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從古至今食用鹽都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必需品。但因為中國古代人民群眾的生產效率低,食用鹽受生態自然環境的直接影響,造成僅有一部分沿海地區和有些擁有鹽井、鹽湖等生態資源的地域可以產鹽。這便會造成食用鹽非常容易被不法分子操縱壟斷市場。因此中國古代執政者都會將食用鹽的專賣權控制在自己手上,而鹽稅同樣也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支柱產業。伴隨著時間的變革,食用鹽的專賣權從全都由國家壟斷市場而轉變成了在售賣部分漸漸地有商販加入在其中。

一、食鹽專營制

中國古代執政者操控食用鹽的買賣交易權最開始能夠追溯至春秋時代。按照歷史記載,齊國管仲主張海濱提鹽之國,能夠計口授鹽。向齊桓公提到“官山海”,即專營山海資源,主要是對鹽實施國家運營,利出一孔。據管仲粗略地估算,齊國因此每年能夠獲益6000萬錢

到了漢代漢武帝時期,在桑弘羊的提議下,為了更好地增強中央君主集權,從富豪豪族手上搶回鹽鐵等重要的經濟事業,逆轉國家財政困難的局勢,也曾實施了鹽鐵官營和酒水專營。漢武之後舉行了著名的鹽鐵會議,廢除鐵酒專營,部分放鬆鹽業專營。這種松馳情況一直保持到唐代安史之亂,自此食用鹽專營再一次得到了強化。

“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食用鹽的生產者被稱為鹽戶,鹽戶的工作方式與別的手工業者並無差別,可是因為食用鹽是專賣品,便導致了鹽戶和別的手工業者的有所不同。鹽戶的身份與普通百姓不一樣,他們會獨立另設戶籍,而且在官衙中有專門的部門完成監管,不能夠轉換成別的行業或是逃徒,失去了人身自由。

食用鹽出產的專用工具和原料都由官衙給予,所出產的食用鹽也一定要上交官衙,官衙會發送給工本錢和糧食作物。除去官衙認定的鹽戶外,別的任何人都不能夠從業鹽的出產活動,違反者處以重罪。就此便能夠看得出,官衙是用行政權力壟斷了鹽的出產,這與通常情況下的壟斷生產者有本質不一樣,它既並不是因為出產規模效率導致的自然壟斷,也並不是由專業或技術性障礙導致的法律壟斷,根本是官衙,也就是擁有行政權力的一方充分利用的自身的行政權力創立出來的行政壟斷。

食用鹽的專營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是特別長遠的

。最開始上溯至春秋時代一直到新中國的成立。食用鹽的專營制度基本上是伴隨了整個中國歷史的封建制度社會發展。食用鹽做為人們日常生活出產的日常必需品的一種,社會消耗量極大,而消費彈性很小。食用鹽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能夠完成互相交換的重要的貨品。在某些特殊時期,食用鹽是能夠替代錢幣完成流通的。在專營制度下的食用鹽失去了它基礎的貨品屬性。

二、食鹽專營制下的“民營”

食鹽專營制下的民營制度是由君主國家操控食用鹽的生產加工,而把銷售這一環節交給商賈。最開始的時期食用鹽是由坊間生產和銷售經營的,隨後當權者敏銳地發覺了食用鹽所包含的極大的收益和商機,與此同時也發覺了食用鹽的必不可少的特點,便操控了食用鹽的生產銷售。伴隨著時間的流逝,當權者發覺太過於嚴苛的操控食用鹽的出產銷售,反倒是不利社會經濟的發展,隨後便將食用鹽的專營權實現了轉型。當權者操控著食用鹽的生產。

“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以較低的價錢將食用鹽操控在政府手上,最終以較高的價錢銷售給商賈,再由商賈運送到國內各地實現販賣,這就是食鹽專營權下的民營。食用鹽銷售權的轉型,給那時候能有資格採辦食用鹽實現銷售的各地富豪一個快速累積財富的渠道。這一些有資格販賣食用鹽的商賈,在明清時期被稱作“鹽商”。

這一些大商賈絕大多數都集聚在江南地區揚州一帶,由於鹽商販賣食用鹽所獲得極大收益,鹽商便壟斷了全國各地食用鹽流通的全過程,肆無忌憚壓低買價,抬高賣價,剝削灶戶和購買者,獲得高額的商業壟斷利潤。他們大多生活奢靡,尤以揚州的兩淮鹽商為甚。由於食用鹽銷售所帶給的極大收益,以至於造成江南地區揚州一帶官商勾結,政治腐敗,官場黑暗。

在清朝時期江淮地區的大鹽商幾乎每年都會向皇上上獻高額的財富,那時候的鹽商皆都是外表風光無限,內裡早就已經資金空乏。由於鹽商銷售食用鹽所賺的銀兩會奉獻給皇上一部分。這便造成了他們銷售的食鹽價格會提升,

導致縮減老百姓的資金,這般惡性循環。這也是清朝中後期政治腐敗一個重要原因吧。皇家實現奢靡生活享用的財富來源皆取之於老百姓。

三、鹽權從官營到民營的變遷

最初的時期食用鹽是由坊間生產加工運營的。在商周兩代,行等級分封制,納“貢”代稅。所謂的“青州厥貢鹽”,就是以“鹽”當做貢品,向上級交納,以代賦稅。那時候食用鹽的售銷統統任憑老百姓運營。國家政府僅僅在鹽的產地開設官銜,檢查督促當地的老百姓及時採煮產鹽。

齊國的宰相管仲便在鹽業中發現了很大的商機和收益,從此之後,鹽業便改成了國家專營。齊國臨近海邊持有非常豐富的海鹽自然資源,而且在價格上嚴格控制向其餘諸侯國銷售食用鹽。有一部分不出產食用鹽的諸侯國就必須要向齊國俯首稱臣,齊桓公能變為

春秋五霸居首,食用鹽的專賣權發揮了特別大的作用。

“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秦國同樣有一個認識到食用鹽行業具有“百倍之利”的人物——商鞅,在他驅動下的商鞅變法中,山川河澤國有化是一項重要的內容,食用鹽國營也就不在話下。管仲富國,使齊國變為霸主,

商鞅又富國又強兵,因此秦能變為強國,並一舉實現統一大業。秦國統一六國建立秦代後,接著實行食用鹽國營制度。秦歷二世而亡終其原由就是管的苛刻,老百姓不勞其苦。

到漢代早期,天下老百姓歷經秦代的律法苛刻和多年的亂世之苦,並沒有獲得絲毫的緩息。漢朝早期便實行了“與民休息”的制度,開放鹽禁就是當中的重要的一項。漢初的“弛山澤之禁”,代表著食用鹽國營制度被撤消,坊間能夠“自由”開採、運輸和售銷。鹽官不會負責食用鹽的產運銷,只負責徵收鹽稅。但這與此同時也給權貴、豪族和富商大賈以壟斷的時機,這個制度給了地方諸侯國一個可乘之機。

漢高祖弟弟的兒子吳王憑藉著食用鹽的很大收益發起了“吳楚七國之亂”。就此便能看出來,漢代撤消食鹽專營制的最大獲益者就是地方豪族和各地諸侯國。到漢武帝時期,通過漢初三代皇帝的奮發努力,老百姓們獲得到修生養息,國家也早已經強大。因為漢武帝對外兵打匈奴,造成國家財政有所下降,漢武帝便將

鹽鐵專營權又轉換到國中央手上。

“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隋到唐初期,和漢初相同,實行官少管、促生產的當政觀念。隋文帝立國第三年就宣告廢除了鹽禁,凡是鹽池、鹽井,政府部門“與百姓共之”。唐初諸帝基本上承繼了這一理念。到了唐代唐玄宗時期,因為其奢華愛享受,造成國家財政赤字,便開展了鹽業改革。

新的鹽業國營制度叫做“榷鹽法”,就是指食用鹽國家專賣制度,由之前的官運、官銷制改成就場專賣制,換句話說,還是鹽民生產加工,政府部門廉價買回來,再價高賣給商販,用商販輸送到政府部門特定經銷點售賣。政府部門控制了食用鹽的貨源渠道,掌控了批發環節,大商販也沒有辦法從中興風作浪。在宋朝以後又漸漸演變成了“鹽引制”,即商販用錢購置鹽引

明朝,因為邊疆缺少糧草,實行“開中法--鹽引代幣”∶鹽商們一定要送運糧食作物到邊疆,再從各個封疆大吏的手上換領他們手上的鹽引。清朝,鹽業變成民營產業,廢除了銷售地段的限定,招販行票,只要是想販鹽,就都可以到鹽局納課買鹽領票,官府只掌控鹽引的發佈量,變著法子的打破大鹽商的一家獨大。鹽商們如果想要做合理合法生意,就一定要購置鹽引,

小商販們想分一杯羹,就一定要繳稅

四、總結

中國古代食鹽專營制是伴隨了一整個古代歷史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發展過程。食用鹽在中國古代亂世年代是可以替代貨幣流通使用的主要商品,同樣也是中國古代執政者的主要財政收入。縱覽一整個中國古代歷史,鹽權在中國古代歷史飾演了主要的政治角色,掌控了絕大多數鹽的生產銷售,也代表著掌控了絕大多數人的存活根基。

“官營”、“民營”,從古代食鹽專營制,看食鹽銷售權的轉型

食用鹽的專營權古往今來始終到如今的當今社會全部都是掌控在國家手上。國家當權者控制食鹽,也方便了給全國各地供鹽,避免有的地區供應不足。鹽稅在我國古代國家財政收入中佔全國稅收的百分之六十,古代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能在經濟上領先當時的世界各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食鹽所帶來的巨大利潤。

參考文獻:

1、《尚書·禹貢》

2、《管子》

3、《鹽業史研究》

4、《鹽鐵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