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流感期间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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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流感期间工资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要看一年的盈利来核算,盈利好的可以按正常发放工资,这也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和关怀,但是盈利不好的就不要发放了,毕竟流感又不是老板造成的,纯属是自然灾害,员工吃饭老板就不吃饭了,所以都不要再议论该不该发工资还要双倍,这些都是无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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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经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影响。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如何行使权利义务方面可能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疑惑。

为此,《法庭内外》杂志社特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解答一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以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工资待遇问题

(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在此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020年2月2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三)对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14日的,剩余期间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对待;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即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的,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四)劳动者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相关手续如何处理?

窦江涛: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发放。

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在家看护未成年年子女的劳动者还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法律依据●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五)用人单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用人单位用工安排问题

(一)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合理安排?

窦江涛:部分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交通出行及时返京,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安排。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即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先行休息,待返京复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四是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此外,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如何合理安排?

窦江涛: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正常到单位上班。

其他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 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三)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窦江涛: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四、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窦江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但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五、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窦江涛: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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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场疫情,那么我们中大部分人,都应该在今天拿到了开门红包,然后正式回到岗位上,开启年后的工作。

按照原先国务院的规定:2020年春节放假安排是1月24日——30日,放假7天,1月31日正式复工。

但在1月27日,大年初三,国务院经过深夜讨论,清晨发布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疫情严峻的当下,延长的春节假期,工资到底怎么算?

01

那先要看,你在哪座城市?

从全国而言,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随后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政策延迟复工,江浙沪包邮区率先宣布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紧接着全国部分省份也逐步跟进。

根据规定,若当地出台延迟复工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时间复工;若当地未出台特殊政策的,按照国务院通知执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

02

这次上海的规定,和全国各省市的规定,到底有何区别?

全国其他省市规定:

① 休息日在家办公,视为正常出勤工作,给正常工资待遇;

② 如果不能灵活办公,需安排休息的,则可先安排年休假,年假不足的,安排后期调休;

③ 因疫情需要工作,视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双倍工资。

但上海的规定不太一样,上海人社局规定为:

① 在家办公,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视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要给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且没有年休假抵扣的说法;

②对于休息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③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员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视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要给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就是这么任性,这点差异很重要,不要把上海的规定套入自己所在的城市中,请各位HR要务必要注意啊!

05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复工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算。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150%,而非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06

如果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那么婚丧假是否顺延?

答: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看公司员工手册或制度规定,企业可以灵活实施。

07

如果员工节前已经申请了延长假期,当下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可以撤回。

08

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如拒绝复工,能算旷工吗?

不能。

09

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各种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黄承翰


看你是做什么的, 如果是上班有固定工资底薪的,按着国家规定的和你上班之前约定的发工资,如果是存提成的维修行业,就是没有工资,我们是只有干活才能拿到提成,没有干活,就要饿肚子,这是没办法的,因为我们的老板也是只有我们做了他才能拿到钱的,我们现在也很无奈!



周口大刘


目前我是从事零售行业,先阶段许多实体店都无法开店营业,那就意味着公司没有盈利,公司的开销房租水电 人员工资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所以成本的控制将是20年公司的首要任务。

目前疫情正处于高峰期,员工群无法到岗上班,门店人员的薪资应该只能发放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等),如果是有出勤上班的人员按日薪核算工资(含岗位津贴等)。

零售行业实体店生意受到巨大的影响,可以开展线上渠道的工作,鼓终端人员开发线上客源,给与比平时更高的提点,刺激终端人员销售激情,在疫情时期增加一部分的销售收入,减少工资的损失,一起共度难关……





銘骏熙尧


看企业的具体政策吧,

按照劳动法没办法强制公司给不上班员工发工资的。

但这次是特殊情况,

如果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可以考虑适当补偿,但企业也是受损失的,国家也不能强制企业给因为流感耽误上班的员工发工资的

我们都是在家办公,做线上营销,所以工资没影响


普洱一哥


按平时工资提成结算,对抗战疫情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嘉奖!——原因很简单,抗战疫情,不是为他人,而是为自己!



聂系农


事业单位咱不知道,像我们农民工却只能自已算了[得意][得意][捂脸][捂脸]


石头的未来


我用视频回答您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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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大星星


现在流感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按带薪休假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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