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疫情防控99個相關法律政策問答(疫情防控篇)

疫情防控篇

1.關於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2.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4.如何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各級疾控機構、醫療機構將加強對不明原因肺炎的監測,密切關注國內外疫情及相關信息,加強技術和物資儲備,進行相關知識的宣傳。

目前該病的傳播途徑尚不明確,建議大家以預防呼吸道傳染病(SARS、流感)的方式,注意室內勤通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均衡飲食,根據氣候增減衣服,適時、適量運動,避免前往空氣流通不暢、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減少群眾性集會,不必恐慌。


5.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可以怎麼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6.發生傳染病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7.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時出行是否必須佩戴口罩?

是。疫情防控期間全體市民出行必須佩戴口罩。


8.疫情防控期間,是否可以公眾聚集性活動?

禁止公眾聚集性活動,叫停各類文化活動,公共聚集場所一律暫停營業。餐飲服務單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禁止舉辦任何形式的群體性聚餐活動,棋牌、網吧、KTV、洗浴等公共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9.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後,政府需要做什麼?

1.啟動I級響應後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靠前指揮,調動一切資源,保障各項防控措施貫徹實施。

2.開展廣泛的社會動員,集全區之力開展防控工作,黨委、政府及各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基層各組織,社會團體、廣大人民群眾聯動配合,共同投入到防控事業中。

3.政府可以依法依規採取限制人口流動、確定疫區人員隔離等強制措施,有效防止疫情擴散。


10.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後,公眾需要做什麼?

1.減少非必要接觸。儘量減少外出,避免到封閉、空氣不流通的公眾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外出請記得佩戴口罩,醫用口罩尤其是外科口罩能擋住大部分含有病毒的飛沫。儘量減少與疫情城市回來人員接觸,有湖北武漢等地外出計劃的最好取消行程。

2.注意個人衛生防護。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定時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咳嗽、飯前便後、接觸或處理動物排洩物後,要用流水+肥皂/洗手液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每次洗手至少20秒。咳嗽和打噴嚏時使用紙巾或衣袖遮掩口鼻,防止飛沫傳播。

3.保持安全飲食習慣。不要購買和食用野味,少去海鮮、活禽市場或農場,儘量避免接觸野生或養殖動物。製作各種肉類和蛋類要確保煮熟,處理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及刀具要分開。

4.主動實施居家隔離。有湖北武漢旅居史的人員請主動居家隔離14天,14天內不要走親訪友,不與外人接觸。居家隔離期間,一旦本人或家人出現有發熱、乏力和乾咳等呼吸系統症狀,趕快戴上口罩去醫院發熱門診及時就診,主動告知最近是否到過武漢,並講清近期直接接觸情況,為醫療機構科學及時診斷治療提供有效信息。

5.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民積極開展清潔掃除,剷除病毒孳生和傳播土壤。同時各單位、各大集貿市場等開展衛生整治,營造乾淨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

6.加強聯防聯控預警。請大家互相監督,發現有來自湖北武漢的人員沒有遵守居家隔離,及時給予勸誡或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反映,群防群控、嚴防死守、共同努力保一方平安。

7.應當服從當地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當地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1.政府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機制是怎樣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了政府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12.疫情期間,什麼情況下可以封鎖疫區?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 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13.單位或個人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是否應當報告?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時,都應當及時報告,但應注意不得違法傳播個人信息。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14.在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麼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條規定:“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人時,應當立即將其隔離,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並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但對第八章規定以外的其他病種染疫嫌疑人,可以從該人員離開感染環境的時候算起,實施不超過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的就地診驗或者留驗以及其他的衛生處理。”


15.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及一般群眾的行為準則和活動範圍是否應當受到限制?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 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 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 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8.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發病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

(一) 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二) 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三)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觸判定方法。

(四) 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判定的密切接觸者請填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登記表》。


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應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健康負責的態度,在14日內,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對有發熱及急性呼吸道症狀需要就醫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並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如果需要乘車前往醫院,應當撥打120、999等急救機構電話,乘坐救護車前往醫療機構,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醫療機構。


20.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並採取有效措施?

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超市、公共交通場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增加場所、交通運輸工具的清潔與消毒頻次,做好清潔消毒工作記錄和標識,保持良好通風狀態;科學合理控制人流規模和密度;有條件的,在入口處採取體溫檢測措施,嚴格執行體溫篩查制度,對拒絕接受體溫檢測以及體溫異常的,有權拒絕其進入;對體溫異常的,協助、引導其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對未佩戴口罩的,進行勸阻。並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築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職工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要求職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對旅客姓名、來源地、聯繫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有條件的,要為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提供單獨就餐區域。旅客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此外,針對本次疫情,鐵路、航空運輸和部分在線旅遊平臺經營者針對疫情地區和確診、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員及時推出了相應退改費用減免措施。交通、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相關行業組織、經營者以及平臺經營者,在特殊時期更應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相關消費者合理訴求,減少各方損失。相關行業組織也應起到加強監督、依法維權的作用。

21.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採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徵調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23.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疫情防控具有哪些監督管權?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 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 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 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 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燬;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24.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三條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徵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25.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26.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防止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做好預檢分診工作,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區(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對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輕症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如當地發生強度較大流行,醫療資源緊張時,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可採取居家治療和觀察。


27.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十二條規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鐵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搶險救災物資和國家規定需要優先運輸的其他物資,應予優先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

出現關係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需求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運輸經營者優先運輸需要緊急運輸的物資。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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