应落实到人,由作出过错决定的委员承担。


海风116067626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就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通过,或得到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如果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或业主大会授权处理的决定出现错误,当然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如果业主委员会抛开业主大会会议,擅自做做出的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业主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w苦行僧


业委会决定出现错误,谁担责?要几方面看待,原则上是全体业主担责,非原则问题,业委会成员承担,且听分解!

首先: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果是合格的业主委员会,那么做出的决定其实应该是业主大会做出的!业主大会决定一般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以,如果出现错误应当全体业主承担,这都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应该约定的!

事实上,部分小区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有适当的授权,在权限内,业委会是可以讨论决定一些事情,假如出现错误,其责任理当集体承担。谁又没有出错的时候呢?既然是授权内,其损失也必然不会大!

其次:也就是非原则的业委会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业委会越权私做决定,(没有通过业主大会的重大事件决定),由业委会成员承担责任!很明显,敢做这样决定的业委会是违规的,也是失控的;其目的值得思考,总之,这样的业委会己经变质。

2,业委会成员是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但业主对业主大会并不积极参与,不行使自己的权力与职责;而业委会又真心想为业主办事实,(现实中也不少)。这种情况业委会虽有违规,但出发点是真心为业主,一般都是小错误,建议业主共同承担责任,毕竟成立业委会不易,选出愿意为业主奉献的业委会更难!

3,业委会是业主依法选举产生,但在任职期间失去本心,慢慢地把自己当成官,慢慢被收买腐化,起了不正之心,变得

私做违心决定。这样依法应当由业委会承担责任!

业主要积极参与小区事宜,业委会成员要多和业主沟通听取意见,大家监督依法依规才能共建和谐家园!


恋茶君茗韵添香


业委会一般会出现四种较严重的问题。

一种是表决造假,比如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管理或交接动荡,无知的业主被裹挟其中,跟着受罪。

一种是从物业手里争取到公共收益,或某项具体的管理权,自行选聘第三方,接受商业贿赂,按照商人不做赔钱买卖的基本逻辑,最终的成本会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第三种是签订了商业合同,出现了违约情况,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四种是怠于履行职责,比如委员内部纠缠不清,没有及时申请公维资金修复电梯或消防隐患,造成业主生命财产受损的。

之前政府提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把业委会委员当成了圣人,只是约定了委员应该做到什么,对于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行为,则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业委会,比政府官员都强,没有任何监督和违约责任啊。所以,很多小区成立的业委会,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美好,有的反而加剧了小区的矛盾。

本人接触这个行业多年,也做了认真的思考,对小区的议事规则做了较多的修订。

比如,业委会决议必须公开,要保存影像资料备查,未经公开的,对全体业主无效,谁做的决定,谁承担责任。

比如,委员有免交物业费、谋取商业贿赂、私占公共区域的,已经查实,暂停委员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是否继续委员资格。

比如,业委会存档资料,拒绝业主查看或复制的,暂停资格,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比如,选票接受社区或街道核查,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业委会可再次复查。

以上这些,只是希望帮助小区,选出好的业委会,让小区更好。

当然,如果业委会按规则做事,基本都是业主大会授权且公开执行的事项,即便出现问题,也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也算是对委员的一种保护吧。


姜姜聊物业


业委成员代表的是全体业主,所做的决定都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小区业主的决定,真的发生了损失当然由所有业主承担,因为业委成员都是业主选出来的,所有的业主已授权给业委,所以业委的任何决断,都是所有业主的决定。再说,小区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造成损失的地方,题主是不是又想栽赃业委了?别没事找事,小区是大家共同生活的地方,所有行为都必须要遵循小区规则,把小区搞乱受害的是全体业主,打造安定团结小区为要!


蓝夕阳8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是法定的,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定的救济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其代表性,所以,一旦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出现错误,涉及的民事赔偿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承担。而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内部程序层面,即:辞职、弹劾及罢免。而业主追究责任的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即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启动弹劾或罢免程序。

从法律上讲,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有限的,即代表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约。除此之外,并不能以民事主体身份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也就不可能造成“民事损失”。而对内则有可能对部分业主造成侵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自然是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任何决定,委员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还有,在议事过程中,任何表决人按照程序作出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不受追究,无论实名或匿名。这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则。看到有些回答中对不同意见的追究是根本错误的。

当然,如果委员在覆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这个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可能需要赔偿损失。比如拿钱出去采购,半道去打游戏,把钱丢了。


众里寻她仟百渡


这与村委会委员有的一比:那可也是全体村民选举的,后来的“工作”各有千秋。是有给村民制造出来过损害的…,对此再让全体村民买单、这不合适吧?…… 再有;在某个小区住了近20年了,近日才“有幸”得知业主委头是谁人。至今也从未见过选举‘业主委“领导人”的“选票”长啥样!且有的不为业主争取合法权益,却更像是(物管法以外的)物业管理方的助理…!若他们搞错出来,再要全体业主买单,这理么-地球庶民人恐难理解!


木生2012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人,不是小区的决策人,从物权法和物管条例来看,业委会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业主大会的决议错了,又全体业主承担责任,业委会的决定错了,还是由业委会承担违法责任。业委会的常见错误,是用小区公共收益开支物业公司的员工开支,用于支付物业公司的经营成本,破坏国家规定的业主与物业关于包干制物业费结算基础,常言说,攘外必先安内;业主对这种业委会的违法行为,应该通过向公安派出所免费报案的形式,积极通过刑事诉讼追究业委会的“挪用资金”向物业公司输送利益的违法责任。


君成32


所有业主共同承担。你们选出来的嘛!


专业扫盲


业委会是业主选举的组织,如果说他是不能完全代表全体业主的权力……,只能代表部分业主的利益。所以他不是主体,不是法人,更不是第一责任人。只能在业主的利益面前有所代表。难道出了错你要追究,损失让他如何赔偿?而物业企业则不然,它是一个主体单位,是法人,而且是第一责任人。是专业物业管理者,在物业管理上有法律法规政策制约,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处罚,更有政府部门管理。现在的说法已从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可是有一点没有变物业企业为利益而非利益。这句话什么意思呢?物业企业要为国家守业,保证整体物业百年完好,如果物业不能达到完好,如房屋损毁、公共设施设备损毁、预防性事故等,物业企业要负第一责任。而业委会不是第一责任人,更不是主体,是自发性自治,而且只是70年房屋产权,只对自用部分有处置权,还只是自用空间买卖。这就是不同之处,所以又如何追究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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