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发布通告,居民不得串门、聚餐、聚会

为进一步严密疫情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坚决实现“防输入、防扩散”目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淄川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淄川区社区、村(居)疫情管控十项措施》等要求,结合淄川区实际,特再次通告如下:

一、自本补充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由市外入川人员一律在抵川4小时内到所在社区、村(居)或通过拨打电话、扫码(二维码附后)等方式登记报备。2020年1月6日至今市外入川人员尚未登记报备的,要立即完成登记报备。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范围内居民之间一律不得进行走访串门、聚餐、聚会等任何形式的聚集活动。

三、市外入川人员抵川后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与市外入川人员密切接触者同样自行居家隔离14天。

四、各级医院、卫生院、卫生室对接诊的所有病人要第一时间向卫健、疾控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

五、已停产停工单位、新开工单位在复工复产或新开工前,必须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同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不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省外员工、新冠肺炎确诊及疑似者有密切接触员工一律不得返岗上班,市外员工入川后必须居家隔离14天,达到留观期限并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返岗。

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后解除隔离,解除居家隔离的市外返回人员一律在14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延长7天隔离观察时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研究后解除隔离,并一律再自行居家隔离观察7天。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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