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標合同(有效不作結依據)+標後合同(有效結算依據)

【建設工程】中標合同(有效,不作結依據)+標後合同(有效,結算依據)


「建設工程」中標合同(有效不作結依據)+標後合同(有效結算依據)


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明顯增加或減少等影響中標合同的實際履行,承包人與發包方經協商對中標合同的內容進行相應變更,即使兩份合同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導,也應認定屬於正常的合同變更,而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所稱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情形

案例489.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5)內民申字第02306號“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有限公司與通遼光遠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法院再審認為,本案中,光遠公司被確定為涉案工程項目的中標單位後,於2011年9月5日光遠公司與華電公司簽訂了《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一期220KV升壓站電氣設備安裝調試工程施工合同》後,此外,雙方又簽訂了《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一期220KV升壓站電氣設備安裝調試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為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應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主合同約定了工程總價格為人民幣元3488120元,但雙方在《補償協議》第1條約定:以施工圖預算下浮5%作為最終結算價格。現華電公司認為《補償協議》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改變了主合同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應認定為無效。因雙方對於該電力安裝工程項目的工程款並未最終結算,按照《補充協議》約定:以施工圖預算下浮5%作為最終結算價格是否屬改變主合同實質性內容尚不能確定。經審查,雙方在主合同中約定為工程量清單固定單價合同,並非固定總價合同。涉案電力安裝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時確實存在工程量清單項及施工圖紙不全的問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存在設計變更的問題。華電公司認為,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圖紙預算下浮5%為最終結算價格,經審計單位審計,在沒有下浮5%的情況下,工程量為354萬元左右。而光遠公司主張認為,按照最終版施工圖工程量款為415.28萬元。其主張的工程預算總價款為7338150元,其中還包括另外委託施工費及材料費、特殊調試費、誤工費、違約金。且委託施工費及特殊調試費均不在合同工程量內,誤工費及連約金均與補充協議無實質性關係。涉案電力安裝工程項目合同約定工期為7個月,實際施工限為兩年多時間,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據此,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明顯增加或減少等影響中標合同的實際履行,承包人與發包方經協商對中標合同的內容進行相應變更,即使兩份合同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異,也應認定屬於正常的合同變更,而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所稱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情形。

二審判決根據本案具體合同的實際行情況,認定雙方簽訂的《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一期220KV升壓站電氣設備安裝調試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以施工圖預算下浮5%為最終結算價格”,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不應認為是對原合同進行了實質性變更並無不當。因此,補充協議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無效情形。華電公司提出補充協議系光遠公司與華電公司個別人惡意串通所為,均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提出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主張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中標合同(有效不作結依據)+標後合同(有效結算依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