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卢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2020)4号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全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市政府办公室于2月5日1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我县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县公安局承担着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责任,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和县供销社等部门对烟花爆竹负有监管职责,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旅游文广局以及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严厉打击,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确保各项禁燃禁放措施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7111144。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