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管事項(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貫徹落實相關稅收政策,現就稅收徵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三、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四、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五、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後,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六、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七、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八、疫情防控結束後,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復核。

九、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見附件)。

十一、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適用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十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0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好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稅收政策,明確相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簡便徵管流程,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如何辦理留抵退稅?

答:為優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公告》明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根據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應該如何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優惠的,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只需自主進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並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三)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同時,考慮到在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能會遇到與接受發票方溝通不便而未能及時開具的特殊情況,《公告》中明確納稅人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隨後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

(四)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如何申報?

答: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等申報數據,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五)納稅人發生符合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消費稅行為如何申報?

答:納稅人發生符合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消費稅行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六)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七)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應該如何進行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申請?

答: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後,即可為納稅人辦理備案或備案變更。

(八)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應該如何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

答: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即可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後,即可為納稅人開具相關證明。

(九)在抗擊疫情期間,未實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納稅人應該如何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答:疫情防控期間,所有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包括四類出口企業、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等),均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即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暫無需報送相關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問題,且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按規定為納稅人辦理退(免)稅。

(十)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採用“非接觸式”方式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的,本應報送的相關紙質資料應當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可暫不提供相關紙質資料。對於按照現行規定應報送的相關紙質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待疫情結束後補報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予以複核。

(十一)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證明開具、出口收匯等事項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證明開具、出口收匯等事項的,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待收齊退(免)稅憑證、相關電子信息或者收匯後,即可申報辦理相關事項。

(十二)企業根據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享受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考慮到此次出臺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與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優惠方式一致,為便於納稅人準確理解、享受政策,降低納稅人享受優惠的成本,《公告》明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參照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規定執行,使兩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體為:一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

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十三)企業適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的政策時,需要注意什麼?

答:根據8號公告的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當年收入總額扣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餘額的比例,應在50%以上。

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以下簡稱《聲明》)。納稅人應在《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十四)企業和個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答:1.關於企業捐贈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9號公告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2.關於個人捐贈扣除問題

個人根據9號公告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辦理稅前扣除。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稅務總局明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管事項(附解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