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一下《偽證罪》,不要讓電子簽名認證機構把你忽悠了

導讀:

如果你在電子合同糾紛中,涉及到電子簽名真實性問題。貸款平臺會找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出具所謂《電子簽名驗證報告》,把你沒有簽過的電子合同,通過《驗證報告》證明是你籤的。這種出具假的《驗證報告》來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構成偽證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根據《電子簽名法》,由認證機構責任造成你財產損失的,要對你進行經濟賠償。


偽證罪概念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偽證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並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15 日以下的拘留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給予行政處分 ;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於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它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可酌情處以罰款 ;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 1987 年 6 月 29 日頒佈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或有關資料,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 ;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於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它犯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 證人 " ,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 鑑定人 " ,是指司法機關為鑑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 記錄人 " ,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 翻譯人 " ,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於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鑑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偽證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 ; 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 1989 年 1I 月 30 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 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 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 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5) 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 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

(1) 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 而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 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 ; 後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 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 ; 後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

(4) 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提供偽證 ; 而後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 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 : 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 ; 而後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本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睚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於 :


(1) 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 ; 後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 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3) 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 後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 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

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 ; 後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偽證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由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偽證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