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律师归纳疫情期间捐赠的15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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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捐赠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路径进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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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一:捐赠人向自己所在地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后由该慈善组织归集一段时期内所有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和款项后,集中捐赠给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在武汉市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下,将受赠物资和款项捐赠给定点医院。


路径二:捐赠人向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在武汉市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下,将受赠物资和款项捐赠给定点医院。


路径三:捐赠人直接向定点医院进行捐赠。


1.捐赠主体有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之规定,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对进行赠,法律对捐赠主体无特殊要求。


2.谁可以接受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对接受捐赠的主体是有特殊要求的,即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各地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则是指与抗击疫情相关的非营利性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

捐赠人要求捐赠给县级政府或部门的,县级政府或部门必须转交给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进行分发,但自身不得受益。除此之外,任何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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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捐赠程序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捐赠人与接受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就捐赠财产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据,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4.怎么捐才不会落入“莆田系”?

截至目前,武汉市各定点医院并未发布官方受赠途径和联系方式,为防止不法分子发布虚假募集信息骗取捐赠款物,本文作者建议捐赠人向正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同时,为保证捐赠的款物能够定向发放至一线医护工作者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以及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之规定,捐赠人可以在捐赠时与慈善机构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用途并指定受益人。


5.捐赠人对捐赠的物资的质量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日前,为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医疗机构,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发布了《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捐赠的医护用品作出要求。

具体标准(来源:武汉发布)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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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7.公益捐助可以反悔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并且受赠人有权要求捐助人交付捐助款物。


8.慈善组织能否将捐助款物交给非定点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要点整理】 慈善组织不能将捐赠人捐赠的款物随意交给非定点医院,而是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方案或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处置受捐赠的款物。


9.捐赠人有权了解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吗?

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如蔬菜)、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11.捐赠时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具体如下:

(1)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详见: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优惠政策详见: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2.民政部指定的接受捐赠款物的慈善组织有哪些?

(一)湖北省红十字会

(二)湖北省慈善总会

(三)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四)武汉市慈善总会

(五)武汉市红十字会

13.武汉市肺炎防控定点医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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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疫情防控期间,武汉需要什么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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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的联系方式和捐赠方式


附件:公益捐赠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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