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石家莊市公安局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定點醫院的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或不服從管理的,予以治安處罰;明知已感染或可能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來自重點疫區人員或者與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排查、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處罰;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疫情防控期間,被檢查人員必須服從所有防疫檢查點實施的體溫檢測、人員核查、車輛檢查、醫學觀察、強制隔離、疫區封鎖等疫情防控相關措施,拒不配合的,予以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職務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惡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鬨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未經衛生醫療部門批准,擅自轉移確診或疑似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間,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情節較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盜竊、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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