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律師歸納疫情期間捐贈的15大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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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捐贈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路徑進行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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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一:捐贈人向自己所在地的慈善組織進行捐贈,後由該慈善組織歸集一段時期內所有捐贈人捐贈的物資和款項後,集中捐贈給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在武漢市肺炎防控指揮部的統一調配下,將受贈物資和款項捐贈給定點醫院。


路徑二:捐贈人向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在武漢市肺炎防控指揮部的統一調配下,將受贈物資和款項捐贈給定點醫院。


路徑三:捐贈人直接向定點醫院進行捐贈。


1.捐贈主體有限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之規定,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對進行贈,法律對捐贈主體無特殊要求。


2.誰可以接受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法律對接受捐贈的主體是有特殊要求的,即僅限於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公益性社會團體主要包括各地的慈善會、紅十字會,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則是指與抗擊疫情相關的非營利性的醫學研究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

捐贈人要求捐贈給縣級政府或部門的,縣級政府或部門必須轉交給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或進行分發,但自身不得受益。除此之外,任何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不得接受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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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捐贈程序中有什麼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建議捐贈人與接受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就捐贈財產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受贈人收到捐贈財產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收據,並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4.怎麼捐才不會落入“莆田系”?

截至目前,武漢市各定點醫院並未發佈官方受贈途徑和聯繫方式,為防止不法分子發佈虛假募集信息騙取捐贈款物,本文作者建議捐贈人向正規慈善組織進行捐贈。

同時,為保證捐贈的款物能夠定向發放至一線醫護工作者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九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以及第四十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之規定,捐贈人可以在捐贈時與慈善機構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約定用途並指定受益人。


5.捐贈人對捐贈的物資的質量承擔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日前,為避免假冒偽劣產品流入醫療機構,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應急保障組發佈了《關於採購或捐贈防疫醫用耗材有關事項的公告》,對捐贈的醫護用品作出要求。

具體標準(來源:武漢發佈)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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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7.公益捐助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並且受贈人有權要求捐助人交付捐助款物。


8.慈善組織能否將捐助款物交給非定點醫療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要點整理】 慈善組織不能將捐贈人捐贈的款物隨意交給非定點醫院,而是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在民政部門備案的募捐方案或與捐贈人簽訂的捐贈協議處置受捐贈的款物。


9.捐贈人有權瞭解捐助款物發放使用情況嗎?

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接受了當前不易保存、難以用於疫情防治的物資,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如蔬菜)、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11.捐贈時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具體如下:

(1)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詳見: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個人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具體優惠政策詳見: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12.民政部指定的接受捐贈款物的慈善組織有哪些?

(一)湖北省紅十字會

(二)湖北省慈善總會

(三)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四)武漢市慈善總會

(五)武漢市紅十字會

13.武漢市肺炎防控定點醫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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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疫情防控期間,武漢需要什麼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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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的聯繫方式和捐贈方式


附件:公益捐贈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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