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場發佈會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最高可判死刑!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然存在少數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旅行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這些行為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罪名。

在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疫情防控期間,有哪些行為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進行處罰時,省法院副院長羅振宇這樣回答。

第十一場發佈會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最高可判死刑!


羅振宇介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月30日,省法院制發了《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嚴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種刑事犯罪,依法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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