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可能涉嫌的犯罪

一.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卖出“高价白菜”、“天价口罩”,牟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何罪?

根据两高《关于传染病疫情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行为,涉嫌何罪?

根据两高《关于传染病疫情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量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可能涉嫌的犯罪


三.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 “追打”、“猛咳”、“吐口水”或“撕扯防护服”等“起哄闹事”的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能工作、影响其他就医者接受诊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何罪?

根据两高《关于传染病疫情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何罪?

根据两高《关于传染病疫情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量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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