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子谎称花钱能安排工作,对方被骗70万元…

女骗子王某燕,谎称自己有能耐帮助人调动银行工作,还和受害人签订书面《协议》,若工作调动成功,预先收的70万元保证金就转为手续费。被害人一次性支付了70万元保证金后,骗子称3个月内调动成功,否则就退钱。结果,3个月过去,工作并没有调动成功,要钱却不给,被害人向警方报案。近日,昆明中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燕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昆明女子谎称花钱能安排工作,对方被骗70万元…


以调动工作为名骗了70万元

今年49岁的王某燕,谎称自己能耐大得很,陈某相信了王某燕的吹嘘,愿意花钱请王某燕帮亲人赵某调动银行的工作。2015年5月17日,在西山区金牛小区以帮助赵某调动工作为由,与被害人陈某签订《委托协议》。

协议约定: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8月17日这3个月内,陈某委托王某燕帮助亲人赵某工作调动(从保山市调往昆明省农行任处长),陈某一次性预付给王某燕70万元作为保证金,若王某燕达成协议内容后,保证金即转为手续费支付给王某燕,到期若事情未能完成,王某燕3天内一次性无条件退还陈某保证金7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被害人陈某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0万元转至王某燕的银行卡里。

3个月期满,王某燕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害人陈某多次向王某燕讨要70万元的保证金,但直至案发,王某燕也未退还这70万元。

起诉要钱两次败诉

2017年3月23日,被害人陈某向西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燕退还保证金70万元和支付利息71526.58元。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陈某与王某燕之间的委托行为,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所以驳回了被害人陈某的诉讼请求。

被害人陈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某与王某燕之间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其涉及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驳回了被害人陈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随后,陈某向警方报案,警方决定对王某燕立案调查。

女骗子最终被判刑10年半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以自己有能力帮忙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合法所有的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于是,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70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

宣判后,王某燕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称:她自愿认罪、悔罪,并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赔偿被害人部分被骗款项。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其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判处。

二审期间,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在二审阶段,王某燕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燕在有期徒刑10年至10年6个月之间量刑,且维持原判罚金刑不变的检察意见。

昆明中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昆明中院依法予以确认。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王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审中,王某燕及其家属仅表明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实际从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山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继续追缴涉案赃款70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改判王某燕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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